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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法律法规汇编

时间:2020-02-28来源:九游游戏官网平台中国有限公司阅读:16565 次

企业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法律法规汇编

 

第一部分中央国务院文件

1、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领导、为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提供坚强政治保证的通知

(2020.01.28)…………………………………………………………………………  7

2、习近平主持召开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强调全面提高依法防控依法治理能力为疫情防控提供有力法治保障(2020.02.05)……………………………  8

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0)1号(2020.01.26) ……………………………………………………………………… 10

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组织做好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生产企业复工复产和调度安排工作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20)2号(2020.01.29)………………………………  11

5、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印发关于进一步强化责任落实 做好防治工作的通知(2020.02.07)………………………………………………………………………… 12

6、国务院办公厅印发通知要求做好公路交通保通保畅工作 确保人员车辆正常通行

(2020.02.08)………………………………………………………………………… 13

第二部分建设行业政策文件

一、部委文件

1,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积极应对疫情创新做好招投标工作保障经济平稳运行的通知(发改电(2020)170号2020.02.08)………………………………………… 14  

2、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大力提倡政务服务网上办理避免疫情防控期到线下大厅办事倡议书(2020.02.02)…………………………………………………………………… 17

3、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关于配合做好疫情防控工作加强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公积金服务保障的通知(2020.02.03)…………………………………………… 18

4、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防控期间依法必须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工作的通知(2020.02.03)…………………………………………… 19

二、福建省文件

1、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福建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扎实做好“六稳”工作的若干措施(2020.02.06)…………………… 21

2、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福建省疫情防控物资扩产,转产,新建“三个一批”工作的通知(闽政办(2020)5号2020.02.06)………………………………… 25

3、福建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切实加强疫情科学防控有序推进企业和项目复工复产的意见(2020.02.09)……………………………………………  28

4、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住建系统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闽建电(2020)6号2020.01.23)…………………………………………  31

5、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住建系统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闽建电(2020)7号2020.01.26)…………………………………………  32

6、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房建市政工程节后复工工作的通知(闽建电(2020)8号 2020.01.27)…………………………………………………………… 34

7,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废弃口罩规范处置等有关事项的紧急通知(2020.01.28)……………………………………………………………………… 34

8、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有关事项的提示(2020.01.30)…………………………………………………………………… 35

9、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城市供排水和燃气工作的紧急通知(闽建电(2020)12号2020.02.04)………………………………………… 36

10、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当前全省返程复工期间物业服务区域内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闽建电(2020)11号2020.02.05)……………………………… 38

11、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推行建筑业企业电子资质证书的通知(闽建许函(2020)6号2020.02.07)…………………………………………………………… 39

12、福建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提示(2020.01.30)……………………………………………………………………… 42

13、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积极应对疫情做好招投标等工作的通知(2020.02.11)………………………………………………………………………… 42

14、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做好工程设计优化及施工组织设计优化工作的通(闽建电〔2020〕16号2020.02.14 )……………………………………………………… 45

二、福州市文件

1、福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房管行业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紧急通知(榕房函(2020)77号2020.01.29)………………………… 46

2、福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福州市区回迁选房、交房等有关工作的紧急通知(2020.01.30)………………………………52

3、福州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关于暂停开展部分进场交易项目开评标工作的通知

(2020.02.01)…………………………………………………………………………… 53

4、福州市城乡建设局关于发布福州市建设工程综合人工费指数的通知(榕建价(2020)2号2020.02.03)……………………………………………………………… 53

5、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进一步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榕建房〔2020〕8号2020.02.03 )………………………………………………………………………… 54

6、福州市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复工复产疫情防控的通知发布(榕建质安〔2020〕24号2020.02.13)…………………………………………………………56

7、关于有效应对疫情促进城市开发建设平稳发展的措施(榕政办〔2020〕20号2020.02.15)………………………………………………………………………… 57

第三部分 劳动用工政策文件

一、部委文件

1、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工作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3号2020.01.23)……………58

2、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函(2020)11号2020.01.23)…………………………………………………………………………… 60

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明电L2020]5号2020.01.24)……………………… 60

4、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2020)8号2020.01.30)…… 61

5、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人社部明电(2020)1号2020.01.30)…………………………………………… 62

6、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公布失业保险金网上申领平台的通知(社厅发(2020)9号2020.02.03)……………………………………………………………… 64

7、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教育部财政部 交通运输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有关就业工作的通知(人社部明电(2020)2号2020.02.05)…………… 65

8、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人力资源市场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8号2020.02.06)…………… 68

9、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全国总工会 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 全国工商联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人社部发(2020)8号 2020.02.07)……………………………………………… 69

二、福建省文件

1、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延迟省内企业复工的通知(2020.01.29)……… 73

2、福建省人社厅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卫健委关于支持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劳动保障工作的通知(闽人社文(2020)16号2020.01.30)…………… 74

三、福州市文件

1、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延迟福州市企业复工复业时间的通知(榕政办(2020)13号2020.01.29)…………………………………………………………… 76

第四部分 财税金融等政策文件

一、部委文件

1、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口物资免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6号2020.02.01)……… 77

2、财政部关于支持金融强化服务 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财金(2020)3号2020.02.01)……………………………………………………… 79

3、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2020.02.06)……………………………… 80

4、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0号2020.02.06)……………………81

5、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 人民银行 审计署关于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强化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资金支持的紧急通知(财金(2020)5号2020.02.07)… 82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纳税缴费服务配合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20)19号2020.01.30)……………………………………………86

7、海关总署关于临时延长汇总征税缴款期限和有关滞纳金,滞报金事宜的公告(公告2020年第18号2020.02.03)……………………………………………………………87

8、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加强银行业保险业金融服务配合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0)10号2020.01.26)…………………………88

9、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 银保监会 证监会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强化金融支持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通知(银发(2020)29号2020.01.31)…………89

10、中国人民银行 银保监会 证监会外汇局关于做好春节假期后金融服务工作的通知(银发(2020)30号2020.02.01)………………………………………………………95

11、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做好市场主体登记注册工作的通知(市监注(2020)8号2020.02.01)………………………………… 96

12、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疫情防控期间采取支持性两部制电价政策 降低企业用电成本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20)110号2020.02.07)……………………………97

13、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做好企业债券工作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20)111号2020.02.08)……………………………………………………………97

二、福建省文件

1、福建省财政厅关于落实疫情防控采购便利化有关政策的通知(闽财购(2020)3号

2020.01.26)……………………………………………………………………………99

2、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政府采购有关工作的通知(闽财购(2020)4号

2020.02.02)……………………………………………………………………………100

3、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助力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十二项措施的通知(2020.02.02)………………………………………………………101

4、中国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关于金融支持打赢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通知(2020.01.30)………………………………………………………………104

三、福州市文件

1、福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帮助中小微企业应对疫情共渡难关若干措施的通知(2020.02.04)……………………………………………………………………………107

第五部分 司法仲裁政策文件

一、部委文件

1、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期间以来信、网络和电话方式接待群众来访工作的公告(2020.01.29)…………………………………………………110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期间诉讼服务和申诉信访工作的通告

(2020.01.30)……………………………………………………………………………111

3、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关于做好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期间执行工作相关事项的通知(2020.01.31)……………………………………………………………112

4、国家卫生健康委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保障医务人员安全维护良好医疗秩序的通知(国卫医函(2020)43号2020.02.07) ……………………………………………………………………………113

二、福建省文件

1、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有关诉讼事项安排的通告(2020.01.28)…………………………………………………………………116

2、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期间诉讼服务和申诉信访工作的通告(2020.01.31)……………………………………………………………………117

三、福州市文件

1、福州仲裁委员会关于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期间立案、开庭等工作安排的通告

(2020.02.03)…………………………………………………………………………118

第六部分 其他相关文件

一、福建省文件

1、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做好疫情防控工作全面推行行政审批服务事项网上办理的提示(2020.02.03)……………………………………………………………118

2、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特种设备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闽市监特安(2020)16号2020.02.03)…………………………………………………119

二、福州市文件

1、福州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防控工作应急指挥部关于正式实施入榕人员网上预登记制度的公告(2020.02.08)…………………………………………………………121

 

 

 

 

第一部分 中央国务院文件

1、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领导、为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提供坚强政治保证的通知(2

020.01.28)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发生以来,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作出一系列重要指示,多次主持召开会议,对疫情防控工作进行研究部署,提出明确要求。1月27日,习近平总书记就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干部要在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中发挥积极作用作出重要指示,强调各级党委(党组)、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基层党组织和广大党员要不忘初心、牢记使命,挺身而出、英勇奋斗、扎实工作,团结带领广大人民群众坚定不移把党中央决策部署落到实处,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 各级党委(党组)要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为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提供坚强政治保证。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疫情就是命令,防控就是责任。 面对疫情加快蔓延的严重形势,各级党委(党组)要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上来,认清肩负的责任使命,按照坚定信心、同舟共济、科学防治、精准施策的要求切实做好工作,牢记人民利益高于一切,组织动员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干部把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作为当前的重大政治任务,把投身防控疫情第一线作为践行初心使命、体现责任担当的试金石和磨刀石,把党的政治优势、组织优势、密切联系群众优势转化为疫情防控的强大政治优势,确保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让党旗在防控疫情斗争第一线高高飘扬。

各级党委(党组)要激励引导广大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在疫情防控斗争中挺身而出、英勇奋斗、扎实工作,经受住考验,切实做到守土有责、守土担责、守土尽责。 要在疫情防控第一线考察、识别、评价、使用干部,把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在疫情防控斗争中的实际表现作为考察其政治素质、宗旨意识、全局观念、驾驭能力、担当精神的重要内容。对表现突出的,要表扬表彰、大胆使用;对不敢担当、作风飘浮、落实不力的,甚至弄虚作假、失职渎职的,要严肃问责。 各级组织部门、纪检监察部门要在各级党委领导下,积极主动履职,有效发挥作用。

各级党委(党组)要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共产党员先锋模范作用,把基层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全面动员起来,发扬不畏艰险、无私奉献的精神,坚定站在疫情防控第一线,做到哪里任务险重哪里就有党组织坚强有力的工作、哪里就有党员当先锋作表率。 要广泛组织基层党组织和党员落实联防联控措施,建立健全区县、镇、城乡社区等防护网络,做好疫情监测、排查、预警、防控等工作,加强联防联控,严防死守、不留死角,构筑群防群治抵御疫情的严密防线。 要坚持党建引领,把区域治理、部门治理、行业治理、基层治理、单位治理有机结合起来,切实提高疫情防控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机关、企事业单位以及社会组织党组织要按照统一安排,扎实做好本部门本单位本行业的预防和控制工作。 要组织党员、 干部做好群众工作,稳定情绪、增强信心,不信谣、不传谣,当好群众的贴心人和主心骨,紧紧依靠人民群众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

各级党委(党组)要会同卫生健康等部门和单位,动员和选派专家和医护人员中的党员、干部勇挑重担、迎难而上,在医疗救护、科研攻关、基础预防等岗位发挥作用。 要关心关爱奋战在疫情防控斗争一线的专家和医护人员,采取务实、贴心、到位的举措,帮助疫情防控斗争一线的专家和医护人员解决实际困难,解除后顾之忧。 要及时总结宣传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干部在疫情防控斗争中涌现出的先进典型和感人事迹,凝聚起众志成城、全力以赴、共克时艰的强大正能量。

各级党委(党组)动员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干部在防控疫情斗争中发挥作用的情况,要及时报告党中央。

2、习近平主持召开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强调全面提高依法防控依法

治理能力为疫情防控提供有力法治保障(2020.02.05)

新华社北京2月5日电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主任习近平2月5日下午主持召开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并发表重要讲话。 他强调,要在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下,始终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第一位,从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各环节发力,全面提高依法防控、依法治理能力,为疫情防控工作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副主任李克强、栗战书、王沪宁出席会议。

会议审议通过了 《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关于依法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意见》、 《关于深化司法责任制综合配套改革的意见》、 《关于加强法治乡村建设的意见》、 《行政复议体制改革方案》和关于上海市推进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情况的报告、关于推进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情况的报告

习近平在讲话中强调,当前,疫情防控正处于关键时期,依法科学有序防控至关重要。疫情防控越是到最吃劲的时候,越要坚持依法防控,在法治轨道上统筹推进各项防控工作,保障疫情防控工作顺利开展。

习近平指出,要完善疫情防控相关立法,加强配套制度建设,完善处罚程序,强化公共安全保障,构建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疫情防控法律体系。要严格执行疫情防控和应急处置法律法规,加强风险评估,依法审慎决策,严格依法实施防控措施,坚决防止疫情蔓延。 要加大对危害疫情防控行为执法司法力度,严格执行传染病防治法及其实施条例、野生动物保护法、动物防疫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 依法实施疫情防控及应急处理措施。 要加强治安管理、市场监管等执法工作,加大对暴力伤害医务人员的违法行为打击力度,严厉查处各类哄抬防疫用品和民生商品价格的违法行为,依法严厉打击抗拒疫情防控、暴力伤医、制假售假、造谣传谣等破坏疫情防控的违法犯罪行为,保障社会安定有序。 要依法规范捐赠、受赠行为,确保受赠财物全部及时用于疫情防控。 要依法做好疫情报告和发布工作,按照法定内容、程序、方式、时限及时准确报告疫情信息。 要加强对相关案件审理工作的指导,及时处理,定纷止争。 要加强疫情防控法治宣传和法律服务,组织基层开展疫情防控普法宣传,引导广大人民群众增强法治意识,依法支持和配合疫情防控工作。要强化疫情防控法律服务,加强疫情期间矛盾纠纷化解,为困难群众提供有效法律援助。

习近平强调,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全面依法履行职责,坚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开展疫情防控工作,在处置重大突发事件中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提高依法执政、依法行政水平。 各有关部门要明确责任分工,积极主动履职,抓好任务落实, 提高疫情防控法治化水平,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

会议指出,司法责任制综合配套改革是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事关司法公正高效权威。 要抓好改革任务落地见效,真正“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提高司法公信力,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加强法治乡村建设是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基础性工作。要教育引导农村广大干部群众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积极推进法治乡村建设。要落实行政复议体制改革方案,优化行政复议资源配置,推进相关法律法规修订工作,发挥行政复议公正高效、便民为民的制度优势和化解行政争议的主渠道作用。

会议强调,坚持全面依法治国,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国家制度和国家治理体系的显著优势。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践向前推进一步,法治建设就要跟进一步。 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凝聚着我们党治国理政的理论成果和实践经验,是制度之治最基本最稳定最可靠的保障。要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发挥法治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的积极作用,提高党依法治国、依法执政能力,用法治保障人民当家作主,坚持和完善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更好发挥法治对改革发展稳定的引领、规范、保障作用,建设高素质法治工作队伍,逐步实现国家治理制度化、程序化、规范化、法治化。要 坚持顶层设计和法治实践相结合,健全保证宪法全面实施的体制机制,加强对法律实施的监督,健全社会公平正义法治保障制度,提升法治促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效能。 各级领导干部要强化法治意识,带头尊法学法守法用法, 做制度执行的率。要加大全民普法工作力度,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增强全民法治观念,完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夯实依法治国社会基础。 要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努力形成良好的社会风尚和社会秩序。 要加强国际法治领域合作,加快我国法域外适用的法律体系建设,加强国际法研究和运用,提高涉外工作法治化水平。

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委员出席会议,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列席

会议。

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0)1号2020.

01.26)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经国务院批准,为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有效减少人员聚集,阻断疫情传播,更好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现将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具体安排通知如下。

一、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至2月2日(农历正月初九,星期日),2月3日(星

期一)起正常上班。

二、各地大专院校、中小学、幼儿园推迟开学,具体时间由教育部门另行通知。

三、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的职工,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规定安排补休,未休假期的工资报酬应按照有关政策保障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

2020年1月26日

 

 

 

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组织做好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生产企业复工复产和调度安排工作

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20)2号 2020.01.29)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生产企业的复工复产和调度安排工作,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事项紧急通知如下:

一、各省(区、市)人民政府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迅速组织本地区生产应对疫情使用的医用防护服、N95口罩、医用护目镜、负压救护车、相关药品等企业复工复产。要做好生产人员、技术人员和相关设备、原辅料、资金等各方面保障工作,帮助企业及时解决生产经营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并根据需要及时扩大相关产品产能。

二、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物资保障组负责对上述重点医疗应急防控物资实施统一管理、统一调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不得以任何名义截留、调用。物资保障组将向重点企业选派驻企特派员,负责监督物资的统一调拨,帮助企业及时反映困难和问题,配合有关部门抓好产品质量监管。

三、生产重点医疗应急防控物资的有关企业,要按照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物资保障组要求,抓紧组织原材料采购和产品生产,及时完成生产任务,并加强产品质量管理,确保物资符合相关安全标准。 有关企业要根据物资保障组要求,及时上报产能产量、产品库存等数据。

四、为确保做好重点医疗应急防控物资的及时生产、调拨、运输和配用等方面协调工作,建立有关工作衔接机制,确保24小时联络畅通。各省级人民政府要确定一名厅(局)级负责同志牵头对接联系物资调拨工作。

各地区、各部门及有关企业要统一思想,提高站位,充分认识做好重点地区应急防控物资供应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按照本通知要求扎实做好各项工作。

国务院办公厅

2020年1月29日

(本文有删减)

 

 

5务院联防联控机制印发关于进一步强化责任落实 做好防治工作的通知(2020.0

2.07)

新华社北京2月7日电2月7日,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印发《关于进一步强化责任落实 做好防治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指出,在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下,各党政军群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紧急行动,防控工作正有力开展。当前,疫情防控工作正处在关键阶段。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按照中央既定部署,深化对疫情发展规律的认识,坚持科学防治、依法防治、精准防治,深入落实“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集中患者、集中专家、集中资源、集中救治”要求,不断克服和解决在防范疫情传播扩散、保障医疗资源物资、提高检验检测和患者收治救治能力等方面存在的突出困难和问题,做到应检尽检、应收尽收、应治尽治,坚决整治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通知》要求,一要及早发现和隔离病毒感染者,有效阻断疫情扩散蔓延。前移疫情防控关口,加强社区网格化管理,将各项防控措施抓早抓小、落细落实。 进一步提高检测能力,优化确诊程序、缩短确诊时间,实行边诊边治。 二要千方百计保障医疗服务供给,确保感染患者得到及时收治。 科学配备医疗资源和物资储备,做好各项应对预案。 加强对一般发热病人、疑似病例和确诊患者的分类管理,避免交叉感染。 按照全国一盘棋的原则,科学有序调配医疗技术力量。 三要积极探索和总结推广有效治疗方法,科学治疗患者。及时将临床实践中证明有效的抗病毒治疗、 对症支持治疗及综合治疗等运用到临床救治工作中。加快诊断试剂、药物、疫苗和新治疗方法的临床研究,丰富治疗手段,提高治愈率。 四要集中优势资源和技术力量,努力提高重症患者救治成功率。选择区域内综合实力最强的医院作为重症患者集中救治医院。按照“一人一案”制定医疗救治方案,提高救治的科学性和精准性。 重点落实患者日评估、多学科综合救治、定期巡诊会诊等工作制度,保证患者救治质量。

《通知》强调,要牢牢压实属地责任,依法开展疫情防控。各地要把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作为当前最重要的工作来抓,做到守土有责、守土担责、守土尽责,一级压实一级,层层落实责任,坚决堵住疫情输入输出,坚决防止疫情在本地区扩散蔓延。地方各级政府要坚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开展疫情防控工作。 各有关部门要明确责任分工,积极主动履职,提高疫情防控法治化、科学化水平。 落实机关、企事业单位、基层组织和个人的疫情防控责任,巩固联防联控、群防群治的工作局面。

6、国务院办公厅印发通知要求做好公路交通保通保畅工作 确保人员车辆正常通行(2020.02.08)

新华社北京2月8日电 日前,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做好公路交通保通保畅工作 确保人员车辆正常通行的通知》 (以下简称《通知》),就进一步做好公路交通保通保畅工作,确保人员车辆正常通行,切实维护经济社会正常秩序作出专门部署。

一要全力保障公路路网顺畅运行。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按照“科学有序、依法依规”原则,调整优化公路交通管控措施,严禁擅自封闭高速公路出入口,严禁阻断国省干线公路,严禁硬隔离或挖断农村公路,严禁阻碍应急运输车辆通行,严禁擅自在高速公路服务区和收费站、省界和国省干线公路设置疫情防控检疫点或检测站,已违法违规设置的要坚决撤销。 要加强交通疏导,防止发生长时间、长距离公路交通拥堵,确保应急车道畅通。

二要有序恢复公路运输服务。湖北省特别是武汉市在城市公共交通(含轨道交通)、城际公交暂停运营期间,要统筹调度公交车、出租车(含网络预约出租车)运力,开展“点对点”服务,为医生、公共服务人员、老弱病残孕幼等各类重点人员出行提供必要保障。湖北省以外地区要结合复工开学安排,有序恢复城际客运、城市公共交通、出租车等公路运输服务,采取有力措施保障运力供给和乘车安全,统筹做好错峰出行,满足群众正常出行需求。 要积极创造条件,通过公路直达运输等服务方式,保障农民工、学生等群体出行。疫情防控期间,对地方政府组织的农民工返岗包车免收高速公路通行费。

三要切实做好应急物资运输。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突出重点, 优先保障湖北省特别是武汉市的各类应急运输,优先保障疫情防控物资、生活必需物资运输。 对持有“疫情防控应急物资及人员运输车辆通行证”的车辆,要严格执行应急运输绿色通道政策。对于短期向疫情重点区域运送物资的司机、装卸工等提供保障的人员,原则上不需采取隔离14天的措施。

《通知》强调,各地区要严格落实属地责任,全面系统摸排辖区内公路交通基础设施、运输市场情况,采取有力有效措施,解决保通保畅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确保人员车辆正常通行和重点防疫物资运输畅通。对擅自阻断公路交通基础设施、干扰公路运输正常秩序的,要严肃追究有关部门和单位的责任。

 

 

第二部分建设行业政策文件

一、部委文件

1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积极应对疫情创新做好招投标工作保障经济平稳运行

的通知(发改电(2020)170号 2020.02.08)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招投标指导协调工作牵头部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牵头部门,中国招标投标协会、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爆发以来,在党中央领导下,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疫情防控工作部署要求,及时采取暂停招标项目现场交易活动、推行网上办理、减少到场要求等措施,有效减少人员聚集,阻断疫情传播,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为在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的同时,做好“六稳”工作,有序开展招投标等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保障经济平稳运行,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坚决服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大局。 各地招投标和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作要认真落实本地区关于疫情防控工作的统一部署要求,切实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第一位。 要切实保障疫情防控相关采购项目顺利进行,对于疫情防控急需的应急医疗设施、隔离设施等建设项目,符合《招标投标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的,可以不进行招标,由业主采用非招标方式采购,或者在招标时酌情缩短有关时限要求。要根据疫情防控形势变化、项目紧急程度和市场主体需求,及时动态调整工作安排,在确保安全的同时最大程度减轻对招投标等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影响。

二、切实避免对招投标等交易活动“一刀切”。疫情防控期间,各级各类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要立足公共服务职能定位,充分发挥软硬件优势,积极与当地疾控部门建立联动机制,在做好防控工作的前提下,全力支持和保障招投标等各类公共资源交易活动。 特别对于涉及保障城市运行必需、疫情防控必需、涉及重要国计民生以及企业生产经营急需的项目,要建立“绿色通道”服务机制,创新方式方法,确保依法规范、及时有序进行。

三、保证招标项目竞争度和投标质量。针对节后复工企业可能出现在岗人员不足、工作协同不便、人员流动受限的实际,引导招标人依法、合理设定招标文件发售、投标文件提交等时限,以便投标人做好投标准备; 需购买纸质招标文件的,提供邮寄方式,不要求投标人到指定地点购买; 需提交纸质投标文件的,允许邮寄提交。

四、加快推进招投标全流程电子化。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深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19)41号)对2020年公共资源电子化交易全面实施提出了明确目标。各地要狠抓目标落实,加强部门协调,着力消除全流程电子化的盲点、断点、堵点,尽快在各行业领域全面推广电子招投标,实现发布招标公告公示、下载招标文件、提交投标文件、开标、评标、异议澄清补正、合同签订、文件归档等全流程电子化,扭转电子和纸质招投标双轨并行的局面。

五、全面推行在线投标、开标。为有效降低现场投标、开标带来的人员聚集风险,同时降低企业交易成本,各地要依托电子招投标交易平台,加快部署在线投标、开标系统,制定明确时间表,年内实现所有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线投标、开标。

六、积极推广电子评标和远程异地评标。 各地要加快建设完善电子评标系统,应用信息化工具辅助评标,提高评标效率; 完善远程异地评标系统及技术规范,尽早实现省内常态化运行,并为跨省运行创造条件,有效减少评标人员聚集,实现有限专家资源充分共享; 积极应对远程异地评标等对传统属地监管模式带来的挑战,建立跨区域协同监管机制。 疫情防控期间,采取随机抽取方式难以组建评标委员会的,可依法由招标人自行确定专家; 确有需求的地方,可以在监管到位的前提下选择适当的招标项目探索开展基于网络协同的专家分散评标。

七、改进投标担保方式。 在全面推行投标保证金线上缴退的同时,大力推广使用保函特别是电子保函替代现金保证金,实现在线提交、在线查核。 鼓励调整纸质保函提交方式,建议招标人在开标前不强制要求提交纸质原件,由中标候选人在中标候选人公示前提交并在网上公示。 鼓励招标人对简单小额项目不要求提供投标担保,对中小企业投标人免除投标担保,减轻企业负担。

八、支持社会力量参与提升招投标服务供给。 为保障在线开标、远程异地评标,以及满足避免人员过分集中对开标评标场所的需求,各地要注重发挥社会力量积极性,增加电子招投标交易平台和开标评标场所的服务供给,允许招标人选择依法规范并符合行政监督要求的市场主体建设运营的电子招投标交易平台开展招标,在监管到位前提下探索允许在社会化交易场所开标评标。

九、大力推进招投标行政监督电子化。 各地要积极适应招投标全流程电子化的新形势,加快行政监督方式手段的电子化、智慧化。 按照政务信息化要求,依托电子招投标交易平台,加快部署行政监督窗口和监督工具,实现对电子招投标交易全程事中事后监管。

十、保障投标人和潜在投标人合法权益。 对于疫情防控期间暂停开标评标活动的招标项目,有关部门、单位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要指导招标人通过发布招标文件澄清或修改公告等适当方式另行通知招投标活动时间。 对招投标活动实行减少人员聚集等相关措施时,确保对所有投标人公平公正。 要保证异议、投诉渠道畅通, 不得借疫情防控之名实施排斥限制投标人等违法违规行为。

十一、切实尽责履行政府职能。 各级发展改革委或者本级政府确定的其他牵头部门应当加强工作统筹,敢于担当负责,会同有关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按照本地区疫

情防控统一部署要求,认真做好招投标指导协调工作。 要加强政策宣传解读,畅通电

话、网络等咨询渠道,及时为市场主体释疑解惑,保障招投标活动积极稳妥有序开展。要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投资项目远程审批服务 保障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项目办理工作的通知》(发改电(2020)66号)要求,实行招标方案审批核准的电子化、便利化。 各地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牵头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本地区公共资源交易工作的指导协调,确保在疫情防控期间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不乱,监管不断。

十二、加强招投标活动服务保障。各地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在暂停提供现场交易服务期间,要通过电话、网络等方式进行业务咨询及办理,保障项目办理不断档; 在提供现场交易服务时,要严格按要求落实人员登记、健康监测、环境消毒等防控措施;要优化和简并办事流程,推行见证证明、场所预约等服务事项网上办理,利用在线核验、邮寄、告知承诺等方式取消或者减少人员到场要求; 确需现场递交文件资料的,要做到即交即走,减少人员聚集程度及滞留时间。 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和各省级招标公告公示发布媒介要充分利用电子招投标交易平台及移动互联网技术,为市场主体提供稳定、便捷的在线发布服务; 对疫情防控相关招标项目的业务办理予以专门优先保障。 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要加强动态监测,密切跟踪各地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情况。 电子招投标交易平台开发运营单位要加强值守,快速响应,做好技术服务保障; 便利CA数字证书办理程序,尽可能通过网络或邮寄开展原件审核、介质发放等工作。 相关单位要加快推进CA数字证书网络共享,运用手机扫码等技术实现免插介质完成身份验证,签名盖章,加密解密等交易流程。

十三、充分发挥行业协会作用。中国招标投标协会等行业组织要充分发挥政府与市场的桥梁纽带作用,面向市场主体加强疫情防控相关招投标政策的宣传解读,引导行业自律,及时了解和反映行业运行状况、市场主体诉求,并积极建言献策。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从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努力实现今年经济社会发展目标的高度,充分认识当前形势下创新开展招投标工作的紧迫性和重要性,立足当前、着眼长远,积极探索、精准施策,既要解决当前突出问题,更要注重建立长效机制,加快提升招投标工作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的质量和水平。 各地创新做好招投标工作的典型经验做法、遇到的困难问题、意见建议,请及时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法规司)。

特此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2020年2月8日

2、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大力提倡政务服务网上办理避免疫情防控期到线下大厅办事倡

议书(2020.02.02)

疫情就是命令,防控就是责任。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落实好中央部署有关要求,既有效防止疫情传播,维护广大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又能高效优质地满足企业办事需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行政审批集中受理办公室特发出以下倡议:

一、建议广大办事群众尽量以邮寄方式递送资质申请、证书变更和证书领取的相关材料(陈述材料以寄出时间为准,不必担心快递时间),尽量做到网上办、快递送、不见面。

二、请在邮寄材料中附有效联系方式,如需补充相关材料,我办将主动联系告知需补充内容。受理及审查进度可在我部官网“办事大厅/受理发证信息查询”栏目注册查询。 邮寄方式与现场办理,其业务办理进度完全一样。

三、确须到大厅办理业务的,办事人员须遵守北京市关于疫情防控的有关管理规定,佩戴口罩、接受体温检测并在规定出入口进出。 不佩戴口罩或发现有发热、咳嗽不适症状者,将暂不允许进入大厅办理业务。办事人员须即办即走,减少在大厅逗留时间。

邮寄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9号南配楼104房间

:100835

咨询电话: 010-58933470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行政审批集中受理办公室

2020年2月2日

3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关于配合做好疫情防控工作加强中央国家机关住

房公积金服务保障的通知(2020.02.03)

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各单位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按照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工作安排,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资金中心)现就加强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公积金服务保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为疫情防控一线工作者和医疗机构提供服务保障

(一)提供住房公积金提取便利。疫情防控一线工作者可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可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约定提取,具体手续由单位统一申报办理。

(二)加大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支持力度。疫情防控一线工作者申请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贷款)的,信贷政策上予以适当倾斜。 疫情防控期间,疫情防控一线工作者不能正常还款的,不作逾期处理、不计罚息。

(三)开辟服务绿色通道。各业务经办网点要主动加强与有关医院、疾控、医疗科研单位的服务对接。 按照特事特办、急事急办原则,相关单位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可容缺受理、承诺办理,必要时应当提供上门服务,提高业务办理效率。

二、对受疫情影响的单位和职工给予政策支持

(四)纳入突发事件提取范围。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列入大病提取住房公积金范围,患者可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用于医疗支出。

(五)减免贷款逾期利息。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而不能正常还款的,不作逾期处理、不计罚息。

(六)支持受困单位战胜疫情。因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影响、近期未能及时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说明情况并补缴后,可视同正常缴存。 该期间内,受困单位的职工申请贷款时,视同连续足额正常缴存; 已开通冲还贷业务的贷款职工因此无法正常还款的,不作逾期处理、不计罚息。

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等行业的企业,可按规定申请暂缓缴存住房公积金,待企业效益好转后,再恢复缴存。

三、加强住房公积金线上线下业务保障

(七)提倡网上掌上办理。各单位可签约约定缴存等业务,通过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公积金信息系统在线缴存住房公积金。职工可以通过资金中心网上业务大厅(www.zzz.gov.cn)“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微信公众账号,办理购头北京市商品房、北京市无房租住房屋、偿还资金中心贷款,退休等提取业务;办理调整月还款额、提前结清贷款、变更还款账户等贷后业务; 办理贷款额度试算、贷款申请进度、账户信息等查询业务。

(八)推行预约办理。疫情防控期间,推行住房公积金业务预约办理制,确需到业

务经办网点办理的,应提前预约,错峰办理。缴存单位可汇总本单位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集中批量通过EMS寄递等方式提交业务经办网点办理。各业务经办网点要加强对柜台、自助服务机具等设施清洁消毒,保障各项业务顺利运行。

(九)加强宣传引导。各单位要坚决落实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工作安排和相关要求,宣传引导职工通过网上掌上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除特殊情况外,尽量避免现场办理,最大限度减少感染风险,保护职工健康安全。

如遇问题,可通过资金中心服务热线(010-65990000)咨询、反映。

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

2020年2月3日

4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防控期间依法必须招标公告和

公示信息发布工作的通知(2020.02.03)

各发布招标公告/公示信息市场主体: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招标投标协会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防控的一系列规定和指示,避免或减少因发布招标公告/公示造成的人员非必要聚集和流动,防止疫情扩散和蔓延,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国家平台)拟在新型冠状病毒防控期间,对于开展招标公告/公示信息发布工作做出紧急通知如下:

一、通过平台对接交互发布

市场主体选择属于省级公共服务发布媒介并按10号令要求与国家平台对接交互的平台(名单见附件一之表一);或按10号令对接的各级各类交易平台(名单见附件一之表二)发布公告公示的:

市场主体在已按10号令对接的上述各类平台发布公告和公示信息后,由该平台自动交互至国家平台,国家平台系统提供全天候自动核验服务,符合条件的招标公告/公示信息将及时发布。

二、通过发布工具直接发布

市场主体选择通过“全国招标公告公示标准发布工具客户端”自助发布招标公告/公示信息的,凡因新型冠状病毒防控原因导致的所在单位未正常复工、所在区域封闭人员无法正常流动等原因,造成所发招标公告/公示信息无法加盖发布单位公章或者项目负责人签字,可以通过两种方式:

第一:通过“全国招标公告公示标准发布工具客户端”提供的“扫码签章”服务,通过加盖电子印章的方式,由用户自助完成发布工作,国家平台后台自动审核发布,即发即审。具体开通“扫码签章”服务的操作流程详见附件二。

第二: 对于因各种原因无法开通“扫码签章”服务的用户,国家平台继续提供人工核验服务,对符合条件的招标公告/公示信息予以核验及发布。

2020年2月3日(星期一)开始,工作日每天17:30之前(节假日为14:00之前)提交至国家平台的信息,当天核验。

对于已经部署全国公告公示发布服务端的省份(详见附件一之表一),首先到各省发布媒介发布,由各省发布媒介服务端自动同步到国家平台自动发布;对于没有部署全国公告公示发布服务端的省份,按10号令需要到国家平台发布公告公示的,请按上述第一或者第二方式,通过国家平台提供的发布工具直接发布。

为方便招标代理机构发布招标公告/公示,国家平台与安徽招标投标协会、贵州招标投标协会合作,部署了全国公告公示发布的服务端,属于这两个省份的招标项目,需要发布公告公示,可通过两个省级协会渠道发布,发布方法详见附件三。

三、开通防控相关工作应急绿色通道

凡涉及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诊疗药品采购工作的招标公告/公示信息,国家平台开设应急绿色通道,提供“随招随到”专项发布服务。 请相关市场主体加入“随招随到”qq群:797839157;或拨打电话18310290906,联系工作人员,国家平台将有专人负责提供应急服务,以保障相关招标公告/公示信息随到随发。

因新型冠状病毒防控期间“400”热线繁忙,如遇无人接听,请加入“随招随到”

qq群:797839157。

附件一:与国家平台对接交互的省级发布媒介及交易平台名单(略)

附件二: 扫码签章服务开通及使用流程(略)

附件三:安徽招标投标协会,贵州招标投标协会招标公告公示发布方法(略)

二、福建省文件

1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福建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

肺炎疫情扎实做好“六稳”工作的若干措施(2020.02.06)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一系列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认真落实中央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部署,在全面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的同时,统筹抓好改革发展稳定各项工作,扎实做好“六稳”工作,全力支持和组织推动各类生产企业复工复产,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努力实现今年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制定以下措施。

一、加强金融服务保障

(一)加大信贷支持力度。鼓励银行机构设立防疫专项信贷资金,为防疫物资生产、贸易、流通企业及其他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加大授信支持,提供融资保障。 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行业,银行要灵活运用无还本续贷、应急转贷等措施,支持相关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稳定授信,对其到期贷款可予以展期或续贷。 对受疫情影响、授信到期还款确有困难的中小企业,鼓励银行机构通过适当降低利率、减免逾期利息、调整还款期限和方式,帮助企业渡过难关,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不得随意下调信用评级和贷款风险分类,不得随意压缩贷款规模和授信额度。 对无还本续贷政策落实成效明显和对疫情防控支持力度大、对中小企业普惠型金融融资发放多的金融机构,各级财政给予正向激励。

(二)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给予贷款贴息支持。积极支持我省直接参与疫情防控的企业列入全国重要医用物资和生活物资的骨干企业名单,争取人民银行专项再贷款,在中央财政贴息的基础上,省财政再给予50%的贴息支持,贴息期限不超过1年。对我省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2020年新增的贷款,省财政按人民银行专项再贷款利率50%给予贴息,贴息期限不超过1年。

(三)对受疫情影响严重企业给予贷款贴息支持。省财政安排5亿元资金,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企业给予贷款贴息,具体办法由省财政厅、工信厅、商务厅、农业农村厅、金融监管局研究制定。

(四)降低信贷融资成本。银行机构要压降融资成本费率,通过实行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内部资金转移定价优惠、减免手续费等方式,确保融资成本同比下降,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综合融资成本比去年同期降低1个百分点左右。

(五)加大融资担保倾斜支持。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对受疫情影响的小微企业贷款(不超过1000万元)的担保业务,纳入省再担保分险范围。 省再担保免收的担保费和向国家融资担保基金缴纳的再担保费,由省财政负担。

(六)支持企业技术改造。进一步发挥省技改基金作用,降低申请门槛,扩大支持范围,加快审批进度,积极支持受疫情影响的工业企业技术改造融资。

(七)开通金融服务绿色通道。银行机构要优化业务流程,简化授信申请材料,压缩授信审批时间,及时为企业提供便捷高效的金融服务。 对与疫情防控相关的重点行业和企业,设立信贷融资、支付结算、外汇兑换、跨境人民币业务等绿色通道,进一步优化疫情防控物资境内外采购、进口通关、生产、贸易、流通的金融服务,切实提高办理效率。对疫情防控物资进口付汇主体非“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内的境内机构,银行机构可凭支付指令先予办理购付汇手续、事后报备所在地外汇局。

二、减轻中小企业税费负担

(八)减免相关税费。严格落实中央出台的减税降费政策和支持保供的税费政策措施。 同时,我省因疫情遭受重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重大影响的中小企业,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申请减征或者免征,具体减免期限由各地根据疫情实际情况确定。 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餐饮、住宿、公路水路运输行业企业免征2020年江海堤防工程维护管理费。

(九)延期缴纳税款。受疫情影响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企业,经税务机关批准,在疫情期间可以依法延期缴纳税款。

(十)延期缴纳社会保险费。对受疫情影响的中小企业,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无力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延期缴纳社会保险费。疫情解除后3个月内,企业补缴延期的社会保险费,延期期间免收滞纳金,职工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不影响参保个人权益。 对企业受疫情影响延期缴纳工伤、失业保险费,导致工伤、失业保险基金出现缺口的设区市(含平潭综合实验区。下同),可按规定程序申请省级调剂金补助。疫情期间,将国家卫生健康委《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诊疗方案》所覆盖的药品和医疗服务项目临时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三、着力降低企业运营成本

(十一)减免中小企业房租。对承租国有经营性房产的中小企业,可以免收或减半取3个月左右的房租;对资金支付困难的中小企业,可以延期收取租金。鼓励其他业主(房东)为租户减免租金。

(十二)实施创业孵化基地运营补贴。对在疫情期间为承租的中小企业减免租金的国家级、省级创业孵化基地,给予不低于3个月的运营补贴,补贴标准为减免租金总额的30%,最高50万元。各地可制定市级创业孵化基地运营补贴办法。

(十三)降低企业用电用气成本。增加春节短周期电量3亿千瓦时,将电力用户春节短周期电量使用时间延长至3月底,支持企业加大生产。对日均用气量5000立方米及以上工业企业,在2020年2月13日-3月12日期间,按实际用气量继续给予降低0.3元/立方米的优惠,单家企业优惠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十四)降低企业物流成本。对疫情防控应急物资、重要生产生活物资实施绿色通道政策,优先保障绿色通道车辆快速通行。 对因物流运输等原因导致大宗干散货和油品不能及时疏运的,在港口原有免费堆存期基础上,再延长30天。

四、支持企业增产增效

(十五)鼓励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企业达产扩产。支持口罩和防护服等疫情急需防控物资生产企业采取扩产、转产和新建等方式快速扩大产能,尽快量产、达产、满负生产,省财政根据各设区市所辖企业被省级以上收储的产品数量、收储进度等,对各设区市予以分档奖励。对口罩和防护服等生产企业在疫情期间增加的生产运营成本予以补助,所需费用由省市财政共同承担。

(十六)鼓励企业利用电子商务拓展市场。对2020年首季度利用电子商务第三方平台、自营平台实现实物商品网络销售额超过3000万元或农产品网络销售额超过1000万元的企业,按销售额的1.5%给予不超过50万元的奖励。

(十七)鼓励跨境电商企业扩大进出口。对利用自营或第三方跨境电商平台开展进出口业务,2020年首季度纳入海关统计交易额同比增长超过300万元的企业,按交易额的2%给予不超过100万元的奖励。

(十八)延长合同履行期限。对已与国有企业签订合同的中小企业,受疫情影响确实无法按时履行合同义务的,可以适当延长合同履行期限,具体延长期限由双方协商后重新确定。 国有企业要严格落实中央及我省关于清理拖欠中小企业民营企业账款工作要求,按照合同约定按时足额支付相关款项。

五、扎实推进重大项目建设

(十九)全面推行政务服务“马上就办、网上办”。对生产疫情防控所需物资的新上投资项目,实行一站式全链条并联审批、限时办结的绿色通道,对急需审批的事项实行预约办、现场办。对实行备案制的投资项目,严格执行告知备案制度,通过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实行网上备案。 优化在线审批服务,推动更多审批事项“全程网办”、“一趟不用跑”,完善、畅通在线平台互联网端项目申报、进度查询功能,指导项目单位上传电子材料、实行远程审批,凡可通过在线受理的事项不再要求服务对象到现场提交,凡可通过电子証照共享获取的材料,不再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交,坚决防止项目申报无门、审批服务出现断档问题。 各级行政服务中心对企业办理的行政审批事项实行快递双向免费。省网上办事大厅、闽政通APP开设疫情防控期间政务服务网上办专区。

(二十)加快重大重点项目建设。 充分发挥“五个一批”项目机制作用,加强重大重点项目前期工作,促进年度计划新开工项目按期开工。 有序推进在建重大项目、重大工程及民生项目复工,特别是铁路、高速公路、城市轨道交通、能源、民生等重大基础设施项目要及时组织复工;春节未停工和已经复工的项目要确保连续施工。 疫情期间建设工程可以按月提前支付工程款。加大正向激励力度,对1、2月份重大重点项目开工,复工成效较好的前3名的设区市和前10名的县(市、区),在一季度“五个一批”正向激励考评奖励中加分20%

(二十一)加强要素保障。对新开工、复工项目涉及要素保障审批的,各部门要运用网上审批,提升审批效率,最大限度压缩审批时限。强化“一线工作法”,加强施工队伍、施工装备、施工材料、施工环境组织调配的协调保障,及时协调解决项目推进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用好中央及我省预算内投资,集中支持一批应急医疗救助设施、隔离设施、公共卫生体系、乡村人居环境整治等领域重点项目。 提前批专项债券要及时安排到位,保障相关项目加快建设。.

六、加大援企稳岗力度

(二十二)鼓励企业不裁员少裁员。 2020年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返还标准可按6个月的当地月人均失业保险金和参保职工人数确定。

(二十三)支持企业引工稳工。对在疫情期间采取积极措施稳定职工队伍、保持连续生产的企业,给予一次性稳就业奖补。 对各类社会机构、个人为辖区企业引进劳动力的,各地可适当提高一次性用工服务奖补标准。 对经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有关机构确认的为疫情防控急需物资生产企业引进劳动力(含用工调剂)的,一次性用工服务奖补标准可提高到2000元/人;对上述企业坚持在生产一线工作的职工,给予每人每天100元的生活补助,纳入一次性用工服务奖补范畴,补助期限为30天。

(二十四)加强企业复工服务。指导企业做好复工各项工作,做到有效防控与有序

复工相结合。深化服务民营企业“三个一百”活动等挂钩帮扶企业制度,用好“政企直通车”平台,整合“福企网”、“福企云”等平台资源,在疫情时期为企业提供信贷融资、减税降费,人才用工,法律咨询等服务.

2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福建省疫情防控物资扩产,转产,新建“三个一批”工作的通知(闽政办(2020)5号 2020.02.06)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一系列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认真落实中央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部署,按照省委、省政府应对疫情扎实做好“六稳”工作的有关要求,保障我省疫情应急物资供应,经省政府研究同意,现就推进我省疫情防控急需的口罩、防护服等物资扩产、转产,新建“三个一批”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围绕切实保障疫情防控工作需要,省市县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加强合力推动,组织企业开足马力、全力生产,支持有条件的企业采取扩产、转产、新建等方式快速扩大口罩,防护服等应急物资产能,尽快实现全省口罩日产量2000万个(其中:医用N95日产量100万个,医用外科口罩日产量200万个),防护服日产量10万件。

二、重点任务

省发改、科技、工信、财政、人社、住建、卫健、市场监管、药监、金融监管等部门结合职能分工,做好督促落实、要素协调、技术指导、资质审批和质量监管等相关工作。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对照目标分解任务,切实担负主体责任,立下“军令状”,主要领导抓好部署,明确推进措施和进度安排,确保“三个一批”工作任务完成。

(一)开足马力“扩产一批”

1.实施“一企一策、一日一调度”,实行政府干部挂点、驻企,“一对一”盯企业、盯生产,及时协调解决企业的困难问题,最大限度促进现有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企业释放产能、满产达产,加快实现增产扩产。

2.支持急需的熔喷布等关键材料、配件的配套生产,持续扩大各种口罩、防护服原材料外采,保障企业稳定生产、连续生产、扩大生产。

3.将口罩、防护服等疫情防控物资及配套材料生产企业列入重点用电保障企业名单,支持企业满负荷生产。

4.督促和指导口罩、防护服等疫情防控物资生产配套企业在做好防疫、保障安全生产的前提下,尽快复工达产。

(二)加大支持“转产一批”

1.细化摸排有条件转产的企业名单,引导企业加快转产速度,支持有实力的企业进一步提标提质、转产扩能,引导有条件的民用防护品生产企业转产口罩、防护服。优先选取有洁净车间和杀菌设施的企业转产医用口罩和防护服。

2.省市县(区)市场监管、药监等部门组成工作专班,加大技术指导,优化检测服务,支持拟转产的企业按照产品标准要求,快速改建扩建医用防护品生产必需的洁净车间等厂房设施,满足企业转产需求。

3.推进行业企业优化重组,引导有资质、有实力的生产企业重组上下游资源,进

行整合,挖掘转产潜力。

(三)创造条件“新建一批”

1.对企业新建、改建厂房采取EPC总承包、交钥匙模式,快速推进厂房设计、建设、施工,采取绿色通道,简化建设审核审批手续。

2.加快省内医用口罩、防护服等产品检测检验能力建设,在省内形成检测能力之前,畅通省外送检快速通道,满足新增产能检测需求。

3.省市县(区)市场监管、药监等部门组织技术力量,指导企业加快建设速度。

三、支持政策

(一)激励快速增产。各地要全力组织企业采取扩产、转产和新建等方式快速扩大口罩、防护服的产能,尽快量产、达产、满负荷生产; 优先利用现有闲置厂房予以改造达标,快速交付企业用于扩大产能。 省级财政根据各设区市所辖企业被省级以上收储的产品数量、收储进度等,对各设区市予以分档奖励。 支持各设区市统筹财政资金用于企业的设备补助、员工奖励、贷款贴息等,激励企业迅速增产增效。

责任单位:省工信厅、财政厅,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二)减轻企业负担。对企业在疫情期间增加的生产运营成本予以补助;在政府收储任务结束后,若企业生产原料或半成品出现大幅库存,可由政府采取回购、补贴差价等方式兜底解决,所需费用省市财政共同承担。

责任单位:省工信厅、财政厅,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三)简化审批程序。对医用口罩、医用防护服等防护医疗器械产品注册、生产许可和检验检测等实施特别措施,采取告知承诺应急审批制,简化申报资料,合并产品注册及生产许可证检查流程,启动加急检验检测程序,同时认可企业部分自检报告。对符合许可条件的企业现场确认后立即办理产品注册和发给生产许可证; 对申请应急审评审批的企业,符合要求的,颁发有效期3个月的临时医疗器械注册证和生产许可证,可视疫情情况予以适当延长。

责任单位:省药监局

(四)加强用工保障。对疫情期间采取积极措施稳定职工队伍,保持连续生产的企业,给予一次性稳就业奖补。 对为省应对疫情有关工作机构确认的口罩和防护服生产企业引进劳动力(含用工调剂)的,提高一次性用工服务奖补标准; 对上述生产企业疫情期间坚持在生产一线工作的员工,给予每人每天100元的补助,纳入一次性用工服务奖补范畴,补助期限为30天。

责任单位:省人社厅、财政厅,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五)加强融资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要主动对接,简化流程,保障贷款额度,压降成本费率,加大对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企业的支持力度。 发挥地方政策性担保机构作用,支持企业融资。支持符合条件的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企业享受各级技改奖补政策,发挥省技改基金作用,降低门槛、扩大范围,支持企业技术改造融资。 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列入全国重要医用物资和生活物资的骨干企业名单,争取人民银行专项再贷款,在中央财政贴息的基础上,省财政再给予50%的贴息支持,贴息期限不超过1年。对我省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2020年新增的贷款,省财政按人民银行专项再贷款利率50%给予贴息,贴息期限不超过1年。

责任单位:省金融监管局、工信厅、发改委,财政厅,人行福州中心支行,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六)支持设备研发。支持企业开展生产设备、原材料等技术攻关,加快开发口罩、防护服及熔喷布原料的生产设备以及熔喷布材料、防护服布料等关键原材料,对于省内首次开发出相关设备或原材料并实现量产的,省级财政一次性给予200万元奖励。

责任单位:省科技厅、工信厅、发改委、财政厅

(七)支持建设检测机构。支持省级检测机构加快添置用于疫情防控物资检测检验的仪器设备,快速提升省级检测能力,对新添置的仪器设备,省级财政按实际采购金额予以全额补助。

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药监局、财政厅

(八) 实施采购便利化政策。以满足疫情防控工作需要为首要目标,省内各级预算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疫情防控相关货物、工程和服务的,按《福建省财政厅关于落实疫情防控采购便利化有关政策的通知》(闽财购(2020)3号)的规定执行。

各设区市参照出台相关配套奖补政策。 上述奖补政策在疫情期间有效。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2月6日

(此件主动公开)

3、福建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切实加强疫情科学防控有序推进企业

和项目复工复产的意见(2020.02.09)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全面落实中央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部署和国务院通知要求,2月9日,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综合协调、疫情防控组印发切实加强疫情科学防控、有序推进企业和项目复工复产的意见,提出7个方面21条具体措施,要求各地各部门认真执行到位,在严格做好疫情防控的前提下,有序有力有效推进生产企业和重点项目复工复产,为稳定经济社会大局提供有力支撑。

一是抓实抓细疫情防控工作。

指导和督促企业认真落实各项防疫要求,严格落实复工复产前以及生产过程中防护、疫情应对、个体防护等措施。

用好用足核酸检测等科技手段,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扩大覆盖范围,提高筛查速度。鼓励人员回流多的地区组织对重点领域人群进行筛查,支持有条件的医院、第三方检测机构开展核酸检测。

加强重点人群隔离和病例收治。 返程返岗人员要及时向所在企业、社区报告个人旅程信息和健康状况,由所在企业、社区分别建立个人健康档案。 允许疫情高发地区人员、非紧迫岗位人员适当延期返程。 对于发现有发烧、乏力、干咳等疑似症状的,要第一时间就地隔离,并及时送当地发热门诊就诊排查,确诊后立即送定点医院治疗。加强企业用工健康防护。 通过安排错峰上班、实行弹性工作制、综合调剂带薪休假、居家办公、远程会议等方式,降低工作场所人员密度。 建立健全日常清洁、消毒、通风制度,严格执行出入人员集中场所体温检测筛查等要求,对职工用餐引导采用分时错峰隔座送餐或盒饭送餐方式,并确保食品安全。 做好职工上下班通勤保障,有条件的企业可自主安排班车。

二是分类有序推进企业复产。

支持疫情防控、医用物资生产企业开足马力生产。 将口罩、防护服等疫情防控、医用物资及配套材料生产企业列入重点保障名单,实施“一企一策、一日一调度”,及时协调解决企业的困难和问题,最大限度地促进企业释放产能、满产达产,加快实现增产扩产。

保障涉及重要国计民生的企业立即复产,已复产的要继续扩大产能、挖掘潜能、满负荷生产。支持在闽央属、省市县属国有企业,各类龙头企业、骨干企业和高技术、高成长、高附加值企业,数字经济领军企业以及有市场、有订单的外贸企业带头落实复工复产工作要求。

按照城乡运行和发展的轻重缓急,组织企业分批有序复工复产。

推进全产业链协调运行,加强地区间劳务供需对接,加大网上招聘力度,鼓励优先聘用本地劳务人员、在闽过年的省外劳务人员和省内未发生疫情村庄(社区)的劳务人员。推动上下游配套企业协同,抓好原辅材料、重要零部件等稳供保障。 将防疫物资、关键原辅料、重要生产设备及零部件、食品等生活必需品等纳入应急运输保障范围,对相关运送车辆开通绿色通道。

抓紧开展春耕备耕,抓好“菜篮子”建设,推动一批“菜篮子”商品保供基地、惠民生鲜超市复工复产,加快恢复生猪生产,更好保障省内市场需求。

三是组织重大项目复工开工。

分类制定重大重点项目开工复工时间表,实行清单式管理,抓紧推动项目实质性开工复工。

加强项目前期工作,落实项目开工条件,对疫情防控、能源供应、交通物流、医疗资源、生态环境等新建项目,优先保障用地用林等条件。

加强项目服务保障,开通项目一站式审批绿色通道,对急需办理的审批事项实行现场办、马上办,推动更多审批事项“全程网办”“一趟不用跑”。疫情期间,对政府投资的复工项目,业主单位要按月预拨工程款,解决施工单位资金困难。

四是全力做好交通运输组织保障。

保障道路畅通运行,严禁擅自封闭高速公路出入口,严禁阻断国省干线公路,严禁硬隔离或挖断农村公路,严禁阻碍应急运输车辆通行,严禁擅自在高速公路服务区和收费站、省界和国省干线公路设置疫情防控检疫点或检测站。

强化交通运输管理,交通运输部门要统筹运力做好重点群体运输,降低疫情传播

风险。

五是努力提高公共服务保障能力。

加强防护物资保障,在保障一线医护人员防护物质的基础上,努力满足铁路、民航,公路,邮政,公安、乡镇街道、生活服务业企业等公共服务岗位人员防护服务用品需求。

落实好援企稳岗政策,认真落实我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扎实做好“六稳”工作的24条措施,通过加强金融服务、实行贷款贴息、落实减免税费等,切实降低企业负担。

六是抓好安全生产和社会稳定。

各地各相关部门要严格落实疫情防控时期各类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加强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作业场所监测防护,特别是要做好重点企业重大安全风险隐患排查,确保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和疫情扩散事件。

高度关注受疫情影响而生产经营困难、资金断流的企业,把帮扶救助和治理欠薪有机结合起来。

七是压紧压实企业和属地责任。

各企业要设立应对疫情工作领导小组,备好口罩、消毒液、体温计等防控物资和生产所需的原辅材料,严格落实疫情防控各项措施,确保生产经营有序进行。

各地要成立工作专班,因地制宜、创新举措,一企一策、一项目一策,及时帮助企业协调解决困难和问题; 不得自行出台延迟企业和项目复工复产的规定,确有特殊情况的,要按程序报批。

省直有关部门厅级干部带队,率指导组赴“九市一区”指导协调督促各地复工复产工作。及时总结各地做好复工复产的好经验好做法,加强宣传报道。

4、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住建系统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

的通知(闽建电(2020)6号2020.01.23)

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近期,湖北省武汉市等多个地区发生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我省福州、厦门、泉州、宁德等地已经出现确诊病例。 为加强我省住建系统有关防控工作,保障从业人员健康,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疫情防控工作。 住建系统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疫情防控工作,切实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把广大从业人员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第一位。 要掌握准确情况,引导从业人员及时了解国家及相关部门发布的信息,并熟悉防控措施,让大家过一个祥和安康的春节。

二、强化建设行业从业人员及探亲家属健康防控。 重点对近期出入过武汉等已经报告病例疫区的人员,询问了解身体状况,如有发热、咳嗽、气促等类似症状,要及时向属地疾控机构报告,落实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按要求规范处置。同时,劝导该类人员近期不要外出,不到人流密集场所。

三、加强房建市政工程项目部生活区卫生管控。要督促项目部开展环境清洁整治,清理卫生死角,做到室内通风换气,保持空气流通。 同时,强化工地食堂卫生管控,不使用来源不明的家禽家畜或野生动物。

四、增强从业人员防护意识。 引导相关人员在春节假期尽量不外出,不参加聚集性活动,必要时要佩戴口罩等防护措施。 要养成良好卫生习惯,做到勤洗手、勤消毒,如有不适,及时到属地定点医院就诊。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0年1月23日

5、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住建系统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

的通知(闽建电(2020)7号2020.01.26)

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为强化我省住建系统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省厅依托防洪防台防涝指挥体系,成立厅防控疫情指挥小组,统筹协调防控工作。各级住建主管部门和行业企业要迅速行动起来,在当地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落实好各项防控措施,特别是广大党员干部,要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发扬攻坚克难、连续作战精神,主动承担防控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强化行业企业从业人员摸排管控

(一)加强从业人员摸排。建筑业、市政环卫、房地产、中介机构、物业管理等行业企业,特别是施工企业,要做好从业人员摸排工作,每日对近期出差武汉返闽、来闽陪同过年家属及密切接触人员实行逐一摸排,包括姓名、联系方式、来源地点、来闽时间、来闽人数和火车飞机班次座位等信息,并建档造册,报送属地卫生健康部门和建设主管部门。同时,要安排独立住所,实施医学观察,14天后无异常情况的,可以解除观察。

(二)加强从业人员管控。行业企业要加强员工管理,劝导员工近期不要外出,不到人流密集场所,不串门、不聚餐,严禁打牌、打麻将等聚集性娱乐活动,并通知湖北疫区拟返闽的从业人员推迟返闽。

(三)加强跟踪报告。行业企业要落实具体责任人,动态跟踪从业人员身体健康情况,如有发热、咳嗽、气促等类似症状,要及时向属地卫生健康部门报告,同时报告属地建设主管部门。

二、强化环卫工人安全防护和生活垃圾收运处置

(一)各地环卫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处置全过程监管,

严禁医疗废弃物混入生活垃圾处理系统。

(二)所有生活垃圾清运点、垃圾桶、运输车辆、转运站、垃圾处置厂以及公厕必须加强卫生保洁,每日消毒不少于2次。

(三)各企业应足额保障清扫保洁、垃圾分类监督员、垃圾清运、转运站、垃圾处置厂以及公厕等所有一线环卫作业人员和管理人员的口罩、手套等防护用品,指导规范使用,不得重复利用,做好防护用品使用后的消毒销毁。

三、加强城市公园和小区物业防控管理

(一)各地城市公园一律暂时关闭,停止对外开放,加强巡查管控。

(二)各房地产企业、中介企业禁止举办现场集中促销等活动,可以充分利用微信、视频等信息化手段,开展销售等业务活动,减少近距离接触。

(三)各物业服务企业要做好小区电梯、楼梯、门厅等公共场所通风、消毒、清洁等措施,主动协助属地政府履行职责,配合做好外来人员排查、询问、登记等工作,及时劝阻小区居民自发组织的集中活动。

四、加强保障服务

(一)对提供集中住宿的,企业要统一安排常态化消毒。 对员工分散住宿的,企业要主动提供消毒药品,并指导员工开展常态化消毒。

(二)行业企业要关心关爱企业困难和老弱病残员工,提供必要的帮助和支持,确有困难的,要向当地政府报告。

(三)行业主管部门和行业企业要切实履行监管职责和企业主体责任,深入一线督促指导服务,层层落实责任,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同时要加强自我保护,确保自身安全。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0年1月26日

6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房建市政工程节后复工工作的通知(闽建电(2

020)8号2020.01.27)

各设区市建设局、平潭综合实验区交通与建设局:

建筑工地从业人员多,流动性大,为强化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按照党中央、国务院防控工作部署和我省有关要求,现就房建市政工程节后复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施工单位要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对湖北疫区拟返闽的从业人员一律推迟返闽,具体返闽时间等待通知。

二、房建市政工程需要在2020年2月9日前复工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向属地住建主管部门报告,经属地政府同意,同时应当采取严格防护措施,确保从业人员安全

健康。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0年1月27日

7、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废弃口罩规范处置等有关事项的紧急通知(202

0.01.28)

各设区市环卫主管部门、卫健委:

为加强新型肺炎防控,做好废弃口罩规范处置工作,现要求全省各地参照福州市做法,切实做到:

一、规范设置废弃口罩定点收集桶。 各地城乡环卫主管部门督促环卫保洁企业或社区、村委会在城乡社区、乡村原垃圾投放点设置专用废弃口罩收集桶,并在桶上张贴明确标识,引导群众定点投放。

二、规范投放废弃口罩。 收集桶要内设塑料袋内衬,废弃口罩应准确投入收集桶中。在家中丢弃废弃口罩的,应使用密封袋或保鲜袋将口罩密封后,再投入收集桶。环卫保洁人员对收集桶内的塑料袋在收运过程中要包好扎紧。

三、严禁废弃口罩重复使用。 对投放收集桶的废弃口罩,一线环卫作业人员应采取剪刀剪破、泼洒有色液体等办法对其进行毁坏,防止被回收和重复使用。一线环卫作业人员应规范佩戴口罩、手套、护目镜,并建议穿戴帽子、一次性雨衣。 要求勤洗手、勤消毒,避免受到感染。

四、加强垃圾及时清运。 废弃口罩要日产日清,每日收集运输不少于二次。垃圾收集桶、清运点、运输车辆、转运站必须及时进行消毒。

五、强化垃圾处理监管。加强对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置全过程监管,严格实行无害化处理。 严禁医疗废弃物混入生活垃圾处理系统。

疫区、医院、医疗观察点的垃圾严格按照医疗废弃物管理,规范处置。

六、强化责任落实。 各级环卫、卫健主管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协调,共同督促废弃口罩的规范处置工作落实。 各地要宣传到位,强化公众监督,确保不留死角。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福建省卫生和健康委员会

2020年1月28日

8、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有关事项的提

(2020.01.30)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鉴于当前严峻的疫情防控形势,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当地政府的疫情防控部署要求,做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指导服务工作,可以采取暂停招标项目的开标评标活动等措施,有效减少人员聚集,阻断疫情传播。 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延迟省内企业复工的通知》精神,建议招标项目的开标评标活动延迟至2020年2月9日24点后开展。

在疫情防控期间,因特殊情况确需开展开标评标活动的,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配合当地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切实落实各项疫情防控措施情况后方可进行。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采取下列措施减少开标时的人员聚集:

1、实施电子化招投标的招标项目,要求对电子投标文件实施线上解密,无需投

标人派人到交易中心解密或参加开标。

2、调整纸质投标保函递交方式,可以要求招标人在招标文件明确以下事项:投标人以纸质投标保函(包括银行保函、担保保函、保险凭证)形式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在开标前无需提交纸质投标保函原件,中标候选人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应将投标保函原件提交给招标人; 若中标候选人未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交投标保函原件的,招标人有权取消其中标候选人资格。对于已发布招标文件的项目,招标文件内容与上述规定事项不一致的,可以要求发出补充通知予以调整(若该调整未影响到投标文件编制,则无需顺延截标时间)。

9、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城市供排水和燃气工作的紧

急通知(闽建电(2020)12号2020.02.04)

各设区市住建局、城管局,厦门市市政园林局、平潭综合实验区交建局:

为防控新冠肺炎疫情,确保疫情期间城市供水、供气安全和生活污水规范处理,现就进一步加强城市供排水和供气工作紧急通知如下:

一、确保供水生产安全。 各市县城市供水主管部门要加强行业监管,督促落实供水企业生产安全主体责任,指导督促城市供水企业做好厂区生产一线人员和设施设备卫生防疫工作,加强生产过程质量控制,进一步降低出厂水浑浊度,严格消毒工艺,保证供水水质达标。 要加密供水水质监测,特别是出厂水、管网水游离氯、二氧化氯等消毒剂余量指标,严防供水水质污染。 要加强供水管网及附属设施安全排查监管,科学调度城区水量水压,及时发现漏点并组织抢修,有效防范和减少各类停水事故。

二、强化生活污水规范处理。 各市县城市排水主管部门要督促指导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加强消毒工作,严格落实消毒工艺,确保出水粪大肠菌群数指标达到或优于排放标准要求。 污水厂产生污泥采取必要的消毒措施,并规范处理处置。 密切关注进水水质变化情况,特别是疫情期间消毒剂用量剧增产生的进水余氯指标变化,及时采取应对措施,降低对污水生化处理影响,确保出水水质达标。 对污水厂出水采取紫外消毒的污水厂,应在卫健、环保部门的指导下,充分考虑环境安全,适当增加氯消毒。

三、确保燃气供应和安全生产。各市县燃气主管部门要加强城镇燃气用气情况监测,积极协调气源,平衡燃气供需,确保民用、防疫需求。 燃气企业要加强重点环节和区域的巡查,实施全封闭管理,禁止一切非生产管理人员和车辆进入厂区,落实好重要场站和重点部位的人防、物防、技防措施,保障抢修抢险人员必要的口罩、手套等个人防护设备。 瓶装燃气企业要切实执行好瓶装液化气购销实名制,加强液化气钢瓶流向管理,对因防疫隔离造成送气不及时的要做好用户解释工作,提前储备或者购置液化气以确保元宵后换气高峰需求。 管道燃气企业在巡线频次要求不降低的同时,要采取无人机、远程红外线检漏、燃气检漏车等巡查方式,减少人员上路。

四、做好一线人员管控和防护

一是做好生产一线人员防护。 各单位要加强员工新型病毒肺炎预防知识宣传,每日登记统计从业人员在岗及身体状况,积极引导用户通过互联网、电话等方式开展各类用水、用气业务,避免生产一线人员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密切接触,严禁密切接触者上岗。加强厂区卫生防护,保持卫生整洁,特别是污水处理厂和泵站要加强一线员工安全健康宣传,加强个人防护,为一线员工配备必要的工作服,手套、护目镜、面罩等防护装备,定期开展厂区、泵站消毒防疫,防止臭气、气溶胶、污泥等造成的生物危害,尽可能降低相关从业人员在工作中感染新冠病毒的风险,确保人员健康。

二是在疫情防控期间全面暂停下水道和有限空间作业。 确需作业的必须在卫健部门的指导下,建议参照国家卫健委《新型冠状病毒感染不同风险人群防护指南和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口罩使用指南》中的“(五)对于环境清洁消毒人员”,穿戴工作服、防护口罩、护目镜、帽子、手套等必要的防护措施,做好人员防护工作,

确保作业人员安全。

三是规范瓶装液化气送气上门。 送气工应穿戴好口罩、手套,有条件的使用护目镜、防护服。入户换气及检漏、抢修时,送气工应与用户人员保持必要距离,减少不必要的近距离接触,返回供应站后或在防疫点上及时进行个人消毒,防范交叉感染。

四是疫情期间,暂停所有人工抄表并按上月用水、用气量估抄,恢复正常后再清算。对预付费用户,供气企业要提供必要的欠费额度,防止因无法充值造成用户停气。

五、强化应急处置。一是各市县供水、供气、排水主管部门要落实岗位责任,建立健全疫情期间应急处置机制,加强与当地卫健、公安、生态环境等部门信息共享,强化联防联控。 二是发生供水、供气异常或疫情,相关单位应及时向省厅报送应急处置情况。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0年2月4日

10、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当前全省返程复工期间物业服务区域内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闽建电(2020)11号2020.02.05)

福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厦门市建设局、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漳州、三明、莆田、南平、龙岩市城市管理局,泉州、宁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平潭综合实验区交通与建设局:

自新型肺炎疫情发生以来,全省物业服务行业严格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指示精神,按照省委、省政府的工作部署,以优质的物业服务和科学的防御措施积极作为,为防控社区疫情奉献一份力量。 当前,疫情防控形势依然严峻,随着我省“返岗、复工”高峰依次到来,不确定因素还将继续增加。 为扎实做好全省物业服务区域内疫情防控工作,确保业主(使用人)、承租人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现就做好全省返程复工高峰期物业服务区域内疫情防控工作通知如下:

一、切实做好疫情排查工作。 物业服务企业要结合物业服务区域前期排查走访情况,提前了解外出业主(使用人)、承租人的返程时间、假期行程等信息,密切配合所在地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做好疫情线索征集和摸排登记等相关工作。 对近期逗留或经过疫情重点地区、接触过疫情重点地区人员等情形的物业服务区域内人员,要提醒严格按规定实施医学隔离观察,并立即向属地卫健部门、街道、社区报告。

二、周密做好疫情防控管理。物业服务企业要守好物业服务区域内体温检测、居家观察、跟踪管理三道防线,制定每道防线的操作流程,切实守护好业主(使用人)、承租人的健康,坚决阻断病毒传播渠道。 要在物业服务区域所有出入口,检测所有进入物业服务区域人员的体温。 对体温检测有异常的,如属外来人员,应拒绝进入,并登记备案,劝导其到医院就诊。如属物业服务区域内住户或工作人员,经询问无疫情明显症状的,登记备案后要求其回家休息,并做好跟踪回访工作。经询问有疫情明显症状的,应立即启动疫情防控应急预案,并立即向属地卫健部门、街道、社区报告;

对居家隔离观察的,可为防疫居家观察户代办采购蔬菜等生活必须品,并做好跟踪管理,发现异常立即向有关部门汇报。

三、加大对公共区域和重点部位的清洁和消毒。 物业服务企业要及时清理小区垃圾箱、口罩回收箱(小区设置的位置要方便投放)、污水井、楼道死角等易滋生细菌和病毒源,对电梯按键、门开关及门把手等高频次接触设备要进行重点清洁和定期消毒,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清洁和消毒工作,并强化公共区域的通风工作,切实保障物业服务区域内公共卫生安全。

四、强化从业人员自我防护管理。 物业服务企业要严格执行落实 《福建省物业服务从业人员防疫期间健康防护手册》,加强从业人员的防护工作,严格办公、宿舍区的卫生管理和清洁消毒,开展班前体温检测。物业服务企业应千方百计筹集物资,包括向所在街道社区申请、发动小区业主捐助等方式,切实保障好员工的口罩、手套、消毒用品等基本需求,并提醒工作人员勤洗手、勤消毒。 并督促员工按规定佩戴口罩等防护用具。要对本单位所有节后返岗人员进行返岗前疫情防控排查,建立健康台账,特别是对在疫情发生地(湖北、温州等)停留过的从业人员、与疫情发生地人员有亲密接触的从业人员信息应进行报备,并须隔离观察14天。同时做好登记、追踪、观察等工作,确认无异常后方可上岗。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0年2月5日

11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推行建筑业企业电子资质证书的通知(闽建许函(2

020)6号2020.02.07)

各设区市建设局,平潭综合实验区交通与建设局,福建自贸试验区福州、厦门、平潭片区管委会,各有关企业:

为贯彻落实福建省委省政府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进一步深化“互联网+政务服务”,提升企业资质行政审批服务水平,营造有利于创新创业创造的企业发展环境,按照住建部批复方案,经研究,决定自2020年3月1日起,在全省范围推行建筑业企业电子资质证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电子资质证书颁发范围

建筑业企业电子资质证书是以电子文件形式颁发和使用的资质证明文件,具备纸质资质证书功能。实施范围包括: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和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福建省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州、厦门、平潭片区管理委员会)以及平潭综合实验区交通与建设局(以下称资质审批部门)负责审批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二、电子资质证书启用时间

2020年3月1日起,全省启用建筑业企业电子资质证书。为确保建筑业企业电子资质证书顺利推行,2020年3月1日至9月30日为过渡期; 在过渡期内,资质审批部门在颁发纸质资质证书的同时,通过“福建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行政审批平台”(以下简称省厅行政审批平台)同步颁发电子资质证书; 纸质资质证书和电子资质证书可以同时使用。

2020年10月1日起,全面使用电子资质证书,资质审批部门不再颁发纸质资质证书。 对企业已取得的纸质资质证书仍在有效期内的,可继续使用至有效期届满。

三、电子资质证书样式

电子资质证书以加盖资质审批部门的政务CA电子签章的PDF格式文件为载体,

大小为A4纸(竖版)。

电子资质证书分批准件和使用件。 批准件用于企业宣传、展示等非经营性活动,使用件用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 批准件包含企业基本信息、资质信息、验证二维码、颁发机构电子签章和批准日期。 使用件除包含上述信息外,还包含证书用途和使用期限。

四、电子资质证书使用规则

(一)证书颁发

1.批准件。 资质审批部门在核准企业申请的资质后,同步通过省厅行政审批平台生成加盖本部门政务CA电子签章的电子资质证书,企业可于次日使用本企业数字证书登录省厅行政审批平台,在“业务办理” 栏目,选择“批准件制证”事项,下载或打印电子资质证书批准件(具体样式见附件1).

2.使用件。资质审批部门在核准企业申请的资质后,企业可于次日使用数字证书登录省厅行政审批平台,在“业务办理” 栏目,选择“使用件制证”事项,填写使用用途、使用期限并进行企业数字签章后下载或打印电子资质证书(具体样式见附件2)。

3.企业资质发生升级、降级、增项、吊销、注销、撤销、撤回或证书内容变更的,企业需下载或打印新的电子资质证书,旧电子资质证书失效。

(二)证书使用

企业在承接任务等经营活动前,应当通过省厅行政审批平台下载或打印电子资质证书使用件。使用件可采用电子文件的形式或电子文件打印件的形式提交,打印件(黑白或彩色)和电子文件具有同等效力。 使用件用途应正确填写,填写用途和实际用途不一致,以及超过使用期限的,使用件无效。企业和资质管理部门可以通过省厅平台查询电子资质证书及其使用记录。

(三)证书验证

电子资质证书有两种验证方式:

1.官方网站验证。

通过住房城乡建设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http://jzsc.mohurd.gov.cn/)”查询。

通过福建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zwfw.fujian..gov.cn/)的“我要查”栏目查询。

通过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门户网站(http://zjt.fujian.gov.cn/)上的“企业信用档案”栏目查询。

2.二维码验证。

通过微信、支付宝等移动应用,扫描电子资质证书上的二维码,通过省厅行政审批平台(http://220.160.52.164:97)反馈信息查看最新资质状态和资质详细信息。

五、电子资质证书使用监管

建筑业企业资质信息发生变更的,需重新下载打印电子资质证书。企业全部资质被注销、吊销、撤销、撤回的,电子资质证书将不能下载。

建筑业企业或其他企业、个人等,伪造篡改电子资质证书的,电子资质证书一律无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有关要求

(一)推行建筑业企业电子资质证书是优化营商环境,深化“放管服”改革,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的重要举措。 各资质审批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落实,及时做好颁发电子资质证书的有关衔接工作。尚未办理政务CA电子签章的资质审批部门,应在 2020年2月15日前申领完成。

(二)各地在推行建筑业企业电子资质证书过程中,有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反馈省厅行政服务中心,福建省建设信息中心。咨询电话:

1.行政审批平台技术支持:15280022883

2.福建省建设信息中心:0591-87602367,87616295

3.省厅行政服务中心:0591-87674698

附件:1.建筑业企业电子资质证书批准件样式(略)

2.建筑业企业电子资质证书使用件样式(略)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0年2月4日

12福建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提示(2020.

01.30)

交易各方主体: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精神,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于2月3日正式上班。 为有效遏制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扩散和蔓延,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对于可调整暂停或延后的交易项目,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延迟省企业复工的通知》精神,建议交易项目的开评标活动延迟至2020年2月9日24点后,按规定程序进行;对因特殊情况确需开展开评标活动的项目,按省住建厅等行业主管部门的规定要求进行。 在疫情防控期间,请交易各方主体在省公共服务平台和本中心网站上及时关注本中心信息提示和公告。

福建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2020年1月30日

 

13、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积极应对疫情做好招投标等工作的通知(2020.02.11)

省公共资源交易联席成员单位,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公共资源交易牵头部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积极应对疫情创新做好招投标工作保障经济平稳运行的通知》(发改电〔2020〕170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贯彻落实措施,请与《通知》一并抓好落实。

  一、切实推动招投标等公共资源交易工作正常化。在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的前提下,全力保障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等各类交易活动正常进行,促进各类项目建设和生产企业开工复工复产。建立招投标等公共资源交易绿色通道,对与疫情防控有关的交易项目要确保第一时间响应,马上就办;对民生保障项目、重点项目要优先保障,全力做好服务。

  二、对于疫情防控急需建设项目特事特办。对于疫情防控急需的应急医疗设施、隔离设施等建设项目,以及与疫情防控有关的应急物资采购、应急配套设施建设等,符合《招标投标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的,可以不进行招标,由项目业主向当地疫情防控指挥部报备后组织实施。

  三、全面推行招投标等公共资源交易网上办理。充分利用公共资源交易电子交易系统,开展电子招投标,实行不见面投标、开标。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实行网上业务办理,进场登记等手续通过在线办理,有关材料通过快递或扫描件在线传送方式递交,评标安排网上通知。对个别确需到现场交易的项目,可通过电话预约,提前做好组织安排工作。

  四、疏解招投标等公共资源网上交易盲点断点堵点。实行电子招投标的,招标人不得再要求投标人、项目负责人到场参加开标活动,不得再要求提供纸质投标、采购文件,通过网上提供电子文件。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要加快建设电子保函系统、评标专家人脸识别系统、评标专家电子签名系统、招标(采购)文件电子档案存储系统,全面实现招投标等网上交易各环节全流程电子化。省级行业监督部门,已经制定电子范本的要抓紧完善,未制定电子范本的要加快推进完成,实现工程领域电子招投标全覆盖。

  五、允许招标人自主选择交易场所。省内招标人可以跨地市、跨层级自主选择交易平台进行公共资源交易,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干预招标人的自主选择权,不得以行政监督属地化为由限定或指定项目交易场所。

  六、推行远程异地评标和专家分散评标。鼓励和支持招标人采用远程异地评标方式开展招投标交易。积极研究网络分散评标办法,支持采用评标专家集中抽取、分散评标做法,评标专家到就近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参加评标。各地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要为就近参加评标的评标专家提供服务保障。省公共服务平台公司要抓紧开发完善评标调度系统。

  七、改进投标保证金递交方式。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要加快开发电子保函递交系统,以电子保函替代现金保证金和纸质保函。在电子保函系统开通前,可不要求投标人到公共资源中心现场提交纸质保函原件,采用扫描纸质保函加盖电子印章形式随同电子投标文件一并在线提交。纸质保函原件由中标候选人公示前提交并在网上公示。行业行政监督部门要加强监管,进行随机抽查、核验,对保函弄虚做假的,依法做出限制投标等处罚。

  八、加强招投标等公共资源交易网上投诉处理。招投标等公共资源交易行业监督部门要加强交易活动的全过程监管,建立健全线上投诉举报接收、转办、反馈工作机制,运用公共资源交易电子行政监督平台,进行在线投诉举报处理。要及时处理各类投诉件,推动交易活动顺利进行。

  九、加快建设工程领域招投标在线监管平台。各有关单位要根据《工程领域招投标在线监管平台建设方案(试行)》确定的任务分工和时限要求,认真抓好各项任务落实,加快建成投入使用,实现全覆盖监管、全过程监管、大数据监管。

  各有关部门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服务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大局,敢于担当负责,积极履职作为,确保在疫情期间招投标等公共资源交易有序、市场不乱、监管不断。

  联系人:钟木娟 87063159 郭 征 87063581

  传 :0591-87063491 邮 箱:fjfgfg@126.com

附件: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积极应对疫情创新做好招投标工作保障经济平稳运行的通知(发改电〔2020〕170号)(略)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0年2月11日

 

14、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做好工程设计优化及施工组织设计优化工作的通(闽建电〔2020〕16号2020.02.14 )

各设区市建设局、平潭综合实验区交建局,各有关单位:

  当前正处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关键时期,为推动工程建设项目有序开复工,现就疫情防控期间做好工程设计优化及施工组织设计优化工作通知如下:

  一、建设各方主体要主动作为

  住建行业各方主体要主动担当作为,全面动员、全力以赴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在疫情防控期间要夯实工程设计优化、施工组织设计优化等工程前期工作,最大限度避免设计错漏碰缺、施工返工窝工、材料供应不及时等问题。国有企业、特级和一级施工企业、甲级勘察设计企业要走前头、作表率,积极推进工程建设项目提质增效。

  二、优化提升工程设计施工质量

  结合当前疫情,设计、施工企业可通过居家办公、远程办公等方式,采取建筑信息模型(BIM)等信息化手段,扎实开展设计优化及施工组织设计优化工作。工程设计要着重对建筑性能、结构和设备选型、经济性、绿色性能等进行优化,积极建立基于BIM的协同设计工作模式,通过互联网、云平台等开展数据共享和协同工作,努力减少各专业间错漏碰缺,优化设计成果。施工组织要重点对基础工程、主体结构、装饰装修等关键部位、关键环节进行优化,科学合理安排施工工序、材料设备供应计划,在节约成本、缩短工期等方面取得量化成效。

  三、开展设计施工优化专项活动

  (一)按省、市、县三级开展工程设计优化和施工组织设计优化专项活动(以下简称专项活动),活动周期自发文之日起至3月20日前完成。

  (二)省级专项活动由省勘察设计协会、省建筑业协会、省BIM技术应用联盟(以下统称相关行业协会)负责组织实施,参加项目应为当前正在设计或施工的项目,由各市、县住建局择优向相关行业协会推荐,且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政府投资或以政府投资为主的项目;(2)投资额1亿元以上或单体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重点为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等;(3)技术复杂、管理协同要求高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重点为城市轨道交通、地下综合管廊、大型隧道桥梁等。相关行业协会要及时公布实施要点和提交成果要求,有关企业应于3月20日前提交活动成果材料。

  (三)市、县级专项活动由市、县住建局负责组织实施,具体实施方案、组织方式、项目范围等可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公布。

  四、推广一批先进典型项目

  专项活动结束后,相关行业协会、各设区市住建局应及时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筛选和应用水平评定,于3月底前向省厅报送总结材料,推荐一批取得较好成效的项目,省厅将予以表扬。

  五、加大工作保障力度

  各级住建主管部门党组织要充分发挥企业党组织的先锋模范作用,调动建设各方主体和专业技术人员工作热情,对取得较好成效的企业可给予适当正向激励。建设单位要充分认识本次活动对提升工程品质和经济效益的重要性,督促设计、施工单位尽职履责,并提供有力支持保障。相关行业协会要靠前服务,积极对接有关行业信息化企业、咨询公司提供免费软件应用和网上培训等服务,营造比学赶超良好氛围。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0年2月13日

 

 

三、福州市文件

1、福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房管行业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紧急通知(榕房函(2020)77号2020.01.29)

各县(市)住建局、长乐区住建局、马尾区住建局、各区房管局、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各物业服务企业、各房屋征收实施单位:

为全面贯彻落实全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视频会议精神,坚决做好房管行业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做到知责、担责、尽责。根据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防疫消毒消杀工作的通知》 (榕政办[2020]10号)、 《公共环境管控组工作方案》以及省住建厅 《关于做好住建系统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闽建电[2020]7号)要求,现就进一步落实、落细我市房管行业疫情防控工作紧急通知如下:

一、健全疫情防控联络机制

市房管局成立市房管系统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各县(市)区住建局(房管局)要相应成立房地产行业疫情防控联络工作小组,建立健全工作联系机制,开展本辖区房地产行业疫情防控工作,落实房地产行业疫情防控工作预案和24小时在岗值班值守制度,坚持疫情定期通报制度,及时掌握疫情动态,全面推进房地产行业疫情防控工作。

二、加强商品房销售案场和中介门店疫情防控管理

各县(市)区住建局(房管局)要按照“属地负责、分级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全面停止商品房销售案场、房产中介门店的经营开放活动,开展商品房销售案场和中介门店等房地产公共场所预防性消毒消杀工作,重点加大公共区域的通风换气、消毒杀菌、清扫保洁力度,对电梯、门把手等高频次使用设备,实施每日定期擦拭消毒,做好中央空调等设备的消毒杀菌,确保消毒消杀全覆盖、无死角,及时防范疾病的传播。 (具体详见附件1)

三、加强物业小区疫情防控管理

各县(市)区住建局(房管局)要加强督促各物业服务企业做好疫情防控工作。各物业服务企业严格落实小区人员出入各项管理规定,加强对外来人员和春节返乡业主的登记等管理工作。 各物业服务企业积极配合街道和社区居委会做好疫情防控监管工作,有条件的在小区主要出入口设立体温监测点,一旦发现重大异常情况要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要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倡导小区业主科学处置口罩,在物业服务区域内的醒目位置设置专门的废弃口罩等特殊有害垃圾定点回收垃圾桶。 (具体详见附件2)

四、加强房屋征迁场所疫情防控管理

全市各类征迁项目一律暂停对外开放征迁现场指挥部和征迁工地,暂停所有征迁项目现场协商、上门沟通、动员搬迁、协议签订、结算交房等工作。 全市征迁项目旧房一律暂停拆除工作,未经属地疫情防控指挥部和住建部门同意,任何征迁项目旧房拆除工作不得擅自复工。各县(市)区住建局(房管局)要切实加大监督监管力度,督促房屋征迁单位认真开展征迁工地环境清洁、通风消毒工作,清理卫生死角,强化工地值班值守,积极做好外来务工人员的清理报备工作。(具体详见附件3)

五、加强从业人员疫情排查

各县(市)区住建局(房管局)要督促房地产开发企业、房产中介机构、物业企业和房屋征迁单位立即开展本单位人员排查工作,重点排查是否有从武汉、湖北等疫情发生地区来榕人员或接触过上述人员,以及出现发热、咳嗽、气促、胸闷等症状,要及时就医并主动报告。排查要全面,不留死角、不留盲区,不漏一人,发现情况及时报告当地街镇和社区居委会。

六、适当延长企业复工时间

各房地产开发企业、房产中介机构、物业企业和房屋征迁单位应根据 《福建省办公厅关于延迟省内企业复工的通知》精神推迟企业复工时间,复工时间不早于2月9日(正月十六)24时前。复工后应建立员工健康档案、严格实行每日去向登记制度。

七、加大疫情防控宣传力度

各县(市)区住建局(房管局)要加强本单位和各房地产开发企业、房产中介机

构、物业企业和房屋征迁单位的人员防疫宣传教育,科学宣传疫情防控的相关政策和

专业知识,教育引导身边亲友正确认识和对待疫情,科学预防和应对疫情。要提高全体职工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引导人员减少外出、不聚会、出门必须佩戴口罩、但凡有发烧症状的要及时就医、尽早就医。 要不传谣不信谣,坚定干部职工打赢疫情防控攻坚战的信心和决心。 要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和党员干部先锋模范作用,带头站在防控疫情斗争的第一线,带头落实防控措施,担当尽责,共同打赢打好这场疫情防控攻坚战、突击战。

特此通知。

附件:1.关于进一步做好商品房销售案场和中介行业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紧急通知

2.关于进一步做好物业服务区域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防控工作的紧急通知

3.关于全力做好征迁行业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紧急通知

福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2020年1月29日

附件1:关于进一步做好商品房销售案场和中介行业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

工作的紧急通知

各县(市)住建局、长乐区住建局、马尾区住建局、各区房管局:

根据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防疫消毒消杀工作的通知》(榕政办[2020]10号)、《公共环境管控组工作方案》以及省住建厅《关于做好住建系统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闽建电[2020]7号)要求,现就进一步做好我市商品房销售案场和中介行业疫情防控工作,维护公共卫生安全,保障人民群众的平安健康紧急通知如下:

一、健全疫情防控联络机制

市房管局按照 《关于加强福州市区商品房销售案场和房产中介机构疫情防控工作预案》,成立福州市区疫情防控工作联络小组,由市,区房管局(住建局)组成,建立完善联络机制。各县(市)区住建局(房管局)要相应成立房地产行业疫情防控联络工作小组,建立健全工作联系机制,开展本辖区房地产行业疫情防控工作,落实房地产行业疫情防控工作预案和24小时在岗值班值守制度,坚持疫情定期通报制度,及时掌握疫情动态,全面推进房地产行业疫情防控工作。

二、加强商品房销售案场和中介门店疫情防控管理

各县(市)区住建局(房管局)要按照“属地负责、分级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全面停止商品房销售案场、房产中介门店的经营开放活动,开展商品房销售案场和中介门店等房地产公共场所预防性消毒消杀工作,重点加大公共区域的通风换气、消毒杀菌、清扫保洁力度,对电梯、门把手等高频次使用设备,实施每日27定期擦拭消毒,做好中央空调等设备的消毒杀菌,确保消毒消杀全覆盖、无死角,及时防范疾病的传播。

三、加强从业人员疫情排查管理

各县(市)区住建局(房管局)要督促房地产开发企业、房产中介机构开展本单位人员排查工作,重点排查是否有从武汉、湖北等疫情发生地区来榕人员或接触过上述人员,以及出现发热、咳嗽、气促、胸闷等症状,要及时就医并主动报告。排查要全面,不留死角、不留盲区,不漏一人,发现情况及时报告当地街镇和社区居委会。

四、加大疫情防控宣传力度

各县(市)区住建局(房管局)要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房产中介机构人员防疫宣传教育,科学宣传疫情防控的相关政策和专业知识,教育引导身边亲友正确认识和对待疫情,科学预防和应对疫情,引导人员减少外出、不聚会、出门必须佩戴口罩、但凡有发烧症状的要及时就医、尽早就医。

特此通知。

福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2020年1月29日

附件2:关于进一步做好物业服务区域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防控工作的紧急通知

各县(市)区房管(住建)局,各物业服务企业:

根据市委市政府和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工作部署,以及1月25日全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视频会议和《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防疫消毒消杀工作的通知》精神,为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现就进一步做好物业服务区域疫情防控工作紧急通知如下:

一、各县(市)区房管(住建)局要负责通知辖区内各物业服务企业做好所管小区住(租)户湖北、武汉来榕人员的排查工作,要求如有发现近期从湖北、武汉来榕人员,要及时向当地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报告。 同时要督促各物业服务企业做好物业服务公共区域的防疾消毒工作。

二、各物业服务企业要高度重视,把小区居民及员工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第一位,劝阻避免小区居民人员聚集,取消广场舞等集体活动,切实加强与政府有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加强联防联控,制定并落实相应应急预案,保障物业服务区域公共卫生安全。

三、各物业服务企业要进一步加强物业服务区域环境卫生管理。 重点是要加大住宅小区,办公楼等公共区域的通风换气、消毒杀菌、清扫保洁力度,对电梯、门把手等高频次使用设备,实施每日定期擦拭消毒,做好中央空调等设备的消毒杀菌,及时

防范疾病的传播。

四、各物业服务企业要严格落实小区车辆、人员出入各项管理规定,加强对外来车辆、人员和春节返乡业主的登记等管理工作,在小区主要出入口设立体温监测点,做到防控无盲区。 同时配合属地卫生健康部门做好重点观察人群的登记和报告工作。

五、各物业服务企业要对物业服务区域内出店经营、占道经营摊点以及小吃店、麻将馆、老人馆等人员聚集场所进行劝导关闭,拒不整改的要第一时间向城管和市场监管部门报告。

六、各物业服务企业要倡导小区业主科学处置口罩,在物业服务区域内的醒目位置设置专门的废弃口罩等特殊有害垃圾定点回收垃圾桶。

七、各物业服务企业要切实加强物业服务从业人员摸排管控工作。 每日对所管企业的湖北、武汉来榕员工、亲属及密切接触人员实行逐一摸排,通知湖北、武汉拟返榕的从业人员推迟返榕。 同时要关心员工身体状况,督促节假日期间在岗人员注意卫生,自觉佩戴防护口罩。

八、各县(市)区房管(住建)局要加强宣传引导,各物业服务企业要密切关注政府权威部门发布的相关信息,及时通过企业微信公众号、业主微信群、小区宣传栏等渠道,科学宣传疫情防护知识和小区疫情防护信息,不信谣不传谣,掌握疾病预防信息,维护小区和谐稳定。

福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2020年1月29日

附件3:关于全力做好征迁行业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紧急通知

各县(市)区房屋征收部门、有关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旧房拆除施工单位:

当前,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处于关键时期。 各县(市)区房屋征收部门、有关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旧房拆除施工单位要高度重视,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按照中央、省委和市委的部署要求,清醒认识疫情蔓延扩散的严峻性,全面动员、全面排查、科学防控,切实把各项防控措施抓得更严更紧更实,坚决遏制疫情扩散,全力以赴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

一、全市各类征迁项目一律暂停对外开放征迁现场指挥部和征迁工地, 暂停所有征迁项目现场协商、上门沟通、动员搬迁、协议签订、结算交房等工作,切实做好征迁指挥部现场、征迁工地消毒和卫生防疫工作,将防疫器材和设备配备到位,对值守人员加强安全意识和疫情防控指导。

二、暂停全市征迁项目旧房拆除工作,未经属地疫情防控指挥部和住建部门同意,

任何征迁项目旧房拆除工作不得擅自复工。 申请复工前各拆除施工单位要将复工人员报区住建部门审核,并组织复工人员进行身体检查。复工前各征迁工地要认真开展工地环境清洁、通风消毒工作,清理卫生死角,强化工地值班值守,积极做好外来务工人员的清理报备工作。

三、各单位要根据福州市委《关于成立福州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防控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和市委、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福州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防控工作的通知》精神,认真制定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防控预案,防控措施要切实可行,防控责任落实到部门和人员。 要根据本单位职能认真排查所负责的区域和本单位工作人员,排查是否有从武汉、湖北等疫情发生地区来榕人员或接触过上述人员,以及出现发热、咳嗽、气促、胸闷等症状,要及时就医并主动报告。排查要全面,不留死角、不留盲区,不漏一人,发现情况及时报告。

四、各单位要组织干部职工认真学习、准确解读、科学宣传疫情防控的相关政策和专业知识,教育引导身边亲友正确认识和对待疫情,科学预防和应对疫情。要提高全体职工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引导人员减少外出、不聚会、出门必须佩戴口罩、但凡有发烧症状的要及时就医、尽早就医。 要不传谣不信谣,坚定干部职工打赢疫情防控攻坚战的信心和决心。 要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和党员干部先锋模范作用,带头站在防控疫情斗争的第一线,带头落实防控措施,担当尽责,共同打赢打好这场疫情防控攻坚战、突击战。

特此通知

福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2020年1月29日

2、福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福州市区

回迁选房、交房等有关工作的紧急通知(2020.01.30)

鼓楼、台江、晋安、仓山区房管局、马尾、长乐区住建局:

根据福州市委《关于成立福州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防控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和市委、市政府办公厅 《关于做好福州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防控工作的通知》精神,为切实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防控工作、保障房管系统广大干部职工和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维护公共卫生安全,坚决遏制疫情扩散,请各单位在疫情没结束前暂停组织开展回迁选房、看房、交房等相关工作。 疫情没有结束前,各项工作要严格按照国家及省市区各级各级政府关于疫情期间的工作要求开展。

特此通知。

附件:关于进一步做好房管行业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疫情防控工作的紧急通知(略)

福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2020年1月30日

3、福州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关于暂停开展部分进场交易项目开评标工作的通知

(2020.02.01)

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疫情防控工作,减少交易场所人员聚集,阻断疫情传播,按照上级防控工作部署,经批准,我中心决定在2020年2月9日24点前暂停开展工程建设、政府采购项目开评标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已发布公告的工程建设、政府采购项目一律延迟至2020年2月9日24时后进行开评标工作。2月3日至2月9日24时前,中心暂停提供现场交易服务,各方主体可通过电话、互联网方式进行业务咨询及办理。2月9日24时后,中心根据疫情防控要求并结合项目实际情况,恢复现场办理业务。

2、相关项目招标人应服从中心开评标场次安排,及时发出补充通知,做好项目的后续招投标工作。疫情防控期间,相关项目招标人在发布招标文件(或补充通知)时应根据行政主管部门要求制定相应减少开标人员聚集的措施,各方主体应主动配合我中心做好相关疫情防控工作。

3、因特殊情况确需在暂停期间进行项目开评标活动的,由招标人提出申请,经行政主管部门及我委同意并配合落实各项防疫措施后方可进行。

4、对因暂停项目进场交易给您带来的不便,我们深表歉意,感谢您对福州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的支持和理解!项目延期期间出现的有关问题,各方主体可及时与中心或技术支持咨询联系。

特此通知

福州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

2020年2月1日

4福州市城乡建设局关于发布福州市建设工程综合人工费指数的通知(榕建价(202

0)2号2020.02.03)

各县(市)区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及时准确反映建筑市场人工费变化情况,引导市场主体合理确定和调整工程造价,我局依据 《福建省建设工程人工费动态管理办法》(闽建筑[2017]38号)、《关于人工费动态调整有关事项的通知》(闽建筑[2018]28号)文件规定,发布福州市建设工程综合人工费指数,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福州市建设工程综合人工费指数调整为1.1293。

二、综合人工费指数与《福建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2017版)》及现行各专业工程预算定额(消耗量定额)配套使用,同时适用于采用人工预算单价计价的工程。塔式起重机的人工费按照《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建筑施工塔式起重机人工费计价方式的通知》(闽建筑[2018]17号)规定以信息价计价,施工机械台班单价的人工费已包含在施工机械合班单价中,均不再按综合人工费指数调整。

三、本通知自2020年2月9日起执行,自2020年2月9日(含2月9日)起新招标、新签约的工程应按该指数调整人工费2月9日以前已签订合同的工程按合同约定执行,合同约定人工费可调整的,2月9日以后完成的工程量按该指数执行;2月9日以前已招标未签订合同的工程,按招标文件合同条款约定执行。

四、人工费不得纳入风险承包范围,已将人工费纳入风险承包范围的,承发包双

方应当本着风险适当、合理分摊原则签订补充协议予以调整。

五、我局将加强监测建筑市场人工费变化情况,根据市场变化情况,适时更新调

整综合人工费指数。

专此

福州市城乡建设局

2020年2月3日

5、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进一步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榕建房〔2020〕8号2020.02.03 )

各房地产开发企业: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关于疫情防控工作的部署,全力以赴、有力有效做好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现根据福州市疫情防控工作应急指挥部要求,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疫情防控期间,各房地产开发企业上班、开工时间不得早于2月9日(正月十六)24时。

2、各房地产开发企业上班、开工前,必须按照有关要求落实疫情防控措施,委托专业消杀机构对办公场所、售楼部、施工现场、食堂、宿舍、厕所等场所进行全面消毒消杀,确保场所达到防疫标准;未经消杀不得复工。

3、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做好防疫应急预案。提前摸排返岗人员动态,提前联系外地人员,了解返榕信息及人员在春节期间动态和身体健康情况,重点了解以下情况:

(1)近14天身体健康情况;

(2)近14天是否与有发热等症状病例接触;

(3)2020年1月20日后(含20日,下同)是否到过湖北、浙江温州地区;

(4)2020年1月20日后是否与湖北人、浙江温州人接触;或与到过上述地方的人员接触等。

若发现有感染者或疑似病例人员应及时隔离并填报《福州市房地产企业返岗人员情况信息表》和《福州市房地产企业返岗人员自我健康管理登记情况表》(详见附件1、2),报送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并向属地镇街政府或社区报备。

4、通知本企业所有湖北籍、浙江温州籍的员工延迟返岗,等待疫情指挥部疫情解除通知;返榕人员返岗前应做好医学观察。

5、各房地产开发企业须做好重点人员健康管理。加强湖北、浙江温州籍已返岗人员的管理,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主动向属地社区报备,安排相对集中的观察点或员工居住地,由属地社区安排医务人员对湖北、武汉、温州籍管理人员和工人进行14天的健康管理及医学观察,身体无状况方可上岗。

遇有发热等症状的、疫情期间到过湖北和浙江温州等重点疫区的、与湖北人或到过湖北的人员接触过的、与温州人或到过温州的人员接触过的,企业应当采取隔离措施并立即报告属地社区和所在地应急指挥部。

6、各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办公场所、售楼部、工地等人员密集区域,应全部佩戴口罩;使用手持测温仪做好进入人员的体温检测及实名登记,禁止未佩戴口罩人员进入;发现发热、咳嗽等症状人员,应禁止其进入并记录该人员信息,上报属地社区。

7、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办公、会议等尽量采用微信、APP等网络工具进行开展工作,不组织进行聚集性会议、活动、培训等。

特此通知

福州市城乡建设局

2020年2月2日

6、福州市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复工复产疫情防控的通知发布榕建质安〔2020〕24号2020.02.13)

局属各单位、各县(市)区建设局,各建设、施工、监理、设计、勘查、房地产开发、检测、造价咨询、招标代理、混凝土场站、自来水厂、污水厂、燃气场站等企业: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建筑业企业复工复产疫情防控工作,落实疫情防控措施,做好动态人员与外来人员核酸检测、工地现场消杀等管理工作,现将《关于印发企业复工复产疫情防控导则的通知》(闽应对疫情领导小组防[2020]13号)和《杭州市企业复工疫情防控工作导则》转发给你们,同时结合我局先前印发的《福州市开复工工地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细则》和《福州市开复工工地新型冠状病毒感人肺炎疫情防控手册》等文件中所提及的防疫措施要求,做好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工作。

各县(市)区建设局和局属各有关单位应于2月14日前将上述工作的落实情况书面反馈我局质量安全监管处(邮箱:fzsjsjab@126.com)。

专此

 附件:1、《关于印发企业复工复产疫情防控导则的通知》(闽应对疫情领导小组防[2020]13号)(略)

2、《杭州市企业复工疫情防控工作导则》(略)

3、(联系人:刘锋杰,联系电话:83307271)

 

 福州市城乡建设局      

2020年2月13日      

 

7、关于有效应对疫情促进城市开发建设平稳发展的措施(榕政办〔2020〕20号2020.02.15)

为贯彻中央、省、市“一手抓防控、一手抓发展”的决策部署,有效应对疫情,支持企业渡过难关,促进城市开发建设平稳发展,制定如下措施:

一、顺延项目开竣工期限。受疫情影响的开发建设项目(含房地产项目,下同)按疫情一级响应时间顺延开竣工期限,已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交房期限响应顺延,免除企业违约责任。

二、顺延项目预售期限受疫情影响的开发建设项目,土地出让合同明确约定商品房预售期限的,按疫情一级响应时间顺延预售期限。

三、调整土地出让金缴纳期限受疫情影响的开发建设项目,在疫情一级响应期间内应缴纳的土地出让金,延缓至接触疫情一级响应后10日内缴交。

四、调整土地履约监管协议签订土地履约监管协议的开发建设项目,受疫情影响造成项目产值,税收,投达产期限等监管指标不达标的,根据疫情一级响应时间按比例免除违约责任。

五、调整商品房预售条件疫情防控期间,经营性房地产项目达到投资总额的25%以上,按规定予以办理商品房预售审批手续(安置型商品房仍按原规定执行)。经营性房地产项目缴纳50%土地出让金后,可以预办理不动产登记,待缴清全部土地出让金后正式登记。加快商品房合同网签备案,促进商品房销售,支持企业及时回笼资金。

六、拓展房地产销售模式疫情防控期间,为减少人员聚集,开发建设项目除部分热点楼盘外暂不采取公证摇号方式销售,引导支持房地产企业建设互联网线上销售平台,推行网上公开认筹、公开选房销售模式。

七、支持安置型商品房建设具备回迁选房条件的安置型商品房项目,受疫情防控无法组织选房影响房地产企业及时回收购房款的,属地政府确认回迁安置数量后,经市房管局,市财政局审核,按流程拨付购房款。

八、加大住房公积金支持力度;开发建设项目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予以前置办理公积金贷款楼盘报备手续,疫情防控期间,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不能正常还款的,不作逾期处理,不收取逾期利息。

 

九、优化行政许可审批;积极推行代办服务和容缺审批机制,合法项目施工许可证可容缺施工图审查,按承诺时间补齐,开展网上行政审批,落实统一身份认证,电子证照等网上审批配套措施,实现网上受理,网上审批,快递送达,通过电子证照感知和申请材料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交。

十、落实财税金融扶持政策。

认真落实人民政府等五部门《关于进一步强化金融支持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通知》,加大信贷支持力度,降低企业融资成本,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企业到期还款困难的,可予以展期或续贷。受疫情影响无法按期缴纳税款的企业,予以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超过3个月。

本措施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市自然资源局和规划局,市房管局负责具体解释。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2月15日印发

 

 

第三部分劳动用工政策文件

一、部委文件

1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

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工作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3号2020.01.2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作出的重要指示精神和李克强总理批示要求,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统一决策部署,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在党委政府领导下,主动配合有关部门切实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坚决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的各项部署,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的精神上来,将疫情防控工作作为当前工作的重中之重,坚决扛起责任,坚定信心决心,科学应对疫情,狠抓防控措施落实。

二、防止人员聚集性疫情发生。 改进招聘会、会议、培训等活动的组织形式,尽量减少人员聚集,能以视频形式召开的会议尽量召开视频会,能在线上开展的活动尽量在线上开展,能延期的尽量延期,可将大型人员集中的活动调整为小范围、多批次、灵活多样的活动。 对于考试或者招聘会等确需组织的人员密集型活动,要主动与当地防疫部门协商,切实采取有效措施防范疫情。 若地区出现重大疫情,应暂停举办大型招聘活动和跨地区劳务协作活动。 做好公共就业服务、社保经办、职业培训和技能鉴定、人才人事服务、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和信访等窗口服务单位的疫情防控安全措施,推行不见面服务,减少非必须的现场办理,配备必需设备,科学安排业务办理流程,避免出现人员密集办理业务情况。 指导技工学校、培训基地等重点场所和农民工密集的企业,按照国家和当地政府防治工作要求做好疫情防控工作。 要结合农民工返乡特点及当前疫情形势制定有效措施,对疫情高发地区农民工返乡,配合有关部门加强监测、宣传和服务保障等工作; 引导农民工合理安排节后出行,避免盲目外出。

三、制定疫情防控应急预案。要制订完善疫情防控应急预案,健全组织协调机制,明确防控责任和措施。 加强疫情监测,确保及时掌握疫情信息,如有疫情发生,确保在第一时间启动应急预案,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减少疾病传播和蔓延。

四、加强干部职工科学防护。 要加强对疫情科学防护措施的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干部职工个人防护意识,养成良好个人卫生习惯,减少到人员密集区域的活动。 密切关注干部职工健康,落实好重点部位、重点环节的防范和监控措施,全面加强预防工作。

五、积极做好人社政策支持。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

积极会同有关部门做好疫情防控工作。 做好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的医护人员及相关工作人员的保障工作。 落实疫情防治人员临时性工作补助政策。

认真做好防控疫情工作中的劳动关系和有关人员工资支付工作,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2020年1月23日

2、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

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函(2020)11号 2020.

01.2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财政厅(局)、卫生健康委:

为做好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治工作,保障防治人员的权益,现就在此次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因履行工作职责而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的有关保障问题通知如下:

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死亡的,应认定为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已参加工伤保险的上述工作人员发生的相关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和单位按工伤保险有关规定支付; 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按照法定标准支付,财政补助单位因此发生的费用,由同级财政予以补助。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密切配合,搞好服务,及时共同做好上述人员的工伤认定和待遇支付工作。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

2020年1月23日

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

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5号2020.01.2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

为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妥善处理好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保障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秩序,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并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 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二、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 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稳岗补贴。 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 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办法执行。

三、因受疫情影响造成当事人不能在法定仲裁时效期间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 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因受疫情影响导致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难以按法定时限审理案件的,可相应顺延审理期限。

四、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对受疫情影响企业的劳动用工指导和服务,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度,切实保障职工合法权益。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2020年1月24日

4、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2020)8号2020.01.30)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打赢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和李克强总理批示要求,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切实做好疫情防控期间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相关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地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在疫情防控期间均改为网上组织或延期举行,暂停

组织线下现场报名、笔试、面试活动,以减少人员聚集交叉感染风险。 相关调整事项要及时以适当形式告知考生并向社会公告。 如确属工作急需组织公开招聘的,应落实卫生防疫要求,尽量采用电话、视频、互联网等非现场接触方式办理有关事项,相关体检,考察活动可延后开展。

二、疫情防控相关医疗卫生机构等事业单位需要紧急补充医护人员等疫情防控工作人员的,可简化招聘程序,设立招聘绿色通道。 可由事业单位或其主管部门采用网上面试、考察等方式直接招聘聘用,以保障疫情防控工作急需,相关招聘手续可疫情过后补办。

三、激励医疗卫生机构医护人员等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疫情防控工作中履职尽责,担当作为。 事业单位及其主管部门、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对于在疫情防控中做出贡献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集体特别是奋战在疫情防控一线、贡献突出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集体,可根据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规定》 有关规定开展及时奖励。 对于获得嘉奖、记功、记大功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给予一次性奖金,获奖人员所在地区或者单位经批准可以追加其他物质奖励,所需经费按规定渠道解决。 对于在疫情防控中不服从指挥、调遣或者消极对抗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可根据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有关规定,给予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要及时总结宣传疫情防控工作中的先进事迹,树典型,立标杆,激励引导广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疫情防控工作中主动履职,担当作为。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2020年1月30日

抄送: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人民团体办公厅(室)

(主动公开)

5、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

(人社部明电(2020)1号2020.01.30)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发生以来,党中央高度重视,习近平总书记作出一系列重要指示。 近日,习近平总书记再次作出重要指示,党中央印发《关于加强党的领导、为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提供坚强政治保证的通知》,对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干部做好疫情防控工作提出明确要求。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坚决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部署要求,在落实1月23日印发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工作的通知》 (人社厅明电(2020)3号)要求基础上,进一步抓紧抓实当前工作,坚定信心、同舟共济,科学防治、精准施策,为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作出积极贡献。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切实增强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的使命感、责任感、紧迫疫情就是命令,防控就是责任。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作全部涉及到人,大部分涉及民生,既担负着支援保障一线防控工作人员的重要职责,也担负着维护受疫情影响职工群众权益的重要任务。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进一步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和中央决策部署上来,坚持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第一位,把疫情防控工作作为当前最重要的工作来抓,坚决扛起疫情防控政治责任,做到守土有责、守土担责、守土尽责。

二、全力做好人社政策支持工作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根据疫情防控大局需要,及时研究制定有关针对性政策,并抓好落实。 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卫生健康委《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函(2020)11号)要求,做好医护人员及相关工作人员工伤保险保障工作,并开辟工伤待遇绿色通道。 支持疫情防控相关医疗卫生机构等事业单位简化招聘程序和设立招聘绿色通道,紧急补充医护人员等疫情防控工作人员。 督促落实疫情防治人员临时性工作补助等工资待遇政策。

三、切实关心激励疫情防控人员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及时发现先进典型,及时挖掘先进事迹,对在医疗救治、疫苗研发、基础预防、物资援助、抢建设施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和集体,尤其是广大医务工作者和医务团队给予及时性表彰,进一步鼓舞士气、坚定信心、凝聚力量。对在疫情防控中做出贡献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集体特别是奋战在疫情防控一线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集体,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规定》有关规定开展及时奖励。

四、稳妥做好劳动就业等重点工作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增强工作前瞻性,对就业形势、农民工流动、人力资源市场、劳动关系等情况进行密切监测和研判,深入评估疫情影响,提前研究应对举措,做好政策储备。 要调整优化一季度就业服务活动,有针对地向劳动者发布节后企业开工信息,引导农民工安全有序流动。 要组织各级各类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常态化开展线上招聘,组织开展职业技能线上培训,积极稳妥做好农民工、高校毕业生等重点群体就业工作,加强失业人员生活保障,加快落实援企稳岗政策,努力维护就业大局稳定。 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明电 (2020)5号),对因疫情防控引发的劳动关系处理、工资支付、工伤保险等问题,进一步加强工作指导,切实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

五、扎实做好本系统疫情防控工作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继续做好公共就业服务、社保经办、职业培训和技能鉴定、人才人事服务、劳动人事争议处理等窗口服务单位的疫情防控工作,推行不见面服务,减少非必须的现场办理,配备必需设备,科学安排业务办理流程,避免出现人员密集办理业务情况。 要指导技工院校、培训机构等重点场所和农民工密集的企业,按照国家和当地党委政府疫情防治工作要求做好疫情防控工作。 要加强本单位干部职工学防护,切实保障好干部职工身体健康。

六、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在党委统一领导、统一指挥下统一行动,全力出战。要建立健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领域疫情防控工作机制,制定完善疫情防控应急预案,下好先手棋、打好主动仗。 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负责同志要坚守岗位、靠前指挥,基层党组织和广大党员要充分发挥战斗堡垒作用和先锋模范作用。 要在这场严峻斗争的实践中考察识别干部,激励引导广大党员、干部在疫情防控斗争中挺身而出,英勇奋斗、扎实工作,经受住考验。

各地应对疫情工作中的重要情况,要及时报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2020年1月30日

6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公布失业保险金网上申领平台的通知(社厅发(2

020)9号2020.02.0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重要指示精神,切实做好疫情防控期间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保障,确保失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发放,同时,减少现场经办防范交叉感染,有效维护群众身体健康,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已实现失业保险金网上申领的直辖市、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网上经办平台网址、APP、二维码或公众号,将在人社部官网、官方公众号、国家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及“掌上12333”APP向社会公布,请各地切实保障网上申领渠道畅通。

二、各省、自治区要主动将辖区内已实现失业保险金网上申领的地(市,州、盟)的网上经办平台网址,APP,二维码或公众号,通过人社部门官网,官方公众号,APP等渠道向社会公布。 在上述渠道的显著位置,同时公布本地区失业保险金网上申领流程和办事指南,并通过发送短信、微信等方式将相关信息主动推送给参保企业和参保人员。

三、对目前暂不具备网上申领条件的经办机构,可通过电话申请或邮寄材料等方式,尽可能实行失业保险金不见面申领,要及时公布办理电话和邮寄地址。 对确需到现场办理的,可采用告知承诺的方式,精简材料,优化流程,缩短办理时间,降低交叉感染风险。

四、各省、自治区要指导、督促、帮助未实现网上申领的地(市、州、盟)抓紧优化和调整经办信息系统,结合全国统一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结合社会保障卡功能的拓展,尽快实现网上经办,方便群众足不出户办理业务。

附件:各直辖市、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失业保险金网上申领平台(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2020年2月3日

(此件主动公开)

7、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 财政部 交通运输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做好疫情

防控期间有关就业工作的通知(人社部明电(2020)2号2020.02.05)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教育厅(教委)、财政厅(局)、交通运输厅(局)、卫生健康委: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和农民工、高校毕业生等重点群体就业工作。 当前疫情防控正处于关键期,即将迎来农民工等人员返岗复工和高校毕业生求职高峰,做好疫情防控和就业工作责任重大。 为坚决贯彻中央决策部署,切实做好当前农民工、高校毕业生等重点群体就业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有力确保重点企业用工。 对保障疫情防控、公共事业运行、群众生活必需及其他涉及重要国计民生企业、重大工程,指定专人对接,优先发布用工信息,通过本地挖潜、余缺调剂、组织见习、协调实习生等,满足企业阶段性用工需求。 对当地难以满足的,在符合疫情防控要求的前提下,协助企业定向跨区域招聘。 对具有一定规模的,通过联防联控机制协调交通运输部门制定运送方案,有条件的可组织集中运送直达目的地。对春节期间(截至2020年2月9日)开工生产、配送疫情防控急需物资的企业,符合条件的可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 对提供职业介绍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按规定给予就业创业服务补助。

二、做好返岗复工企业和劳动者的疫情防控。根据春节假期调整和防控疫情安排,抓紧摸清辖区内企业、工程项目开复工时间,在人社部门官网、官微开设专区发布。督促用人单位通过电话、短信、微信等方式,向员工通报开复工时间。 加强输入地、输出地信息对接, 依托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劳务站等向辖区内劳动者推送开复工时间。 针对农民工等人员流动特点,编制发布预防手册,指导劳动者做好居家隔离和返岗务工的相关防护。 针对企业行业不同特点特别是劳动密集程度,指导其做好卫生防疫、检测仪器及药品配置等工作,改善劳动者生产生活条件。

三、关心关爱重点地区劳动者。 对滞留在疫情严重地区的劳动者,通过发送慰问短信、公告、慰问信等形式,关心其健康和生活情况,妥善做好安抚和疏导。 对已离开湖北返乡的劳动者,指导其主动居家隔离。对暂时难以外出且有就业意愿的农民工,开发一批就地就近就业岗位,有创业意愿的同等享受当地创业扶持政策,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确有困难的可按规定通过公益性岗位托底安置。 疫情防控期间,湖北等疫情严重地区受疫情影响失业的参保人员,可通过失业保险基金,按照不高于当地失业保险金标准发放失业补助金,具体办法报请省级人民政府确定。 失业保险金和失业补助金不得同时发放。生活确实困难的,可按规定申请临时救助。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各类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和用人单位不得发布拒绝招录疫情严重地区劳动者的招聘信息。各类用人单位不得以来自疫情严重地区为由拒绝招用相关人员。 对因疫情导致劳动者暂不能返岗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不得解除劳动合同或退回劳务派遣用工。

四、支持中小微企业稳定就业。 加大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力度,将中小微企业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裁员率标准由不高于上年度统筹地区城镇登记失业率,放宽到不高于上年度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对参保职工30人(含)以下的企业,裁员率放宽至不超过企业职工总数20%。 同时,湖北等重点地区可结合实际情况将所有受疫情影响企业的稳岗返还政策裁员率标准放宽至上年度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

具体实施办法由相关省级人民政府确定。 支持企业开展在岗培训,受疫情影响的企业在确保防疫安全情况下,在停工期、恢复期组织职工参加线下或线上职业培训的,可按规定纳入补贴类培训范围。统筹使用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奖补资金,用于支持受疫情影响企业稳定岗位、保障基本生活等支出。 发挥创业担保贷款作用,对已发放个人创业担保贷款, 借款人患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可向贷款银行申请展期还款,展期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财政部门继续给予贴息支持。 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个人和小微企业, 申请贷款时予以优先支持。 加大创业载体奖补力度,支持创业孵化园区、示范基地降低或减免创业者场地租金等费用。

五、完善高校毕业生就业举措。 暂停各类高校毕业生就业现场招聘活动,充分利用国家、地方、高校毕业生就业网开展就业服务,完善高校毕业生就业信息共享发布机制。 鼓励高校和用人单位利用互联网进行供需对接,实行网上面试、网上签约、网上报到,引导用人单位适当延长招聘时间、推迟体检时间、推迟签约录取。 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要延长报到接收时间,可通过信函、传真、网络等方式为高校毕业生办理就业协议签订、就业报到手续。视情调整2020年度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招聘、基层服务项目招募笔试面试时间,笔试已经结束的推迟面试时间,调整后的时间要及时告知考生并向社会公告。 加强求职心理疏导,组织有经验的职业指导师、心理咨询师和高校心理学教师,推出一批在线咨询指导课,开通心理热线。

六、推广优化线上招聘服务。 暂停举办现场招聘和跨地区劳务协作。组织各级各类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加大线上招聘力度,推行视频招聘、远程面试,动态发布岗位信息,加快向中国公共招聘网(http://job.mohrss.gov.cn)归集共享,实施“就业服务不打烊、网上招聘不停歇”的线上春风行动。 根据当地疫情状况和党委政府部署,确定并公告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窗口开放时间,引导就业政策、就业服务尽可能网上办、自助办,切实加快审核进度,有序疏导现场流量,及时消毒、保持通风,配备体温检测设施,做好疫情防控工作。

上述有关补贴类政策执行期限为疫情防控期间。 各地要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坚决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应对疫情的重大决策部署,压实责任、主动作为、加强协调,积极回应群众关切,科学研判当前市场供求,引导用人单位和重点群体有序招聘求职,确保社会大局稳定。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教育部 财政部

交通运输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

2020年2月5日

8、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人力

资源市场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8号2020.02.06)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做好疫情防控工作重要指示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有效减少人员聚集,保障劳动者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切实做好疫情防控期间人力资源市场管理工作,促进就业和人力资源有序流动配置,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暂停现场招聘会等活动。暂停各地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近期举办的现场招聘会、跨地区劳务协作、人力资源培训、供需对接会等聚集性活动。 推迟或取消举办现场招聘会等活动的,要提前发布或公告相关信息。 相关活动的恢复时间,由各地根据疫情缓解情况相应安排。

二、强化网络招聘等线上服务。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要创新服务方式,充分运用“互联网十”、云平台等,针对高校毕业生、农民工等重点群体,加大对疫情防控物资生产等企业招用工支持力度,通过短信、微信公众号、网络发布岗位供求信息,采取电子邮件、传真、视频等形式开展远程笔试面试和人力资源培训等非现场服务。 要畅通沟通渠道,设置服务热线,开通企业微信等线上服务,保障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合法权

益。

三、合理安排现场服务。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要科学安排业务流程,优化服务程序,精简办理材料,减少非必须的现场服务。 要加强服务场所卫生安全,把服务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场所作为重点区域,严格落实消毒、清洁等疫情防控要求,保持服务场所良好通风,做好疫情预防和控制工作。

四、做好人力资源服务许可备案等工作。 各地要按照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于进一步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人社部明电(2020)1号)关于窗口服务单位疫情防控工作有关要求,做好人力资源服务许可备案工作。根据疫情防控情况,可适当延长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年度报告公示和年度人力资源市场统计时限。

五、做好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服务工作。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机构要大力推行不见面服务,引导存档人员通过网上办、邮寄办、咨询办等方式,减少出行办事。

对确需现场办理的业务实行预约办理,分时段分流办事群众,尽可能减少群众办理等候时间。

,加强人力资源市场监测。各地要依托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和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密切结合疫情影响和防控情况,做好辖区内人力资源市场供求信息的统计分析,及时掌握、积极监测市场供求变动状况,为受疫情防控影响的劳动者提供市场信息,确保就业大局稳定和人才有序流动配置。

七、加大人力资源市场监管力度。各地要加大市场监管力度,积极发挥行业协会作用,对为疫情防控一线企业、单位提供优质服务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可优先考虑纳入诚信示范典型,加大表彰、宣传和扶持力度。 要依法严厉打击哄抬服务价格、就业歧视、发布虚假就业信息等违法违规行为,将失信机构纳入“黑名单”,发挥“黑名单”约束惩戒作用。

各地要把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作为当前人力资源市场管理的重要工作,认真落实各项防控措施,做到疫情防控和管理服务两不误。 工作中的重要情况和典型做法,请及时报告我部人力资源流动管理司。

联系人:宋克难,联系电话: 01084207245,01084208244(传真)13718505670。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2020年2月6日

9、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全国总工会 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 全国工商联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人社部发(2020)8号2020.02.07)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总工会、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工商联: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决策部署,积极发挥广大企业和职工在疫情防控中的重要作用,全力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稳定劳动关系,动员广大职工凝心聚力共克时艰,现就做好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提出以下意见。

一、高度重视疫情对劳动关系领域带来的新挑战

近期,受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影响,劳动关系领域面临新情况新问题。 部分行业企业面临较大的生产经营压力,劳动者面临待岗、失业、收入减少等风险,劳动关系不稳定性增加,劳动关系矛盾逐步凸显。 当前,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正处于关键阶段,各级协调劳动关系三方要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疫情防控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高度重视当前特殊时期劳动关系运行中出现的突出问题,加强劳动关系风险监测和研判,引导企业与职工共担责任共渡难关。 要充分发挥三方机制在保企业、 保就业、保稳定中的独特作用,深入分析当前劳动关系形势,结合实际帮助企业制定复工复产的措施,联合各方力量共同行动,加大对特殊时期企业劳动关系处理的指导服务,确保劳动关系总体和谐稳定。

二、灵活处理疫情防控期间的劳动用工问题

(一)鼓励协商解决复工前的用工问题。对因受疫情影响职工不能按期到岗或企业不能开工生产的,要指导企业主动与职工沟通,有条件的企业可安排职工通过电话、网络等灵活的工作方式在家上班完成工作任务; 对不具备远程办公条件的企业,与职工协商优先使用带薪年休假、企业自设福利假等各类假。 要指导企业工会积极动员职工与企业同舟共济,在兼顾企业和劳动者双方合法权益的基础上,帮助企业尽可能减少受疫情影响带来的损失。

(二)鼓励灵活安排工作时间。在疫情防控期间,为减少人员聚集,要鼓励符合规定的复工企业实施灵活用工措施,与职工协商采取错时上下班、弹性上下班等方式灵活安排工作时间。 对承担政府疫情防控保障任务需要紧急加班的企业,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和劳动安全的前提下,指导企业与工会和职工协商,可适当延长工作时间应对紧急生产任务,依法不受延长工作时间的限制.

(三)指导规范用工管理。在疫情防控期间,要指导企业全面了解职工被实施隔离措施或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情况,要求企业不得在此期间解除受相关措施影响不能提供正常劳动职工的劳动合同或退回被派遣劳动者。 对符合规定的复工企业,要指导企业提供必要的防疫保护和劳动保护措施,积极动员职工返岗。 对不愿复工的职工,要指导企业工会及时宣讲疫情防控政策要求和企业复工的重要性,主动劝导职工及时返岗。 对经劝导无效或以其他非正当理由拒绝返岗的,指导企业依法予以处理。 鼓励企业积极探索稳定劳动关系的途径和方法, 对采取相应措施后仍需要裁员的企业,要指导企业制定裁员方案,依法履行相关程序,妥善处理劳动关系,维护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秩序。

三、协商处理疫情防控期间的工资待遇问题

(四)支持协商未返岗期间的工资待遇。 在受疫情影响的延迟复工或未返岗期间,对用完各类休假仍不能提供正常劳动或其他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指导企业参照国家关于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支付相关规定与职工协商,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工资; 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按有关规定发放生活费。

(五)支持困难企业协商工资待遇。对受疫情影响导致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的,鼓励企业通过协商民主程序与职工协商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 对暂无工资支付能力的,要引导企业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协商延期支付,帮助企业减轻资金周转压力。

(六)保障职工工资待遇权益。对因依法被隔离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要指导企业按正常劳动支付其工资;隔离期结束后,对仍需停止工作进行治疗的职工,按医疗期有关规定支付工资。 对在春节假期延长假期间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的职工,指导企业应先安排补休,对不能安排补休的,依法支付加班工资。

四、采取多种措施减轻企业负担

(七)帮助企业减少招聘成本。要加大线上招聘服务工作力度,打造线上春风行动,大力推广远程面试,提高招聘企业与劳动者“点对点”直接对接率。规范人力资源服务收费,坚决打击恶意哄抬劳动力价格行为。 对受疫情影响缺工较大的企业或者承担政府保障任务企业,鼓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减免费用提供招聘服务。

(八)合理分担企业稳岗成本。用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对受疫情影响不裁员或少裁员的中小微企业,可放宽裁员率标准,让更多企业受益。用好培训费补贴政策,对受疫情影响的企业,在确保防疫安全情况下,在停工期、恢复期组织职工参加各类线上或线下职业培训的,可按规定纳入补贴类培训范围。用好小微企业工会经费支持政策,对受疫情影响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工会经费全额返还。用好企业组织会费,对受疫情影响符合条件的困难企业实行一定比例的企业会费返还。用好工会防疫专项资金,加大对防疫一线职工的慰问,充分调动职工参与防控疫情的积极性。

(九)提供在线免费培训。指导企业积极组织开展职工在线免费培训,支持帮助受疫情影响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开展职工技能培训和困难企业职工转岗培训,开放“中国职业培训在线”平台全部功能,免费提供培训教学资源。

五、统筹各方力量加大指导服务力度

(十)加强劳动用工指导服务。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及时研究和解决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领域中的重大问题,主动回应社会关切,制定有针对性政策,准确解读政策,帮助企业解决发展中的困难。 要做好协调劳动关系三方牵头工作,加强政策宣传和组织协调,发挥各方优势,形成工作合力。 各级工会要做好团结、动员广大职工工作,积极发挥企业工会作用,为困难职工提供必要的帮扶救助和心理危机干预疏导。 要引导职工关心企业的生存与发展,依法理性表达诉求。 动员职工大力发扬劳动精神、劳模精神、工匠精神,为企业长远发展献计献策、贡献力量。各级企联和工商联组织要梳理评估企业的实际困难并积极向有关部门提出针对性帮扶支持政策建议和指导服务,要鼓励企业承担社会责任,通过技术创新等提高竞争力。 要引导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完善企业内部协商民主机制,畅通与职工对话渠道,通过多种方式稳定劳动关系和工作岗位。 要引导企业关心关爱职工健康,帮助解决职工实际困难,切实保障职工权益。 要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积极作用,通过减免租金等形式减轻企业经营负担,引导同行业或上下游企业互帮互助,抱团取暖。

(十一)主动化解劳动关系矛盾。要力争把风险隐患化解在萌芽状态,着力提升基层预防化解劳动争议能力,推动企业建立健全内部劳动争议协商解决机制。大力加强专业性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创新仲裁办案方式,加强争议处理指导监督,发挥多元机制合力,大力推广“互联网+调解仲裁”,切实提高争议处理效能。进一步畅通举报投诉渠道,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度, 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十二)做好表彰先进典型工作。各级协调劳动关系三方要深入开展和谐劳动关系创建活动,主动宣传在防控疫情中真正实现有事好商量、遇事多商量、有难题共同解决的企业,要在和谐劳动关系创建活动评比、劳动模范评选、五一劳动奖章、奖状等荣誉授予中优先考虑疫情防控期间对稳定劳动关系作出突出贡献的企业和个人,激励引导广大企业家和职工在疫情防控工作中主动履职,担当作为。

各级协调劳动关系三方要切实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的决策部署,把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与职工共渡难关作为当前重要工作来抓,统筹处理好促进企业发展和维护职工权益的关系,充分发挥中国特色和谐劳动关系的制度优势,坚定信心、积极作为,为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作出积极贡献。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华全国总工会

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 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

2020年2月7日

二、福建省文件

1、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延迟省内企业复工的通知(2020.01.29)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有效减少人员聚集,阻断疫情传播,更好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按照党中央、国务院防控工作部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机制的有关规定,经省委、省政府研究决定,现就延迟省内企业复工紧急通知如下:

一、省内企业已开工的继续稳产,减少工人流动。 除涉及保障城市运行必需(供水、供气、供电、通讯等行业)、疫情防控必需(医疗器械、药品、防护品生产和销售等行业)、群众生活必需(超市卖场、食品生产和供应等行业)及其它涉及重要国计民生的相关企业稳定生产、做好服务保障外,其他企业要根据自身情况不早于2月9日(农历正月十六,星期日)24时前复工。用人单位须依法保障员工合法权益。

二、对确因工作需要近期返工的人员,各相关部门和所在单位要加强健康管理。铁路、民航公路、水路等相关部门及县(市、区)政府要逐一对省外返工人员进行体温检测,并预设置隔离区。所在单位要及时报告相关信息,逐一掌握来自或去过疫情重点地区的人员情况,密切跟踪,及时应对,做到全覆盖。

三、各地要根据各企业员工来源地情况分轻重缓急错峰安排企业开工,县(市、区)政府要专门研究定出原则向上一级政府报备。各相关企业要切实落实本通知要求,强化主体责任,省外返工人员到岗即为每位员工建立健康档案,严格落实每日动态登记制度,采取用人单位工作人员询问和个人主动报告相结合,按照国家卫生健康委印发的疫情防控相关技术规范和指南要求及时掌握员工健康信息,如有发现疫情及时向属地卫生防疫主管部门报告,立即采取相关隔离治疗措施,并对密切接触者进行医学观察;省外员工全部到岗14天后无相关症状,企业内也无相关疫情病例和疑似病例,方可对员工恢复正常管理,确保把各项防控和服务保障措施落实落细,确保社会平稳有序。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1月29日

2、福建省人社厅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卫健委关于支持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

疫情防控劳动保障工作的通知(闽人社文(2020)16号 2020.01.30)

各设区市人社局、财政局、卫健委,平潭综合实验区党群工作部、社会事业局、财政金融局:

为更好地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保障工作,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劳动保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春节期间连续开工生产的有关企业提供稳岗支持

各地对春节期间符合条件的为防控疫情提供紧缺急需物资保障的生产企业、保障民生的商贸配送企业提供一次性稳就业奖补。对在法定假期加班加点生产的给予倾斜。

其中:春节法定假期加班生产倾斜上限可按在岗职工人数和天数、当地职工日平均工资三倍测算; 其他休息日加班生产倾斜上限可按在岗职工人数和天数、当地职工日平均工资两倍测算。 当地已经确定补助办法, 可继续按照当地办法执行。上述企业名单由当地有关经济部门确定,具体奖补政策和资金由当地人社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确定,所需资金从各地就业补助资金等相关资金支出。

二、对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人员及相关工作人员做好工伤认定等保障工作

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和救治工作中,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并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因感染并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死亡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各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接到相关申请工伤认定的案件,要“快认快办”,建立高效便捷的绿色通道,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依法及时支付工伤医疗费用。

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上述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发生的相关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和单位按工伤保险相关规定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按照法定标准支付,财政补助的单位因此发生的费用,由同级财政予以补助。

三、对参加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给予临时性工作补助

对于直接接触待排查病例或确诊病例,诊断、治疗、护理、医院感染控制,病例标本采集和病原检测等工作相关人员; 参加疫情防控的其他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给予临时性工作补助。 补助条件、标准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有关规定及《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落实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经费保障政策的通知》 (闽财社(2020)4号)执行。补助资金可由参加疫情防控的医疗卫生机构先行发放给个人,待疫情结束后省级财政据实结算。

四、对疫情防控工作中的劳动关系和有关人员工资支付应妥善处理

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 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视同提供正常劳动,支付相应的工作报酬,并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 隔离治疗期间、医学观察期间以及采取其他紧急措施期间,不计入医疗期。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对因疫情未及时返闽复工的职工,经与职工协商一致,企业可以优先考虑安排职工带薪年休假。 职工在带薪年休假期间的工资按有关规定执行。

疫情期间,企业依法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劳动者工资;企业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劳动者工资。

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按我省有关规定执行。

因受疫情影响造成当事人不能在法定仲裁时效期间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 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受疫情影响的当事人或代理人,无法到仲裁机构参加庭审的,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延期开庭审理。

因受疫情影响导致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难以按法定时限审理案件的,可相应顺延审理期限。

各地人社部门要加强对受疫情影响企业的劳动用工指导和服务,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度,切实保障职工合法权益。

五、做好相关数据统计工作

各级人社部门应建立上述政策落实台账,会同财政、卫健及相关经济部门及时登记,并按省人社厅要求及时汇总上报.

全省人社、财政、卫健系统要进一步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思想,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第一位,全力抓好疫情防控保障工作的落实。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厅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0年1月29日

三、福州市文件

1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延迟福州市企业复工复业时间的通知(榕政办(2020)

13号2020.01.29)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市属各高等院校,自贸区福州片区管委会:

为更好保障全市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按照中央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有关会议精神和《福建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有关规定,经市政府研究决定,现将延迟我市企业复工复业时间事宜紧急通知如下:

一、福州市域内各类企业复工复业时间不得早于2020年2月9日24时,具体时间以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防控工作应急指挥部公告为准。

二、以下企业在做好疫情防控的前提下正常经营:

1.涉及疫情防控必需的生物医药、医疗器械、空气净化及卫生防护用品等生产单位;

2.钢铁、纺织、化工等连续生产企业,重点建设项目、节日坚持生产重点企业;

3.群众生活必需的供水,供气,供电、通讯,超市、农贸市场、农副产品生产供

应等企业。

三、确需提前复工复业的企业,须向经营所在县(市)区、高新区疫情防控指挥部作出书面说明,经同意后方可复工复业; 复工复业的企业,需严格落实防控措施,及时组织人员管控和检疫检测,全面开展生产、作业场地及食堂等人员集聚区域的定期消毒,严格落实个人防护措施。

四、各相关企业要切实落实本通知要求,强化主体责任,把各项防控和服务保障措施落实到位; 要告知本企业离榕人员不得提前返回福州,必须待企业复工通知后返回福州; 要强化值班值守和安全生产各项责任制落实,确保企业安全。 同时,依法保障员工合法权益。

五、各县(市)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要抓好通知要求的落实和督查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流动和集中集聚,有针对性地帮助企业解决问题,确保社会平稳有序。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1月29日

第四部分 财税金融等政策文件

一、部委文件

1、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口物资免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6号2020.02.01)

根据财政部、海关总署和税务总局联合发布的 《慈善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公告2015年第102号)等有关规定,境外捐赠人无偿向受赠人捐赠的用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以下简称疫情)进口物资可免征进口税收。为进一步支持疫情防控工作,自2020年1月1日至3月31日,实行更优惠的进口税收政策,现公告如下:

一、适度扩大《慈善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规定的免税进口范围,对捐赠用于疫情防控的进口物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1)进口物资增加试剂,消毒物品,防护用品,救护车、防疫车、消毒用车、应急指挥车。

(2)免税范围增加国内有关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以及来华或在华的外国公民从境外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进口并直接捐赠;境内加工贸易企业捐赠。

捐赠物资应直接用于防控疫情且符合前述第(1)项或《慈善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规定。

(3)受赠人增加省级民政部门或其指定的单位。 省级民政部门将指定的单位名单函告所在地直属海关及省级税务部门。

无明确受赠人的捐赠进口物资,由中国红十字会总会、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中国残疾人联合会、中华慈善总会、中国初级卫生保健基金会、中国宋庆龄基金会或中国癌症基金会作为受赠人接收。

二、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组织进口的直接用于防控疫情物资免征关税。 进口物资应符合前述第一条第(1)项或《慈善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规定。省级财政厅(局)会同省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确定进口单位名单、进口物资清单,函告所在地直属海关及省级税务部门。

三、本公告项下免税进口物资,已征收的应免税款予以退还。 其中,已征税进口且尚未申报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的,可凭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 《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口物资增值税进项税额未抵扣证明》 (见附件),向海关申请办理退还已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手续; 已申报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的,仅向海关申请办理退还已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消费税手续。有关进口单位应在2020年9月30日前向海关办理退税手续。

四、本公告项下免税进口物资,可按照或比照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17号,先登记放行,再按规定补办相关手续。

附件: 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口物资增值税进项税额未抵扣证明

(略)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2020年2月1日

2、财政部关于支持金融强化服务 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财金(2020)3号2020.02.0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财政部各地监管局:

为坚决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领导、为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提供坚强政治保证的通知》精神,发挥财政资金引导撬动作用,支持金融更好服务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以下简称疫情防控)工作,现通知如下:

一、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贷款给予财政贴息支持。对2020年新增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贷款,在人民银行专项再贷款支持金融机构提供优惠利率信贷的基础上,中央财政按人民银行再贷款利率的50%给予贴息,贴息期限不超过1年,贴息资金从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

(一)经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等部门确定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可凭借2020年1月1日后疫情防控期内新生效的贷款合同,中央企业直接向财政部申请,地方企业向所在地财政部门申请贴息支持。 对支持疫情防控工作作用突出的其他卫生防疫、医药产品、医用器材企业,经省级财政部门审核确认后,可一并申请贴息支持。

(二)各省级财政部门汇总编制本地区贴息资金申请表(见附件),于2020年5月31日前报送财政部。财政部审核后,向省级财政部门拨付贴息资金,由省级财政部门直接拨付给相关借款企业。5月31日后,再视情决定是否受理贴息资金申请。

(三)享受贴息支持的借款企业应将贷款专项用于疫情防控相关生产经营活动,保障疫情防控相关重要医用、生活物资平稳有序供应,不得将贷款资金用于投资、理财或其他套利活动,不得哄抬物价、干扰市场秩序。

二、加大对受疫情影响个人和企业的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支持力度。 对已发放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 借款人患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可向贷款银行申请展期还款,展期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财政部门继续给予贴息支持,不适用 《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金(2019)96号)关于“对展期、逾期的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不予贴息”的规定。 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个人和小微企业,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会同有关方面在其申请创业担保贷款时优先给予支持。

三、优化对受疫情影响企业的融资担保服务。 鼓励金融机构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和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小微企业提供信用贷款支持,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应当提高业务办理效率,取消反担保要求,降低担保和再担保费率,帮助企业与金融机构对接,争取尽快放贷、不抽贷、不压贷、不断贷。 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对于受疫情影响严重地区的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减半收取再担保费。 对于确无还款能力的小微企业,为其提供融资担保服务的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应及时履行代偿义务,视疫情影响情况适当延长追偿时限,符合核销条件的,按规定核销代偿损失。

四、加强资金使用绩效监督管理。 各级财政部门应及时公开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获得贴息支持情况,并督促相关贷款银行加强贷后管理,确保贴息贷款专款专用。

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贴息资金管理执行 《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政部各地监管局应加强贴息资金使用情况监管,强化跟踪问效,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对于未按规定用途使用贷款的企业,一经发现,要追回中央财政贴息资金。

五、认真抓好政策贯彻落实。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增强“四个意识”,做到“两个维护”,把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作为当前重大政治任务,会同有关方面加强政策宣传、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发现政策执行中的重大情况,及时向财政部报告,切实保障政策真正惠及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以及受疫情影响的人群、企业和地区。

附件: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贷款贴息资金申请表(略)

财政部

2020年2月1日

3、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2020.02.06)

为进一步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支持相关企业发展,现就有关税收政策公告如下:

一、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二、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可以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

本公告所称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与2019年12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本公告第一第、第二条所称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由省级及以上发展改革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确定。

三、对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的具体范围,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确定。

四、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

困难行业企业,包括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指旅行社及相关服务、游览景区管理两类)四大类,具体判断标准按照现行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执行。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须占收入总额(剔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的50%

以上。

五、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生活服务、快递收派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六、本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0年2月6日

4、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0号2020.02.06)

为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现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公告如下:

一、对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政府规定标准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政府规定标准包括各级政府规定的补助和奖金标准。

对省级及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对参与疫情防控人员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比照执行。

二、单位发给个人用于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不计入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三、本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财政部税务总局

2020年2月6日

5、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 人民银行 审计署关于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强化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资金支持的紧急通知(财金(2020)5号 2020.02.07)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审计厅(局),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局、审计局,财政部各地监管局,审计署各特派员办事处: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把疫情防控工作作为当前最重要的工作来抓。 为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指示和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会议精神,根据李克强总理主持召开中央应对疫情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精神和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全力保障疫情防控重要医用物资和生活必需品供应,坚决遏制疫情蔓延势头,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现就强化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资金支持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名单管理

(一)支持范围。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对以下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实施名单制管理:

1.生产应对疫情使用的医用防护服、隔离服、医用及具有防护作用的民用口罩、医用护目镜、新型冠状病毒检测试剂盒、负压救护车、消毒机、消杀用品、红外测温仪,智能监测检测系统和相关药品等重要医用物资企业;

2.生产上述物资所需的重要原辅材料生产企业、重要设备制造企业和相关配套企业;

3.生产重要生活必需品的骨干企业;

4.重要医用物资收储企业;

5.为应对疫情提供相关信息通信设备和服务系统的企业以及承担上述物资运输、销售任务的企业。

(二)名单申报流程。各省级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审核汇总本地区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名单,报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 中央企业可由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或直接向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提出申请。 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根据疫情防控物资调拨需要,研究确定全国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名单(以下简称全国性名单).

湖北省和浙江省、广东省、河南省,湖南省安徽省重庆市、江西省、北京市、上海市等省份,可根据疫情防控工作需要,自主建立本地区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名单(以下简称地方性名单),由省级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报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

上述地区对疫情防控物资保障有重要作用的重点医用物资、生活必需品生产企业,未纳入名单前可按照急事急办、特事特办原则,先向金融机构申请信贷支持,在金融机构审核的同时,及时向省级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申请纳入名单。

(三)严格名单管理。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应按照中央应对疫情工作领导小组和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部署要求,严格报送名单程序和筛选标准,指导做好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名单报送工作,根据疫情防控需要和企业规范生产经营情况,对名单实施动态调整。

(四)加强信息共享。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与财政部、人民银行、审计署实时共享全国性和地方性名单信息。 财政部、人民银行应实时将名单内企业获得财政贴息和优惠贷款情况反馈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审计署。

二、通过专项再贷款支持金融机构加大信贷支持力度

(一)发放对象。人民银行向相关全国性银行和疫情防控重点地区地方法人银行发放专项再贷款,支持其向名单内企业提供优惠贷款。发放对象包括开发银行、进出口银行、农业发展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等9家全国性银行,以及疫情防控重点地区的部分地方法人银行。 全国性银行重点向全国性名单内的企业发放贷款,地方法人银行向本地区地方性名单内企业发放贷款。

(二)利率和期限。每月专项再贷款发放利率为上月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减250基点。再贷款期限为1年。金融机构向相关企业提供优惠利率的信贷支持,贷款利率上限为贷款发放时最近一次公布的一年期LPR减100基点。

(三)发放方式。 专项再贷款采取“先贷后借”的报销制。金融机构按照风险自担原则对名单内企业自主决策发放优惠贷款,按日报告贷款进度,定期向人民银行申领专项再贷款资金。

三、中央财政安排贴息资金支持降低企业融资成本

(一)贴息范围。对享受人民银行专项再贷款支持的企业,中央财政给予贴息支。

(二)贴息标准和期限。在人民银行专项再贷款支持金融机构提供优惠利率信贷支持的基础上,中央财政按企业实际获得贷款利率的50%进行贴息。 贴息期限不超过1年。

(三)贴息资金申请程序。地方企业向所在地财政部门申请贴息支持,由省级财政部门汇总本地区贴息申请并报送财政部。中央企业直接向财政部申请。财政部审核后,向省级财政部门和中央企业尽快拨付贴息资金。省级财政部门应尽快将贴息资金直接拨付地方企业。

四、切实加强应急保障资金监督管理

(一)确保专款专用。 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要将金融机构提供的优惠信贷支持,全部用于疫情防控相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积极扩大产能、抓紧增产增供,服从国家统一调配,保障疫情防控相关重要医用物资、生活必需品平稳有序供给。 对于挪用优惠信贷资金用于偿还企业其他债务,或投资、理财等套利活动,未从事疫情防控相关生产经营活动,或对生产的物资不服从国家统一调配的企业,一经发现,取消享受优惠政策支持资格,追回中央财政贴息和优惠信贷资金,并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地方不配合国家对重要物资统一调配的,取消当地企业的相关政策支持。

(二)加强监督管理。各级有关部门和中央企业要严格按照程序和筛选标准报送企业名单和融资需求。 金融机构要从严审批、从快发放贷款,加强贷后管理,确保资金第一时间用于疫情防控相关生产经营活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要跟踪监督重点保障企业生产的医用物资、生活必需品流向,确保物资用于疫情防控的重要地区和领域。人民银行要建立电子台账,跟踪监督再贷款资金使用情况。 财政部门要加强对中央财政贴息资金安排的监管、监督。 审计部门要加强对重点保障企业贴息贷款的审计监督,促进资金使用的公开、公平、公正。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和相关金融机构要自觉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检查监督。

(三)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各级财政部门要及时拨付贴息资金,加强资金使用全流程监管,强化绩效管理要求,确保贴息资金使用安全、合规和有效,并根据工作需要适时组织开展绩效评价。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截留、挪用贴息资金

(四)严格责任追究。各地区各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存在违反本通知要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企业借机骗取套取财政和信贷资金的,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追究相应责任、坚决严惩不贷; 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五、强化责任担当,狠抓贯彻落实

(一)提高站位,加强领导。各地区各相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深刻认识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坚决服从中央统一指挥、统一协调、统一调度,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资金需求应保尽保,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抓好贯彻落实。

(二)明确责任,强化协同。各级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要主动了解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生产经营需求,下沉服务、上门服务,及时帮助企业排忧解难。各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要指导金融机构主动对接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融资需求、尽快放贷,保障企业生产经营需要。各级财政部门、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要简化申报流程、提高办理效率,尽快发放专项再贷款、拨付贴息资金。 各级审计部门要加强资金跟踪审计,发现问题及时推动整改。 各部门要加强联动、信息共享,形成工作合力,重大问题及时报告。

(三)特事特办,及早见效。各部门要切实强化责任担当,坚持特事特办、急事急办,业务办理高效化、便利化,全力以赴支持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开展生产经营、扩大生产能力,确保政策尽快落地见效,真正惠及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以及受疫情影响的人群、企业和地区。

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人民银行

审计署

2020年2月7日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纳税缴费服务配合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20)19号 2020.01.30)

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局内各单位:

为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全力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切实加强纳税人、缴费人办税缴费的安全防护,确保相关工作平稳有序开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落实疫情防控工作的各项要求。 各地税务机关要本着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第一位的态度,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根据地方党委政府的统一安排,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本单位特别是办税缴费服务场所的疫情防控工作。 要严格按照地方党委政府对政务服务中心等窗口单位的具体要求,制定本地区办税缴费服务场所疫情防控工作方案。

二、根据疫情防控需要延长申报纳税期限。对按月申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全国范围内将2020年2月份的法定申报纳税期限延长至2月24日;湖北等疫情严重地区可以视情况再适当延长,具体时间由省税务局确定并报税务总局备案;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受疫情影响,在2020年2月份申报纳税期限延长后,办理仍有困难的,还可依法申请进一步延期。 与此同时,各地税务机关要提前采取相应措施,确保申报纳税期限延长后,纳税人的税控设备能够正常使用,增值税发票能够正常领用和开具。

三、积极拓展“非接触式”办税缴费服务。各地税务机关要按照“尽可能网上办”的原则,全面梳理网上办税缴费事项,并向纳税人、缴费人提示办理渠道和相关流程,积极引导通过电子税务局、手机APP、,自助办税终端等渠道办理税费业务,力争实现95%以上的企业纳税人、缴费人网上申报。大力倡导纳税人采用“网上申领、邮寄配送”或自助终端办理的方式领用和代开发票。 对纳税人、缴费人在办税缴费过程中到的个性化问题和需求,税务机关要通过12366纳税服务热线、微信、视频等多种渠道,第一时间给予准确耐心细致解答。 对于确需到办税缴费服务场所办理业务的,税务机关要通过主动预约服务,为纳税人、缴费人在征期后期分时分批错峰办理提供便利,千方百计降低疫情传播风险。

四、着力营造安全高效的办税缴费环境。 要严格按照疫情防控工作要求,认真做好室内通风、卫生检测、清洁消毒等工作,加强对一线工作人员的关心关爱,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 要严格执行办税缴费服务场所局领导值班制度,落实好导税服务、首问责任等制度,方便纳税人、缴费人快捷办理相关业务。 要加强应急管理,提前制定预案,确保及时化解和处置各类风险隐患及突发情况,疫情严重地区要提前安排好办税缴费备用场所。 要充分发挥广大共产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合理调配人员尤其是党员干部充实到办税缴费服务中来,让党旗在防控疫情斗争第一线高高飘扬。

各地税务机关要以适当方式将申报纳税期限调整等情况及时告知纳税人、缴费人,如遇重要事项及时上报。

国家税务总局

2020年1月30日

7、海关总署关于临时延长汇总征税缴款期限和有关滞纳金、滞报金事宜的公告(公告2020年第18号2020.02.03)

为深化落实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口岸防控工作,进一步做好报关和纳税服务,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2020年1月申报的汇总征税报关单,企业可在2月24日前完成应纳税款的汇总电子支付。其他事项仍按照海关总署公告2017年第45号的要求办理。

二、对于缴款期限届满日在2020年2月3日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疫情防控工作部署确定并公布的复工日期期间内的税款缴款书,可顺延至复工之日后15日内缴纳税款。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疫情防控工作部署,确定并公布复工日期的,对有关进口货物的滞报金,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征收进口货物滞报金办法》第十七条规定,起征日顺延至上述复工日期。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0年2月3日

8、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加强银行业保险业金融服务配合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0)10号2020.01.26)

各银保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外资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各会管单位:

为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全力配合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现就加强银行业保险业金融服务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落实疫情防控要求。 各银行保险机构要全力协助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坚决落实各项工作要求。 加大员工疫情排查力度,做好员工防疫安排。定期对柜台、自助服务机具等设施进行清洁消毒,强化营业网点、办公场所的卫生防疫管理。 适当调整工作计划和考核要求,减少人员聚集和客户集中拜访。

二、保障金融服务顺畅。 各银行保险机构要根据疫情防控工作需要,合理安排营业网点及时间,保障基本金融服务和关键基础设施稳定运行。 对受疫情影响临时停业或调整营业时间的网点,要主动做好解释说明,提供替代解决方案。 鼓励积极运用技术手段,在全国范围特别是疫情较为严重的地区,加强线上业务服务,提升服务便捷性和可得性。

三、开辟金融服务绿色通道。 各银行保险机构要进一步加大对疫区的支持,减免手续费,简化业务流程,开辟快速通道。 要充分发挥银行信贷、保险保障、融资担保等多方合力,加强对社会民生重点领域金融支持。 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人群,要在信贷政策上予以适当倾斜,灵活调整住房按揭、信用卡等个人信贷还款安排,合理延后还款期限。对感染新型冠状病毒的出险理赔客户要优先处理,适当扩展责任范围,应赔尽赔。

四、强化疫情防控金融支持。 各银行保险机构要主动加强与有关医院、医疗科研单位及企业的服务对接,积极满足卫生防疫、医药产品制造及采购、公共卫生基础设施建设、科研攻关等方面的合理融资需求。 要按照特事特办、急事急办原则,切实提高业务办理效率,提供优质高效的疫情防控综合金融服务。鼓励向疫情防控一线的相关单位和工作者提供更加优惠的金融服务。 不得借疫情渲染炒作金融产品。

五、做好受困企业金融服务。 各银行保险机构要通过调整区域融资政策、内部资金转移定价、绩效考核办法等措施,提升受疫情影响严重地区的金融供给能力。对于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等行业,以及有发展前景但暂时受困的企业,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 鼓励通过适当下调贷款利率、完善续贷政策安排、 增加信用贷款和中长期贷款等方式,支持相关企业战胜疫情灾害影响。

2020年1月26日

(此件发至各银保监分局和地方法人银行保险机构)

 

9、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银保监会 证监会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强化金融支持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通知(银发(2020)29号2020.01.31)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发生以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习近平总书记作出一系列重要指示。金融系统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主动作为,确保金融服务畅通,支持各地疫情防控,发挥了积极作用。 当前,疫情防控正处于关键阶段。 为切实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领导、为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提供坚强政治保证的通知》精神和中央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工作部署,进一步强化金融对疫情防控工作的支持,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保持流动性合理充裕,加大货币信贷支持力度

(一)保持流动性合理充裕。 人民银行继续强化预期引导,通过公开市场操作、常备借贷便利、再贷款、再贴现等多种货币政策工具,提供充足流动性,保持金融市场流动性合理充裕,维护货币市场利率平稳运行。 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对因春节假期调整受到影响的金融机构,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提高2020年1月下旬存款准备金考核的容忍度。引导金融机构加大信贷投放支持实体经济,促进货币信贷合理增长。

(二)加大对疫情防控相关领域的信贷支持力度。在疫情防控期间,人民银行会同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对生产、运输和销售应对疫情使用的医用防护服、医用口罩、医用护目镜、新型冠状病毒检测试剂盒、负压救护车、消毒机、84消毒液、红外测温仪和相关药品等重要医用物资,以及重要生活物资的骨干企业实行名单制管理。

人民银行通过专项再贷款向金融机构提供低成本资金,支持金融机构对名单内的企业提供优惠利率的信贷支持。 中央财政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给予贴息支持。 金融机构要主动加强与有关医院、医疗科研单位和相关企业的服务对接,提供足额信贷资源,全力满足相关单位和企业卫生防疫、医药用品制造及采购、公共卫生基础设施建设、科研攻关,技术改造等方面的合理融资需求。

(三)为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地区、行业和企业提供差异化优惠的金融服务。金融机构要通过调整区域融资政策、内部资金转移定价、实施差异化的绩效考核办法等措施,提升受疫情影响严重地区的金融供给能力。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等行业,以及有发展前景但受疫情影响暂遇困难的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 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企业到期还款困难的,可予以展期或续贷。 通过适当下调贷款利率、增加信用贷款和中长期贷款等方式,支持相关企业战胜疫情灾害影响。 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应取消反担保要求,降低担保和再担保费。 对受疫情影响严重地区的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减半收取再担保费。

(四)完善受疫情影响的社会民生领域的金融服务。对因感染新型肺炎住院治疗或隔离人员、疫情防控需要隔离观察人员、参加疫情防控工作人员以及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人群,金融机构要在信贷政策上予以适当倾斜,灵活调整住房按揭、信用卡等个人信贷还款安排,合理延后还款期限。感染新型肺炎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可展期一年,继续享受财政贴息支持。 对感染新型肺炎或受疫情影响受损的出险理赔客户,金融机构要优先处理,适当扩展责任范围,应赔尽赔。

(五)提高疫情期间金融服务的效率。 对受疫情影响较大领域和地区的融资需求,金融机构要建立、启动快速审批通道,简化业务流程,切实提高业务办理效率。 在受到交通管制的地区,金融机构要创新工作方式,采取在就近网点办公、召开视频会议等方式尽快为企业办理审批放款等业务。

(六)支持开发性,、政策性银行加大信贷支持力度。 国家开发银行、进出口银行、农业发展银行要结合自身业务范围,加强统筹协调,合理调整信贷安排,加大对市场化融资有困难的防疫单位和企业的生产研发、医药用品进口采购,以及重要生活物资供应企业的生产、运输和销售的资金支持力度,合理满足疫情防控的需要。

(七)加强制造业、小微企业、民营企业等重点领域信贷支持。金融机构要围绕内部资源配置、激励考核安排等加强服务能力建设,继续加大对小微企业、民营企业支持力度,要保持贷款增速,切实落实综合融资成本压降要求。 增加制造业中长期贷款投放。

(八)发挥金融租赁特色优势。对于在金融租赁公司办理疫情防控相关医疗设备的金融租赁业务,鼓励予以缓收或减收相关租金和利息,提供医疗设备租赁优惠金融服务。

二、合理调度金融资源,保障人民群众日常金融服务

(九)保障基本金融服务畅通。金融机构要根据疫情防控工作需要,合理安排营业网点及营业时间,切实做好营业场所的清洁消毒,保障基本金融服务畅通。 金融机构要加强全国范围特别是疫情严重地区的线上服务,引导企业和居民通过互联网、手机APP等线上方式办理金融业务。

(十)加强流通中现金管理。合理调配现金资源,确保现金供应充足。加大对医院、居民社区以及应急建设项目等的现金供应,及时满足疫情物资采购相关单位和企业的大额现金需求。 做好现金储存及业务办理场地的消毒工作。 对外付出现金尽可能以新券为主,对收入的现金采取消毒措施后交存当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

(十一)确保支付清算通畅运行。人民银行根据需要,放开小额支付系统业务限额,延长大额支付系统、中央银行会计核算数据集中系统运行时间,支持金融机构线上办理人民币交存款等业务。 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清算机构及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做好各类支付清算系统、中央银行会计核算数据集中系统的正常安全运营,开通疫情防控专用通道,保障境内外救援和捐赠资金及时划拨到位、社会资金流转高效顺畅。

(十二)建立银行账户防疫“绿色通道”。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做好与防控疫情相关的银行账户服务工作,简化开户流程,加快业务办理。 要积极开辟捐款“绿色通道”,确保疫情防控款项第一时间到达指定收款人账户。 减免银行业金融机构通过人民银行支付系统办理防控疫情相关款项汇划费用。 鼓励清算机构、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向慈善机构账户或疫区专用账户的转账汇款业务、对疫区的取现业务减免服务手续费。

(十三)加大电子支付服务保障力度。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在疫情防控期间,采用远程视频、电话等方式办理商户准入审核和日常巡检,通过交易监测强化风险防控。 鼓励清算机构、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非银行支付机构对特定领域或区域特约商户实行支付服务手续费优惠。 银行业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要强化电子渠道服务保障,灵活调整相关业务限额,引导客户通过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个人网上银行、企业网上银行、手机银行、支付服务APP等电子化渠道在线办理支付结算业务。

(十四)切实保障公众征信相关权益。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和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接入机构要妥善安排征信查询服务,引导公众通过互联网、自助查询机进行征信查询。 要合理调整逾期信用记录报送,对因感染新型肺炎住院治疗或隔离人员、疫情防控需要隔离观察人员和参加疫情防控工作人员,因疫情影响未能及时还款的,经接入机构认定,相关逾期贷款可以不作逾期记录报送,已经报送的予以调整。 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个人和企业,可依调整后的还款安排,报送信用记录。

(十五)畅通国库紧急拨款通道。建立财库银协同工作机制,及时了解财政部门疫情防控资金拨付安排,随时做好资金拨付工作。加强对商业银行相关业务的指导,建立信息反馈机制,及时跟踪资金拨付情况。 人民银行和商业银行确保资金汇划渠道畅通和国库业务相关系统运行安全稳定,构建疫情防控拨款“绿色通道”。各级国库部门要简化业务处理流程和手续,确保疫情防控资金及时、安全、准确拨付到位。

(十六)切实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金融机构要树立负责任金融理念,对受疫情影响临时停业或调整营业时间的网点,要提前向社会公布并主动说明临近正常营业的网点。金融机构要充分利用线上等方式保持投诉渠道畅通,优化客户咨询、投诉处理流程,及时妥善处理疫情相关的金融咨询和投诉。 金融机构要切实加强行业自律,维护市场秩序,不得利用疫情进行不当金融营销宣传。

三、保障金融基础设施安全,维护金融市场平稳有序运行

(十七)加强金融基础设施服务保障。金融市场基础设施要从工作机制、人员配备、办公场所、系统运维、技术支持等方面提升服务保障能力,确保发行、交易、清算、结算等业务正常运转,尽可能实施全流程、全链条线上操作。 要制定应急预案,对突发事件快速响应、高效处理。 要加强与主管部门、市场机构、其他金融基础设施的沟通,保持业务系统联通顺畅。 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地区,要开设“绿色通道”,必要时提供特别服务安排,并降低服务收费标准

(十八)稳妥开展金融市场相关业务。金融机构要合理调配人员,稳妥开展金融市场相关交易、清算、结算、发行、承销等工作,加强流动性管理与风险应对。 要合理引导投资者预期, 确保金融市场各项业务平稳有序开展。 对受疫情影响较大地区的金融机构,要保持正常业务往来,加大支持力度。

(十九)提高债券发行等服务效率。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要优化公司信用类债券发行工作流程,鼓励金融机构线上提交公司信用类债券的发行申报材料,远程办理备案、注册等,减少疫情传播风险。 对募集资金主要用于疫情防控以及疫情较重地区金融机构和企业发行的金融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公司信用类债券建立注册发行“绿色通道”,证券市场自律组织对拟投资于防疫相关医疗设备、疫苗药品生产研发企业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建立登记备案“绿色通道”,切实提高服务效率。

(二十)灵活妥善调整企业信息披露等监管事项。上市公司、挂牌公司、公司债券发行人受疫情影响,在法定期限内披露2019年年报或2020年第一季度季报有困难的,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要依法妥善安排。上市公司受疫情影响,难以按期披露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的,可向证券交易所申请延期办理; 难以在原预约日期披露2019年年报的,可向证券交易所申请延期至2020年4月30日前披露。

湖北省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可向当地证监局申请延期办理年度报告的审计、披露报备。

受疫情影响较大的证券基金经营机构管理的公募基金或其他资产管理产品,管理人可向当地证监局申请延期办理年报审计和披露。 对疫情严重地区的证券基金期货经营机构,适当放宽相关风控指标监管标准。

(二十一)适当放宽资本市场相关业务办理时限.适当延长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行政许可财务资料有效期和重组预案披露后发布召开股东大会通知的时限。如因受疫情影响确实不能按期更新财务资料或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司可在充分披露疫情对本次重组的具体影响后,申请财务资料有效期延长或股东大会通知时间延期1个月,最多可申请延期3次。 疫情期间,对股票发行人的反馈意见回复时限、告知函回复时限、财务报告到期终止时限,以及已核发的再融资批文有效期,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暂缓计算。已取得债券发行许可,因疫情影响未能在许可有效期内完成发行的,可向证监会申请延期发行。

(二十二)减免疫情严重地区公司上市等部分费用。免收湖北省上市公司、挂牌公司应向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缴纳的2020年度上市年费和挂牌年费。免除湖北省期货公司应向期货交易所缴纳的2020年度会费和席位费。

四、建立“绿色通道”,切实提高外汇及跨境人民币业务办理效率

(二十三)便利防疫物资进口。银行应当为疫情防控相关物资进口、捐赠等跨境人民币业务开辟“绿色通道”。 对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所需的疫情防控物资进口,外汇局各分支机构要指导辖区内银行简化进口购付汇业务流程与材料。

(二十四)便捷资金入账和结汇。对于境内外因支援疫情防控汇入的外汇捐赠资金业务,银行可直接通过受赠单位已有的经常项目外汇结算账户办理,暂停实施需开立捐赠外汇账户的要求。

(二十五)支持企业跨境融资防控疫情。企业办理与疫情防控相关的资本项目收入结汇支付时,无需事前、逐笔提交单证材料,由银行加强对企业资金使用真实性的事后检查。 对疫情防控确有需要的,可取消企业借用外债限额等,并可线上申请外债登记,便利企业开展跨境融资。

(二十六)支持个人和企业合理用汇需求。银行应当密切关注个人用汇需求,鼓励通过手机银行等线上渠道办理个人外汇业务。与疫情防控有关的其他特殊外汇及人民币跨境业务,银行可先行办理、事后检查,并分别向所在地外汇局分支机构、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报备。

(二十七)简化疫情防控相关跨境人民币业务办理流程。支持银行在“展业三原则”基础上,凭企业提交的收付款指令,直接为其办理疫情防控相关进口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以及资本项目下收入人民币资金在境内支付使用.

五、加强金融系统党的领导,为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提供坚强政治保证

(二十八)强化疫情防控的组织保障。金融管理部门和金融机构要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指示精神上来,把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作为当前重大政治任务,全力以赴做好各项金融服务工作。

(二十九)做好自身的疫情防控工作。金融管理部门和金融机构要完善疫情应对工作机制,持续关注员工特别是从疫情较重地区返回员工的健康情况,建立日报制度,加大疫情排查力度,做好员工防疫安排,努力为员工提供必要的防疫用品。

(三十)配合地方政府加强应急管理。 金融管理部门和金融机构要按照属地原则,配合当地政府做好组织协调,及时处理突发事件。 服从当地政府防疫安排,对防控疫情需要征用的人员车辆、设备设施等,不得推诿拒绝。 各单位要继续严格执行应急值守制度,确保政令畅通。

各单位在执行中遇到的情况请及时报告。

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

银保监会

证监会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20年1月31日

 

10、中国人民银行 银保监会 证监会 外汇局关于做好春节假期后金融服务工作的通知(银发(2020)30号2020.02.01)

中国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外汇局各分支机构和所属单位,各金融机构:

为了切实加强金融部门疫情防控,做好春节假期后金融服务工作,确保金融市场平稳有序运行,有效减少人员聚集,阻断疫情传播,最大限度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

和身体健康,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 (国办发明电(2020)1号)精神,各类金融机构及金融基础设施相关机构,自2020年2月3日起正常上班。

二、各单位可结合当地地方政府防控疫情要求,实行弹性工作制,灵活调整作息时间,采取轮换上班、错时上班,也可利用网络办公方式在家上班,尽可能减少人员聚集。 同时,要切实做好员工疫情防控,加强员工体温检测和防护,做到全体员工健康保护全覆盖。

三、各单位员工因出差、探亲访友、回乡等正在湖北地区的,要严格遵守湖北地区当地政府就疫情防控采取的措施,不得违反规定擅自离开。 凡近期已经从湖北地区返回工作地的,或有过湖北地区人员接触史的员工,应当按照国家疫情防控要求,居家留观达到14天,并严格落实监督性医学观察等措施。

四、对湖北地区金融管理部门和金融机构,可按照地方省级政府统一要求,延长假期,但延长期间,应当按照国家金融管理部门要求,采取应急值班、网络办公等方式,切实做好支持疫情防控所必需的金融服务,以及人民群众生活必需的金融需求。

本通知执行中遇到的情况请及时报告上级机构。

中国人民银行 银保监会 证监会 外汇局

2020年2月1日

 

11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做好市场主体登记注册工作的通知(市监注(2020)8号2020.02.0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

为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确保疫情防控期间市场主体登记注册工作平稳有序开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鼓励在疫情防控期间实行全程网办。疫情防控期间,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积极引导企业和社会公众全程通过网上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注册业务,推行办件寄递、自助打印等服务,尽可能减少人员接触。 疫情严重地区,经报地方党委政府批准和上级市场监管部门备案后,可暂停市场主体登记注册现场窗口服务,全程通过网上办理。

二、加强疫情防控期间的宣传引导工作。各地市场监管部门为做好疫情防控工作、在市场主体登记注册方面采取的相关举措,要及时通过报纸、政府网站等方式告知社会公众,提供相关网上服务系统网址、人工咨询服务电话以及通信地址等,明确办理渠道和办理流程.

三、营造安全有序的登记注册环境。 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在地方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疫情防控工作,加强服务场所清洁消毒和工作人员个人防护,营造安全卫生的办事环境。 暂停市场主体登记注册现场窗口服务的地方,要按照地方党委政府的统一安排,确定恢复现场窗口服务。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

2020年2月1日

 

12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疫情防控期间采取支持性两部制电价政策 降低企业用电成本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20)110号2020.02.07)

国家电网有限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在疫情防控期间降低企业用电成本,支持企业共渡难关,现就采取支持性两部制电价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疫情防控期间暂不能正常开工、复工的企业,放宽容(需)量电价计费方式变更周期和减容(暂停)期限,电力用户即日可申请减容、暂停、减容恢复、暂停恢复。申请变更的用户不受“暂停用电不得小于15天”等条件限制,减免收取容(需)量电费。 对于疫情发生以来停工、停产的企业,可适当追溯减免时间。

二、对因满足疫情防控需要扩大产能的企业,原选择按合同最大需量方式缴纳容(需)量电费的,实际最大用量不受合同最大需量限制,超过部分按实计取。

三、全力保障为疫情防控直接服务的新建、扩建医疗等场所用电需求,采取免收高可靠性供电费等措施,降低运行成本。

请你公司细化落实相关电价政策,主动向用户宣传告知,做好用户申请受理、办

理减免等工作。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2020年2月7日

13、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做好企业债券工作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20)111号2020.02.08)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和《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领导、为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提供坚强政治保证的通知》精神,深入落实中央应对疫情工作领导小组和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有关要求,进一步强化金融对疫情防控工作的支持,现就疫情防控期间企业债券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多措并举支持疫情地区和疫情防控企业的债券融资需求

(一)支持企业债券募集资金用于疫情防控相关医疗服务、科研攻关、医药产品制造以及疫情防控基础设施建设等项目,在偿债保障措施完善的情况下,可适当放宽该类项目收益覆盖要求。 申报阶段,支持企业债券资金用于处于前期阶段的该类项目建设,但应全面详尽披露最新的项目合法合规信息。

(二)允许企业债券募集资金用于偿还或置换前期因疫情防控工作产生的项目贷

款。

(三)鼓励信用优良企业发行小微企业增信集合债券,为受疫情影响的中小微企业提供流动性支持。 允许债券发行人使用不超过40%的债券资金用于补充营运资金,同时将委托贷款集中度的要求放宽为“对单个委贷对象发放的委贷资金累计余额不得超过5000万元且不得超过小微债募集资金总规模的 10%”。

(四)对于自身资产质量优良、募投项目运营良好,但受疫情影响严重的企业,允许申请发行新的企业债券专项用于偿还2020年内即将到期的企业债券本金及利息。

二、最大限度简便疫情防控期间企业债券业务办理

(一)设立申报“绿色通道”。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企业以及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新申请企业债券的,企业可直接向我委报送申报材料,实行“即报即审”,安排专人对接、专项审核,并比照我委“加快和简化审核类”债券审核程序办理。

(二)实行非现场业务办理。全面支持发行人、主承销商等中介机构通过非现场办理企业债券的发行申请、意见反馈、批文领取、信息披露、发行前备案等业务,可灵活选择线上系统、传真、电子邮件、邮寄等方式向我委政务服务大厅报送材料,纸质材料待疫情结束后进行补充提供或领取。

(三)适当延长批文有效期。企业债券批复文件在2020年2月至6月期间到期的,相关批文有效期统一自动延长至2020年6月30日,并豁免发行人履行延期申请程序。

(四)优化发行环节管理。一是近期获准通过但尚未领取企业债券批复文件的,可在发行材料中充分披露是否发生重大期后事项及其影响后,使用我委政务信息公开的电子批复文件启动发行。 二是近期拟启动债券发行工作的发行人,应提前与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联系,鼓励错峰预约簿记建档时间,并尽可能减少发行现场人员。 三是对于已经启动债券发行程序,但因受疫情影响未能在发行有效期内完成发行的,可申请适当放宽债券发行时限,或者发行人可按照有关规定履行程序后,灵活选择择期发行。

三、切实做好债券存续期信息披露和本息兑付工作

(一)持续做好信息披露。发行人受疫情影响预计难以按期披露2019年年报和2020年一季度报告的,应按照交易场所有关规定提前披露延期公告,并在公告中说明受疫情影响导致无法披露的详细情况、预计可披露时间以及基本经营和财务数据等信息。

期间,如发生重大期后事项,发行人应及时按照交易场所规定进行公告。

(二)稳妥做好本息兑付。疫情期间涉及债券还本付息的,发行人应尽早安排偿债资金,确保顺利完成本息兑付。 确需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的,鼓励以视频或电话会议等非现场方式召开,并可合理简化召集召开程序。

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和各有关单位应自觉加强党的领导、提高政治站位,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深刻认识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始终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第一位,坚定不移把党中央、国务院各项决策部署落到实处,扎实做好企业债券对疫情防控的支持与保障工作,共同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2020年2月8日

二、福建省文件

1、福建省财政厅关于落实疫情防控采购便利化有关政策的通知(闽财购(2020)3号

2020.01.26)

省级各预算单位,各市,县(区)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作出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按照省委、省政府的部署要求,支持打赢疫情防控攻坚战,现根据《财政部办公厅关于疫情防控采购便利化的通知》 (财办库(2020)23号),就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采购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省内各级预算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疫情防控相关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应以满足疫情防控工作需要为首要目标,可不执行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方式和程序,由采购单位直接组织实施采购,采购进口物资无需审批。

二、省内各级预算单位在实施疫情防控采购项目时,应当确保采购质量满足疫情防控需要,加强疫情防控采购项目采购过程材料和凭据的管理,备注“疫情防控采购项目”留存备查,事后做好统计登记。

三、各级财政部门在投诉检举处理及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当区分疫情防控采购项目,对疫情防控项目的组织实施不再按照一般政府采购项目的标准进行检查处理。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采购单位及采购人员存在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应当及时向同级财政部门或有关部门举报。

特此通知。

福建省财政厅

2020年1月26日

 

2、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政府采购有关工作的通知(闽财购(2020)4

2020.02.02)

省级各预算单位,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各设区市财政局、平潭综合实验区财政金融局,各有关采购代理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作出的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按照省委、省政府的部署要求,坚决遏制疫情蔓延势头, 现就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政府采购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省内各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采购人及各有关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密切关注疫情防控工作要求及动态,服务大局,主动作为,相应做好政府采购活动的应对及

保障工作。

二、疫情防控相关货物、工程和服务执行采购便利化政策。 除疫情防控相关政府采购项目外,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各地疫情防控工作需要和延迟企业复工等有关管理要求,合理确定或相应调整政府采购项目开标、评标(审)等活动日期,原则上可以延后采购的项目均应适当延期,有效减少人员聚集,阻断疫情传播,更好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三、因工作需要确需在疫情防控期间组织开展的政府采购活动,应当事先向主管预算单位内部有关管理处室报备。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谁组织、谁尽责”的原则,做好现场组织管理等工作:(一)建立登记询问制度。 逐一准确登记现场人员的基本信息,测量、记录个人体温,并询问 14天内的旅行史接触史,对于身体不适或不配合的人员应予劝离。 (二)建立现场消毒制度。 现场应当配备消毒器具,每日或每次使用后应当进行清理消毒。(三)加强人员防护工作。 检查现场人员口罩佩戴情况,做好手部清洁消毒。(四)做好跟踪观察。现场人员参加采购活动后14天内身体出现发烧等症状的,应当及时告知现场组织方,并按规定向疫情防控部门报告。

现场疫情防控工作记录随采购文件一并保存归档。

四、疫情防控期间开展的政府采购项目,所需评审专家原则上不跨行政区域抽取使用。评审专家不能满足需要时,采购人可以报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自行选定相应专业领域的评审专家。

五、鼓励政府采购当事人充分利用政府采购电子化业务平台、 传真、邮件等渠道或工具非现场办理政府采购业务。 财政部门应当优化工作程序,支持政府采购当事人通过政府采购电子化业务平台线上申请、纸质材料线下邮寄交换等形式,办理变更采购方式、采购进口产品和评审专家入库等事项,尽量减少疫情防控期间的人员直接接触。

六、对于确因疫情防控需要,并非当事人主观故意造成的政府采购合同履约逾期等行为,当事人能够合理解释说明的,应当免予追究责任。

福建省财政厅

2020年2月2日

3、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助力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

十二项措施的通知(2020.02.02)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各设区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决策部署,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和省委省政府相关工作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措施:

一、全力以赴,以实际行动主动担当作为

1.坚持担当作为。 全省各级税务机关要切实提升政治站位,充分认识到当前疫情防控形势的复杂性和严峻性,从讲政治的高度,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中央决策部署上来,认真落实好国家税务总局和省委、省政府明确的各项税务支持政策措施。建立24小时值班值守制度和每日疫情防控工作报告制度,各单位主要负责人要切实强化责任担当,对疫情防控工作负总责。 同时,对在疫情防控工作中涌现出的先进典型和感人事迹,要总结宣传,弘扬众志成城抗击疫情的正能量。

2.坚持党建引领。 充分发挥各级党委的领导核心作用,充分发挥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充分发挥党员干部的先锋模范作用,做到各负其责、坚守岗位,在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落实联防联控措施、履行公益服务等方面作表率,真正做到知责担责尽责,落细落小落实。

二、全面落实,以具体举措助力抗击疫情

3.支持物资供应。 对于生产和销售医疗救治设备、检测仪器、防护用品、消杀剂、药品等疫情防控物资的增值税纳税人,疫情防控期间内原则上暂不限制其增值税发票领购数量和最高开票限额,提供发票使用的最大便利。

4.支持医疗救治。 辅导落实好医疗机构、医用药品相关的增值税减免政策,切实减轻医疗机构税收负担。 确保抗击疫情人员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便利,在疫情防控期间,根据一线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需求,可暂缓对其开展2019年度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后续税务部门将主动为其提供全流程、多渠道、个性化的年度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服务,最大限度保障相关人员全身心投入到抗击疫情的战役中。

5.支持困难企业。 不折不扣辅导落实好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税收优惠政策。企业实际发生的包括疫情在内的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财产损失或严重亏损的,可以根据相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困难减免。 对因疫情影响的定期定额户,据实合理调整定额,或简化办理停业手续。 疫情防控期间,对因疫情影响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的,依法准予延期申报; 符合延期缴纳税款条件的,依法准予延期缴纳税款; 对因疫情影响不能按期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延期至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缴费,期间不予加收滞纳金; 对因疫情影响不能在承诺期限内补齐“承诺制”容缺办理税务注销登记资料的,依法准予延长承诺期限.

6.支持科研攻关。 全力支持疫情防控所需疫苗药品、医疗器械的科研攻关,辅导有关企业落实好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免征增值税等政策,及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以及技术转让所得减免等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7.支持公益捐赠。不折不扣落实好公益捐赠相关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结转至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鼓励社会人士在此次抗击疫情工作中倾力相助、共度时艰,对个人通过我国境内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为此次抗击疫情发生的公益捐赠支出,捐赠额未超过其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百分之三十的部分,可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个人发生公益捐赠时不能及时取得捐赠票据的,可以暂时凭公益捐赠银行支付凭证扣除,向扣缴义务人提供公益捐赠银行支付凭证复印件,并在捐赠之日起90日内向扣缴义务人补充提供捐赠票据。

8.支持民生保障。 确保蔬菜和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免征增值税政策、支持国家储备商品销售、提供交通运输、物流和仓储服务等有关增值税优惠政策应享尽享,全力支持保障物资供应和人民群众生产生活。

三、全速推进,以最快速度响应涉税诉求

9.做好意见收集。 做好工作统筹,成立专业团队,通过12366、办税服务厅等多种渠道积极了解、响应各类企业特别是医疗救治、疫情防控等重点行业、重点企业反映的税费问题,以问题为导向,分类指导,依法给予最大限度的税务支持。

10.加速退税审批。 对疫情防控物资生产、销售行业以及受疫情影响相关行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经认定符合条件的,在落实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过程中优先予以支持。加大疫情防控期间相关税收优惠政策的落实力度,简化退税审批流程,确保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及时、全面落实到位。

四、全程保障,以贴心服务方便业务办理

11.规范执法检查。 在实施税务检查中坚持“无风险不检查、无审批不进户、无违法不停票”,疫情期间对正常经营的疫情防控物资生产、销售企业未经设区市局主要负责人审批不得进户检查,同时对企业反映的执法问题、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应依法受理、及时办结。

12.优化纳税服务。 落实好2月纳税申报期限延长至2月24日相关措施。 全省各级税务机关成立办税服务厅疫情防控领导小组,为纳税人(缴费人)提供“非接触式”办税缴费和政策宣传辅导服务,按照“尽可能网上办”的原则,提醒引导纳税人通过电子税务局、微电子税务局、闽税通APP、微信等渠道网上远程办税,做到绝大多数涉税事项全程网上办“一趟不用跑”,对于确实需要纳税人大厅办理的“最多跑一趟”。

积极做好办税服务厅疫情防控,做好消毒,配备紫外线测温仪,配戴口罩,实行预约办税,错峰办税等,让纳税人上门办税放心。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2020年2月2日

4中国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关于金融支持打赢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阻

击战的通知(2020.01.30)

省内人民银行分支机构、银行业金融机构:

为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根据人民银行总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及福建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各单位要提高政治站位,强化政治意识,将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作为当前最重要的政治任务抓牢抓实,切实做好金融服务和资金保障,全面加大对防控疫情的金融服务支持力度。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聚焦疫情防控领域,加大货币信贷支持力度

(一)加大疫情防控的企业与民生融资保障。一是加大疫情防控相关企业与民生信贷支持。 各银行机构要对疫情防控涉及的卫生防疫、医药产品制造及采购、科研攻关等企业开辟信贷申请绿色通道,优先倾斜信贷资源,尽快发放,利率应进一步优惠。

要主动向疫情防控一线的相关单位和工作者提供利率更优惠、期限更灵活的金服务。

涉及疫情防控、居民生活、交通运输等领域的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要加大对成员单位及相关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提供更优惠的金融服务。 对涉及疫情防控和民生领域加大信贷支持力度的辖内法人金融机构,宏观审慎评估将适当提高容忍度。 对于有发展前景但受疫情影响的暂时困难企业,不得盲目抽贷、断贷,运用无还本续贷产品进行续贷支持。二是有效利用各类网络平台开展融资对接。要积极通过“金服云”“产融云”等线上平台,加大对卫生防疫、医药产品制造及采购、科研攻关等领域及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业的信贷支持。 疫情期间,鼓励更多通过互联网网络、电话方式实现融资对接。

(二)综合运用各项货币政策工具,多渠道为省内金融机构提供流动性支持。对省内再贴现申请金融机构因支持疫情防控产生的流动性需求,省内各级人民银行应优先审批其再贴现申请,原则上不对票据类型、单张票面金额设置限定条件,简化审批流程,尽早发放到位。 对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合理流动性需求,当地人民银行优先运用再贷款、常备借贷便利给予流动性支持,在政策规定条件下,鼓励支持地方法人金融机构运用再贷款资金定向优先支持疫情防控工作; 相关限额不足时,可先电话申请、后补相关材料。

(三)建立“一对一”的金融服务对接机制。省内各级人民银行要加强与当地卫健、工信、商务等政府相关部门联系,协调相关金融机构做好对疫情防控涉及重点企业的“一对一”金融服务工作.

二、保障资金汇划通道,确保拨付汇划畅通便捷

(一)开通财政资金紧急拨付“绿色通道”。启动防疫资金拨付绿色通道,全力确保疫情防控资金快速、准确、安全拨付。各级国库要制定国库支付应急机制,确保“绿色通道”畅通。 各银行机构要及时汇划资金,确保资金及时到账。

(二)确保各类防控疫情资金汇划及时高效。人民银行已经放开小额支付系统业务限额,各银行机构应及时调整行内限额参数,合理设置小额支付系统组包时间,实时关注净借记限额使用情况,保证大额救灾资金划拨到位。 各银行机构应结合实际放开各种与抗击疫情有关资金汇划业务的限制,适当增加每日汇划次数与金额限额,积极引导和鼓励客户使用手机银行、网上银行等非柜面渠道开展业务。

(三)核准类账户管理和存款准备金考核特事特办。疫情期间,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开户采取“特事特办”管理,各银行机构对抗击疫情急需开立核准类账户的,可立即办理,待疫情稳定后再向当地人民银行报备并领取开户许可证; 抗击疫情期间各类账户业务可通过福建省银政通系统上传资料影像办理,需要提交的纸质资料待疫情解除后再向当地人民银行报送。 金融机构存款准备金和财政存款足额交存的银行机构,可暂停报送月末日计表。

三、建立外汇和跨境人民币政策绿色通道,全面助力疫情防控工作

(一)支持疫情防控物资进口。各银行机构对卫生防疫、医药用品等疫情防控物资进口,按照特事特办、急事急办、随到随办的原则,简化进口购付汇业务流程与材料,切实提高办理效率。

(二)简化外汇捐款入账结汇手续。境内受赠机构接受与此次疫情防控相关的外汇捐赠无需开立捐赠外汇账户,各银行机构可直接为其办理上述外汇捐赠资金的入账与结汇手续。

(三)实施资本项目收入支付便利化试点。企业办理与疫情防控相关的资本项目收入结汇支付时,无需事前、逐笔向银行机构提交单证材料。

(四)便利企业跨境融资。确因疫情防控需要的,企业借用外债限额等可取消,并可通过“国家外汇管理局政务服务网上办理系统”(http://zwfw.safe.gov.cn/asone/)线上申请外债登记,便利企业开展跨境融资。

(五)保障个人正常用汇需求。各银行机构应当密切关注个人用汇需求,为具备真实交易背景的与疫情防控相关的个人用汇提供便利,鼓励通过手机银行等线上渠道,办理个人外汇业务。

(六)与疫情防控有关的其他特殊外汇业务,各银行机构可在与所在地外汇局沟通后先行办理。

(七)便捷办理跨境人民币收付。对于省内进口疫情防控所需物品,各银行机构无需审核相关单证,当日办结人民币资金汇出结算手续。 对于境外因支援此次疫情汇入境内指定捐赠账户的人民币捐赠资金,各银行机构无需审核相关单证,当日办结人民币捐赠资金汇入结算手续,并根据客户主体指令直接办理捐赠资金境内划转手续。对于在办理与此次疫情相关的其他跨境人民币业务时存在疑问的,各银行机构可以先行办理相关手续,并事后向当地人民银行反馈。

四、持续强化服务质效,确保金融服务高效安全

(一)强化现金服务,确保未经消毒的现金不再流通。一是合理调拨现金,确保现金供应充足,加大对医院、居民社区及应急建设项目等重点区域的现金供应; 对防疫防控物资采购所需大额现金特事特办;对ATM等自助设备加强运维保障和现金补充。二是做好金库、柜面、各类现金处理设备及钞箱(袋)等现金储存和业务办理场地的消毒工作,回笼现金应采用紫外线、高温(烘箱)等方式消毒后再清点,交存人民银行发行库(代理库)钱捆必须加盖“已消毒”标签或印章。三是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对外付出的现金尽量以原封新券为主,收入的现金应在现有库房条件下单独摆放,消毒清点后再交存。 四是对医院等重点单位回笼的现金应重点消毒后清点、暂存后统一处理。五是ATM等自助设备应当加装原封新券或已按规定消毒的现金,存取款一体机还应当关闭循环功能。 六是社会化清分企业按照本要求做好相应消毒和防护工作。

(二)扎实做好征信查询服务。疫情期间,所有布放自助查询机的营业网点必须对外提供查询服务,并做好信用报告解读工作。未布放自助查询机的营业网点应实行“首问负责制“,要引导协助客户使用”信用小帮手”微信小程序查找最近的查询网点,2月3日以后还可引导客户使用网上征信查询服务(https://ipcrs.pbccrc.org.cn/).同时,要做好自助查询机的日常运行维护和定时消毒工作,设备发生故障的要在第一时间与维保人员联系,确保征信查询服务不间断。

(三)稳妥做好信息系统和网络安全保障工作。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高度重视本系统、本单位的信息系统运维及网络安全保障工作,重点加大疫情期间的安全巡检力度,确保安全无事故,为金融服务提供可靠有力的技术支撑。 与此同时,要提前做好应急准备工作,一旦发生网络安全事件,需及时向福州中心支行报告,稳妥处置。

(四)周密做好服务场地和设施的安全防疫工作。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增强安全意识,聚焦营业网点等人员密集区域,重点做好员工个人防护,以及办公场所和服务设施的防疫消毒工作,将疫情防控要求落细落实。

五、其他有关事项

一是疫情期间,各银行机构可正常登录人民银行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RCPMIS)报送相关信息,系统信息及时性考核将充分考虑春节延期上班的影响。 二是2020年2月初,各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统计月报根据人民银行总行通知精神适当延后报送。    

各单位如遇特殊及紧急情况,请与福州中心支行联系。联系人及联系电话:苑蔚,

0591-88010974;何斯煦,0591-88010730。

中国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

2020年1月30日

三、福州市文件

1、福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帮助中小微企业应对疫情共渡难关若干措施的通知(2020.02.04)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市属各高等院校,自贸区福州片区管委会:

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关于帮助中小微企业应对疫情共渡难关的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福州市人民政府

2020年2月4日

关于帮助中小微企业应对疫情共渡难关的若干措施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部署,鼓励全市中小微企业有效应对疫情、共渡难关, 保障全市经济社会稳定发展,特制定如下措施:

一、优化金融服务

(一)加大信贷支持力度

鼓励金融机构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和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中小微企业提供信用贷款支持。 对受疫情影响较大,以及有发展前景但暂时受困的中小微企业,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提高无还本续贷比例。 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的增信作用,对受疫情影响较大以及有发展前景但暂时受困的中小微企业,取消反担保要求,减免担保费。(责任单位:市金融监管局、市金控集团,支持单位:人行福州中心支行、福建银保监局)

(二)降低企业融资成本

贯彻落实财政部 《关于支持金融强化服务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财金(2020)3号)精神,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新增贷款可向财政部门申请贴息支持。

加大市技改基金对中小企业的财政贴息力度。对在库及新增项目,市技改基金(二期)年利息由4.5%降到3.5%(财政和银行各承担50%),期限不超过1年。

鼓励银行业机构通过压降融资成本加大对中小微企业的支持力度,确保2020年中小微企业融资成本不高于2019年同期融资成本。

支持政策性金融机构、大型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银行在榕分支机构及兴业银行、福建海峡银行、福州农商银行等地方法人金融机构,通过创新供应链融资、线上自助贷款等方式,加大资金投放力度。(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市金融监管局、市金控集团,福建海峡银行、福州农商银行,支持单位:人行福州中心支行、福建银保监局)

(三)开通金融服务便捷通道

鼓励金融机构通过线上对接、远程服务等互联网手段, 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和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中小微企业进行线上顾问服务,发挥海峡基金港等金融服务平台功能,设立线上应急服务窗口,要开辟快速审批通道,提供优质高效综合金融服务。市属融资租赁、保理、,典当等类金融企业减免中小微企业的金融服务费用。 (责任单位:市金融监管局、市金控集团,支持单位:人行福州中心支行,福建银保监局)

二、做好企业服务

(四)减免中小企业房租

对承租我市(含县(市)区,高新区)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中小微企业以及个体工商户,2020年2月份房租(含摊位费)免收,3月份、4月份房租(含摊位费)减半。 对租用其他经营用房的,鼓励业主(房东)为租户减免租金,具体由双方协商解决。(责任单位:市国资委、市国有房产中心,各县(市)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各相关市属国企)

(五)落实中小企业税费减免政策

因疫情原因,导致企业发生重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重大影响,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申请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 (责任单位:市税务局)

(六)延期交纳税款

对因受疫情影响办理申报困难的中小企业,由企业申请,依法办理延期申报。对确有特殊困难而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企业,由企业申请,依法办理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超过三个月。(责任单位:市税务局)

三、稳定用工队伍

(七)返还失业保险费

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返还标准可按6个月的当地月人均失业保险金和参保职工人数确定,政策执行期限按照国家规定执行。(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

(八)对实施“留岗留薪”企业予以补助

对用工人员属湖北等疫区,且因疫情延迟返岗给予“留岗留薪”的企业,根据核定的“留岗留薪”人员数量,按照我市人均月最低工资标准的50%予以补助。(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

(九)缓缴社会保险费

对因疫情影响不能按期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延期至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缴纳,期间不予加收滞纳金。(责任单位:市税务局、市人社局、市医保局、市财政局、市社保中心、市医保中心)

(十)企业稳就业奖励

对春节期间为防控疫情提供紧缺急需物资保障生产的企业、保障民生的商贸配送企业提供一次性稳就业奖补。 奖补标准按照我市困难企业失业保险返还标准,即按6个月的月人均失业保险金和参保职工数确定。 企业一次性稳就业奖补与同一企业同一年度的失业保险稳岗返还不重复享受。(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上述政策措施支持对象为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遇到困难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参照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四部门印发的 《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 本政策执行期除上述相关条款另有规定外,均为自政策发布之日起三个月。 中央、省出台相关支持政策的,福州市遵照执行。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2月4日

 

第五部分司法仲裁政策文件

一、部委文件

1、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期间以来信、网络和电话方式接待群众来访工作的公告(2020.01.29)

为全面落实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措施,最大限度减少来访群众因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等待接访过程中流动聚集,防止疫情传播,保障来访群众身体健康,根据党中央防控工作决策部署和北京市有关防控安排,即日起,最高人民检察院群众来访接待场所暂时关闭,以来信、网络和电话方式接待群众来访。 接待场所恢复接待时间视疫情形势变化另行通知。

人民群众如有诉求向最高人民检察院反映,可通过以下途径:

1.邮寄。 请将申诉书、身份证明、证据材料以及所有法律文书等材料邮寄至:北京市石景山区鲁谷东街5号最高人民检察院12309检察服务中心;邮政编码:100040。

2.登录网络。请登录12309中国检察网(www.12309.gov.cn),根据系统提示完成注册和反映诉求操作,并将申诉书、身份证明、证据材料及法律文书等压缩后作为附件上传。也可在手机上下载“检察12309”APP或关注“12309中国检察网”微信公众号完成以上操作。

3.拨打12309检察服务热线。2月3日起拨打12309检察服务热线,可提供法律咨询、案件进展查询等检察服务工作。

疫情防控期间,我们将严格按照“群众来信件件有回复”的要求,及时认真回复答复每一件群众诉求,一如既往地努力提供优质的检察服务,尽最大可能降低疫情对工作带来的影响。 因采取必要防控措施造成不便,敬请谅解。

最高人民检察院

2020年1月29日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期间诉讼服务和申诉信访工作的通告(2

020.01.30)

为做好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工作,最大限度减少人员聚集流动,切实保障诉讼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党中央防控工作决策部署,现就疫情期间最高人民法院本部、第一、第二、第三、第四、第五、第六巡回法庭和知识产权法庭诉讼服务和申诉信访工作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即日起,最高人民法院本部、第一、第二、,第三、第四、第五、第六巡回法庭和知识产权法庭诉讼服务和群众来访接待场所暂时关闭,恢复接待时间视疫情形势变化另行通知;

二、当事人需要提交申请再审材料、申诉信访或者申请其他诉讼服务事项的,请通过最高人民法院诉讼服务网或者邮寄方式提交,查询咨询事项可拨打12368诉讼服务热线联系办理。

最高人民法院

2020年1月30日

3、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关于做好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期间执行工作相关事项的通知(2020.01.31)

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执行局:

为切实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党中央防控工作决策部署和最高人民法院党组要求,现就做好防控疫情期间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级法院要充分认识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严峻复杂形势,切实将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指示精神和党中央决策部署上来,坚持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第一位,依法审慎开展执行工作,增强决心,坚定信念,勇于担当,不辱使命,为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

二、各级法院要尽可能减少集中执行行动和外出办案,确有必要组织开展集中执行和外出办案的, 要根据疫情形势变化,充分做好预案,确保执行过程中执行对象及执行干警自身防护安全。联系、接待当事人等工作事项,也要尽可能通过移动执行平台、电话、短信、微信、电子邮件等方式办理; 确需约见当事人的,必须确保当事人身体状况许可并妥 善做好相应防护措施。有关执行听证原则上应在征求当事人意见暂停或视情况延期举行。

三、各级法院要充分运用“总对总”、“点对点”网络执 行查控系统开展保全查控和执行查控工作,尽可能减少线下查控。 财产查控等执行措施涉及疾控相关企业和人员的,原则上应暂缓进行。

四、有关案件需要跨区域执行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规定,原则上应通过执行指挥管理平台事项委托系统,委托当地法院协助办理;执行法院确需派员赴异地办理的,应层报执行法院所在地区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备案。受托法院因疫情防控原因表示不宜受理事项委托的,委托法院应及时撤销委托。

五、防控疫情期间,各级法院对被执行人或相关人员要慎重采取拘留措施。 确需拘留的,送拘时应遵从拘留所的防疫要求。 拘留所明确告知因疫情原因无法收拘的,执行法院应在确认被执行人或相关人员无感染症状的情况下解除拘留措施。

六、各级法院因防控、抗击疫情导致暂停、暂缓实施相关执行措施或事项的,要依照法律、司法解释规定及时办理案件期限顺延手续。

七、各级法院要切实保障执行指挥中心实体化运行,确保全国法院执行工作在防控疫情期间做到统一管理、统一指挥、统一协调。 要建立执行系统防控疫情值班报告制度,畅通信息报送渠道。 各级法院每日通过执行指挥管理平台,限时向上级法院报告本院及辖区法院执行干警健康状况,以及可能发生的涉执行突发事件。 要强化执行应急指挥系统功能应用,保证所有执行干警24小时联系渠道畅通;已装备执行指挥互联网应急系统的执行干警,要保持移动执行平台24小时开机运行.

八、各级法院要切实关心、爱护执行干警,加强对执行干警防范疫情的宣传、教育,强化执行干警特别是外出办案干警的自身安全防护。 如发现执行干警或家属有确诊或疑似感染情况,应立即向当地防疫部门报告,第一时间协调送医救治,并及时层报最高人民法院。

九、各级法院要严格对执行干警的管理,严禁执行干警组织或参与群体性聚会,教育执行干警不得编造或转发与疫情相关的不实信息,不信谣、不传谣。

十、各级法院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严格落实上述通知要求。 凡因工作不力或者执行指挥系统运行不畅贻误时机,或者不守纪律,不规范执行,影响防控疫情工作大局的,将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

2020年1月31日

4、国家卫生健康委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保障医务人员安全维护良好医疗秩序的通知(国卫医函(2020)43号2020.02.07)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健康委、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解放军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

近日,习近平总书记对做好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保障医务人员安全、维护医疗秩序工作作出重要指示。 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根据中央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会议部署,现就疫情防控期间保障医务人员安全、维护良好医疗秩序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做好疫情防控期间保障医务人员安全、维护良好医疗秩序工作的重要性长期以来,我国广大医务人员在医疗战线辛勤耕耘、无私奉献,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推进我国医疗卫生事业发展作出重大贡献。 特别是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发生以来,全国医疗卫生系统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全力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按照党中央统一部署要求,全面投入疫情防控工作。 广大医务人员舍小家、顾大家,全力救治患者、防控疫情,始终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第一位。近期,个别医疗卫生机构发生患者及家属殴打、辱骂医务人员、故意扰乱医疗秩序等行为,严重侵害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当前,疫情防控正处于关键时期,保障医务人员安全、维护正常医疗秩序是打赢疫情防控攻坚战的重要保障。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和党中央决策部署上来,把疫情防控作为当前最重要的工作来抓,牢固树立底线思维和风险防范意识,密切关注、严密防范疫情防控期间的各类涉医违法犯罪行为,尤其对侵犯医务人员人身安全、扰乱正常医疗秩序的行为依法予以严肃查处、严厉打击,为医务人员和广大患者创造良好诊疗环境,全力保障疫情防控工作顺利开展。

二、依法严厉打击疫情防控期间涉医违法犯罪行为

实施下列侵犯医务人员安全、扰乱医疗秩序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一)殴打、故意伤害、故意杀害医务人员的;(二)以暴力、威胁等方法非法限制医务人员的人身自由,或者公然侮辱、恐吓、诽谤医务人员的;(三)对医务人员实施撕扯防护用具、吐口水等行为,可能导致医务人员感染新型冠状病毒的; (四)以暴力、威胁等方法拒不接受医疗卫生机构的检疫、 隔离、治疗措施,或者阻碍医疗卫生机构依法处置传染病患者尸体的; (五)强拿硬要或者故意损毁、占用医疗卫生机构的财物,或者在医疗卫生机构起哄闹事、违规停放尸体、私设灵堂,造成秩序混乱、影响疫情防控工作正常进行的;(六)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器具或者爆炸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进入医疗卫生机构的;(七)其他侵犯医务人员安全、扰乱医疗秩序的情形。

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发生上述情形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及时指导医疗卫生机构做好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采取果断措施,最大程度保障医务人员和其他患者安全,维护医疗秩序并及时报警,协助做好安全防护工作。 公安机关接到报警后应当及时出警、 快速处置; 对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依法及时立案侦查,全面、规范地收集、固定证据。

对上述情形中构成犯罪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从快审查批准逮捕、提起公诉。人民法院应当加快审理进度,在全面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正确适用法律、准确定罪量刑。

对犯罪动机卑劣、情节恶劣、手段残忍、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或者所犯罪行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社会影响恶劣的被告人,予以从严惩处,符合判处重刑至死刑条件的,坚决依法判处。

三、强化医疗卫生机构安全防范措施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结合疫情防控工作需要,进一步落实 《关于加强医院安全防范系统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卫办医发(2013)28号)和《关于印发严密防控涉医违法犯罪维护正常医疗秩序意见的通知》(国卫办医发(2017)27号)等文件要求,督促、指导医疗卫生机构健全完善各项安全保卫制度。

重点督促指导承接疫情防控工作的医疗卫生机构强化安保工作,根据需要组建应急安保队伍,重点加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医院发热门诊、隔离病房等人流密集的重点诊疗区域安全保卫工作。主动排查调处化解各类医患矛盾纠纷,及时消除各类安全隐患,严防“小事拖大、大事拖炸”。

加强对医务人员的安全培训教育,提升安全防范意识,安保人员应当加强盯防,发现威胁医务人员人身安全的隐患应当及时报警。   

各地公安机关要全面提升定点救治医疗卫生机构勤务等级,强化显性用警,加强巡逻防控,并按照“一院一专班”要求,指导医疗卫生机构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确保医务人员和医疗卫生机构安全。

四、健全完善协调配合工作机制

疫情防控期间,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强化大局意识、责任意识,依托创建“平安医院”活动工作小组,巩固多部门联动的分工协作机制。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医疗卫生机构要主动加强同公安机关的工作沟通,制定完善疫情防控期间应急工作预案,建立健全信息通报、共享、处置和反馈机制,对于疫情防控工作中存在的风险隐患,应当立即通报并及时采取防范措施。 公安机关应当进一步加强与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的沟通协调,积极配合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案过程中提出的补充、核实证据等意见建议。 人民法院在审判过程中发现医疗卫生机构存在安全保卫机制不健全等问题的,应当及时提出司法建议。 在案事件处置过程中,各有关部门应当主动与宣传部门加强沟通,依法及时发布信息,回应社会关切。

本通知印发后,各地对疫情防控期间侵犯医务人员安全、扰乱医疗秩序案事件,应当及时向国家卫生健康委和公安部报告; 办理相关刑事案件遇到法律适用问题的,应当分别及时层报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

国家卫生健康委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2020年2月7日

二、福建省文件

1、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有关诉讼事项安排的通告(2020.01.28)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疫情的部署要求,严格防范控制疫情的扩散和蔓延,更好地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依照相关法律规定,现就疫情防控期间有关诉讼事项通告如下:

一、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精神,春节假期延长至2月2日,本院决定取消2020年1月31日至2月2日期间已经排期(含公告)的庭审、调解、质证等诉讼活动; 其中公告排期庭审依法顺延至2月3日,其他庭审及诉讼活动本院将另行通知。

二、2020年2月3日上班后,根据诉讼法有关规定,如果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其他诉讼参与人因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正在治疗、隔离期间,或者身在受疫情影响关停交通的地区,无法到我院参加庭审的,可通过电话、电子邮件、寄信或者其他及时通讯方式向我院提出延期申请,本院将依法另行安排、决定庭审时间。

三、在疫情防控期间,为减少人员交叉传染,有关诉讼事项建议优先通过“福建移动微法院”微信小程序、福建法院网上诉讼服务中心(ssfw.fjcourt.gov.cn),福建法院律师服务平台,12368诉讼服务热线,人民法院网上调解平台(tiaojie.court.gov.cn)等线上方式办理或咨询,尽量避免现场申请立案,减少出行。如确因特殊情况,必须亲至法院办理的,请全程佩戴口罩,并配合我院相关检查后方可进入,请予理解支持。

四、在疫情防控期间,我院将尽可能运用网络语音、视频等方式进行调解、听证等活动,请予积极配合。

五、执行案件中,涉及财产查控措施的,我院将继续通过网络查控进行,部分案件线下财产查控、处置等措施可能会受到交通关停的影响,敬请谅解。

六、疫情期间需办理提交申请再审材料、 查阅档案等事项,不超过法定期限的,请延期办理; 临近法定期限的,请邮寄材料并说明原因,本院将依法扣除计算期间。申诉信访的,请通过福建法院网上诉讼服务中心(ssfw.fjcourt.gov.cn)或者邮寄方式提请。旁听庭审的,请通过中国庭审公开网(tingshen.court.gov.cn)旁听。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0年1月28日

 

2、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期间诉讼服务和申诉信访工作的通告(2020.01.31)

为做好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工作,最大限度减少人员聚集流动,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期间诉讼服务和申诉信访工作的通告》和 《国家信访局关于暂停接待群众来访的通知》等防控工作决策部署,现就疫情期间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诉讼服务和申诉信访工作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即日起,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诉讼服务和群众来访接待场所暂时关闭,停止接待群众来访,恢复接待时间视疫情形势变化另行通知。

二、当事人需要提交申请再审材料、 申诉信访或者申请其他诉讼服务事项的,请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有关诉讼事项安排的通告》提示,通过福建法院网上诉讼服务中心或者邮寄方式提交。 查询咨询事项可拨打12368诉讼服务热线联系办理。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0年1月31日

三、福州市文件

1、福州仲裁委员会关于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期间立案、开庭等工作安排的通告(2020.02.03)

为严格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以及省、市委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部署,有效减少人员聚集,阻断疫情传播,保障当事人、代理人及其他仲裁参与人身体健康,对于疫情防控期间我委的立案、开庭等工作事项,通告如下:

一、建议当事人、代理人近期需立案,提交材料的,请优先选择邮寄方式,尽量避免现场立案或提交材料。

二、疫情防控期间原定开庭如有变更,将由办案秘书根据仲裁庭的决定进行通知。当事人、代理人如需申请延期开庭的,请及时与办案秘书联系。

三、对于确需到我委办理相关仲裁业务的当事人、代理人,请做好防护措施,佩戴口罩。 同时我委将根据相关规定,对到访人员采取监测体温等必要的防控措施。

四、疫情防控期间,我委将按照有关部门要求,在办公场所等人员聚集的公共区域采取消毒、体温检测、要求相关人员佩戴口罩等卫生防护措施,敬请配合。

五、如有其他问题,请直接拨打我委电话咨询(受理部:0591-83359054;办案部:0591-83312677)。

疫情防控期间我委的相关措施给您带来的不便,敬请谅解。 我委将一如既往地努力提供优质仲裁服务,尽最大可能降低疫情对工作带来的影响。

福州仲裁委员会

2020年2月2日

第六部分 其他相关文件

一、福建省文件

1、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做好疫情防控工作全面推行行政审批服务事项网上办理的提示(2020.02.03)

各有关项目单位: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根据国家、省关于疫情防控的工作部署要求,为方便企业、群众办事,减少行政服务中心人员聚集,保障人民群众健康,并进一步推动“放管服”改革,我委于2月3日起全面推行行政审批服务事项网上办理,开展电话预约服务。 现提示如下:

网上办理方式:1全流程网办事项由项目单位在网上申报; 可登录“福建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zwfw.fujian.gov.cn)”,可按个人办事、法人办事、办事预约等分类查找所需要办理的审批服务事项,了解办理流程,登录后点击“在线办理”进行办理。2有关材料可快递收寄。项目单位在网上申报受理通过后,将申办材料邮寄至我委行政服务中心(地址:福州市鼓楼区湖东路78号省发改委行政服务中心).3我委收到材料审核通过后,采取快递送达方式将办理结果邮寄至项目单位(请各单位务必在快件中明确收件人准确、完整的信息)

电话预约服务:如确需到场办理,请项目单位直接与我委行政服务中心联系,联系电话: 0591-870632740591-87063271。

如有不明事宜,请打咨询电话。

电话: 0591-87063652,87063366,13959189451,13599760920。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0年2月3日

 

2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特种设备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闽市监特安(2020)16号2020.02.03)

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管局,省特检院,各有关单位:

根据省政府安办、省应急管理厅 《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闽安委办明电(2020)2号)部署,结合省市场监管局 《严效东书记、黄培惠局长在全省市场监管系统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视频会议上的讲话》以及《关于进一步做好市场监管领域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闽市监办(2020)9号)有关要求,为保障特种设备安全运行,全力配合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做好疫情防控期间的特种设备安全保障工作通知如下:

一、紧盯重点场所,加强安全保障。对防疫定点医院和保障城市运行必需(供水、供气、供电、通讯等行业)、疫情防控必需(医疗器械、药品、防护品生产和销售等行业)、群众生活必需(超市卖场、食品生产和供应等行业)及其他涉及重要国计民生相关企业等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各地应重点加强电梯等相关特种设备的运行保障,对到期需要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应结合疫情防控情况,在与使用单位充分沟通的前提下,及时组织实施检验。

二、简化业务流程,服务复工复产。 按照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延迟省内企业复工的通知》(闽政办发明电(2020)16号)明确非必需企业“根据自身情况不早于2月9日24时前复工”的要求,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应结合企业复工延期时间差异情况,统筹安排好春节假期延长后的检验工作。 对因尚未开工使用、不具备检验条件的特种设备可简化延期检验申报程序,主动告知和引导使用单位选择电子邮件、微信等便利化渠道提交设备延期检验申请,检验机构应及时确认并汇总报送属地安全监察机构。 对今年第一季度定期检验率考核,从以往按月统计调整为整季度1次性统计,统计口径不包括已办理延期且不在一季度检验的设备。 对延期检验的设备,使用单位应加强设备监控和维护工作,确保落实安全主体责任。

三、实行按需维保,调整检验方式。 在疫情防控期间,对因防疫工作限制无法进入现场开展维保的电梯,电梯维保单位应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征得使用单位同意,可适当调整电梯维保周期,但最长不超过一个月,同时维保单位应建立应急保障机制。各电梯使用单位应加强对电梯运行情况的日常巡查,发现故障或运行异常,第一时间通知维保单位现场处理。对疫情防控期间的电梯年检计划,暂不实施“125%载荷制动试验”的相关规定及要求。

四、注重宣传引导,落实防控措施。 各地要关心爱护一线安全监察、检验检测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千方百计落实现场防控措施,为员工配置口罩等必要的防护用品,储备必要的防护、消毒用品,做好生活服务保障。 要通过电子邮件、微信等渠道,宣传科学防控知识,提高员工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认知水平,引导科学应对防范,提升自我防护意识。省特检院要全力做好全省特种设备动态监管平台的正常运行维护,为开展在线监察、远程监管等提供顺畅服务。

五、加强值班值守,强化应急处置。 各地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完善特种设备应急预案,严格落实24小时值班带班制度,严格执行重大情况报告制度。各级安全监察与检验机构要成立特种设备安全保障应急小组,主动投身疫情防控斗争,积极帮助企业协调解决疫情防控中遇到的特种设备相关问题,切实做到守土有责、守土担责、守土尽责,为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贡献力量。

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2月3日

二、福州市文件

1、福州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防控工作应急指挥部关于正式实施入榕人员网上预登记制度的公告(2020.02.08)

为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防控工作,福建省已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0 年第 1 号公告的要求以及《国际卫生条例(2005)》、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福州市决定正式实施入榕人员网上预登记制度。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凡通过高速、国省道路、机场及火车站入榕人员,应通过“e防控”微信小程序进行自主申报和提前登记,如实填写相关信息,不得隐瞒。

抵榕之后,应主动接受体温检测,配合做好安全查验和分类通行工作。 所有入榕人员有配合接受疫情防控措施的义务,对于拒绝执行的,执法部门将依法协助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医疗机构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采取相应强制措施,请予以配合!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福州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防控工作应急指挥部

2020年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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